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缔约人: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 。利息共计 元,按 支付,每期利息为 元。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 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为止。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在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出借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
3.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6.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其 他 约 定
第十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缔约人任何一方一般性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全部贷款金的5%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缔约人同意
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借贷双方签订的原来只作为抵押借款用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化为正式的购房凭证,所抵押的房产产权归出借人。
第十五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缔约人签字、捺指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留存。
出借人: 年 月 日订立于 。
借款人: 年 月 日订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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