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同志们:
上午,大家听取了毛主任的专题讲座。毛主任的讲座对我们今后开展代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并以此指导好今后的工作。下面,我结合学习毛主任的讲话精神和我市代表工作的实际,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责任,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自觉性、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加深对代表性质、地位和责任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宪法和代表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简而言之,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人民把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交给了人大代表,是对人大代表的莫大信任。代表不仅应当感到无比自豪和无尚的光荣,更应当感到责任的重大,感到使命的崇高和艰巨。每位代表在享受人民和法律赋予的荣誉和权利的时候,应当十分珍惜这份信任和厚爱,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时处处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活动准则,以模范行动鼓舞和带领广大群众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应该看到,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也包括我们一些代表本身对代表性质、地位和责任的认识是存在一些偏差的。一方面,有的代表认为人大代表只是一种荣誉,一种形式,只要开会时"举举拳头鼓鼓掌"就可以了,致使代表履职出现"缺位"或"不到位",直接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在去年市人大开展的代表履职状况调查中发现,有30.7%的代表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参加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有15.6%的代表虽参加了一些活动,但从未提出任何建议、批评和意见;有20.3%的代表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时,未作任何发言。另一方面,也有小数代表不能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存在盲目自大、滥用职务的苗头,做了一些与代表身份不相称的事,说了一些与代表身份不相称的话,有的甚至以代表的特殊身份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希望大家进一步加强对代表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一是要处理好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的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定的,也是不能割裂的。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不讲权利只讲义务。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高更大的权力,代表也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去年,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几个相关工作文件,既对代表的权利作了进一步规定,也对代表的义务和要求作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应当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应当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同时也是有针对性地规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代表的要求,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要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发挥作用的关系。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集体参与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换句话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行为来实现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大主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会议等法定形式,严格按程序行使职权、决定问题的,这是人大工作的显著特点。每位代表都要摆正自己在权力机关中的位置,掌握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当然,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是建立在每位代表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上的。人大决定问题必须得到代表过半数的票数才能通过。因此,只有每位代表在平时都能积极参加视察、调查等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人大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才能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三是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整体和局部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应当对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人大代表又要有全局观念,整体意识,长远考虑。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小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代表和服从的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换句话说,人大代表既要考虑反映本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局部利益或特殊情况,更要代表本行政区域的整体利益,顺从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集体的意志就是代表利益的根本取向,代表应当站在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向群众做宣传和解释工作,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并实现全局利益。
四是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去年的代表履职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有57.3%的代表认为影响自己与群众联系的主要障碍是工作太忙,时间、精力有限,实在忙不过来。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既要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这就要求代表要摆正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比普通公民多辛苦一些,多劳累一些,在做好岗位工作的同时,挤时间多联系一些群众,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希望大家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担负起这项光荣的使命,切实做好代表工作。
五是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要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其地位、权力是人民赋予、委托的,当然要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也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如果代表不履职,不作为,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或意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代表。近年来,在如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上,我们已经有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让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为代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和民情手册;有的县市区还制定下发了代表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我们都要认真研究和总结,不断加以完善,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履行好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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