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 方: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2年期限合同。即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本合同试用期 个月,即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员工,从事 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如乙方没有正当理由,应服从甲方安排。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每日正常工作8__个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当甲方发生紧急生产、经营任务时,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正当加班安排。
第四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条、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乙方未书面申请加班而自愿加班的,不支付加班费。因乙方的个人业务能力、技能、工作安排不当、计划不周全等原因造成的加班,视为自愿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式确定 :
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用期满基本工资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件工资计算方式为:
第八条、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光山县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详见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在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经营管理需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在接受甲方培训后应在甲方最短工作____年。在最短服务期限内,乙方解除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乙方向公司所报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用。
七、劳动纪律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成文或不成文的考勤、请假、奖惩、岗位调配、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客户商业秘密或隐私信息。
本条款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乙方在工作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 五 年内故意或过失将本单位的定价政策等商业秘密泄漏或私自介绍给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当月工资总额________ %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乙方故意或过失将在工作期间的商业秘密或是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其他单位,引起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当承担其当月工资总额________ %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未提前通知自动离职的,从自动离职之日起至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之日止,除不发缺勤工资外,应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缺勤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与工作相关的设备、资料等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光山县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 工作人员:(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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