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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合同

2020-08-03 来源:独旅网

  11.2.4监理人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1.2.5监理人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负责赔偿。

  1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2.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2.2.1监理人未按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

  12.2.2监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2.2.3监理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

  12.2.4监理人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的;

  12.2.5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应付金额 %以上,经监理人书面催告后 日仍未支付的,监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其他约定: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3.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4.2双方就监理过程中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签订的《 工程监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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