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滁州市粮食局在全省率先实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承诺:
一是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二是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三是定期并如实向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有关情况。
四是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是粮食不与有害物质混存。
六是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混存。
七是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要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
八是储存粮食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存在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九是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人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销售出库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与检验结果一致。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十是运输粮食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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