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解除性质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为 年 月 日,工资结算截止最后工作日,社保及公积金截止到 年 月。
三、在公司规定的离职截止日期前,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擅自不到岗,将按公司规定视为旷工;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将以严重违反公司休假和考勤制度为由被开除。此种情形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补偿金。
四、乙方在职期间的年假已经休完,在职期间的各种福利待遇已经享受完毕。
五、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费用:
1、根据乙方在甲方处工作年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为N+1个月的工资,计 (大写 )元;
鉴于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已达十七年,现甲方同意另行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特殊津贴,计 (大写)元。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 (大写)元。
3、支付时间为工作交接完成后十五日内,支付方式为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打入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卡里。
4、本协议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包含了乙方所应得的法定经济补偿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享有的其它经济性权益、乙方的一些未结费用以及乙方与甲方存在一些争议但在解除合同时已经达成一致性意见,可是又不宜于明确列出的其它费用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无任何劳动纠纷。
5、如果乙方不能完成工作交接,则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的上述费用,直到乙方完成工作交接之后再行支付。
六、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皆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皆不得擅自泄露。乙方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经营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散布对甲方的任何负面信息或评论。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于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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