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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租赁合同

2023-02-24 来源:独旅网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为调剂房屋使用余缺,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每月租金_______元。

  1.2本租赁物的功能在依法律许可经营范围内由乙方自行配置,由甲方包租给乙方使用。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1.4 如乙方以该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一切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押金,并责令乙方立即搬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金按每两个月¥________元收缴(不含租赁水费、物业管理费,一切税费由乙方另行缴付),乙方应于上期最后七天内向甲方缴清下期租金。

  3.2 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押金,该押金在合同期满后由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3.3 租期内电价按1.30元/度计价,水价按3.60元/度计价,实行先用后按月抄表收费(如果电价、水价涨价,则涨多少就升多少计算)。

  3.4每月收取¥________元,作为电梯的日常维护及其保养费用。

  第四条 甲方责任

  4.1 若无特殊意外,甲方不能提前终止租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让承租方提前终止租期,出租方应与承租方进行协商并达成意见一致方可。

  4.2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条 乙方责任

  5.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按合同协议向甲方交付租金。若拖欠租金,则按拖欠一天,甲方将加收拖欠金额万分之五的罚金。乙方若逾期15天拖欠租金,则乙方必须立即迁出租赁物,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乙方押金。

  5.2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对厂进行维修管理,如果租赁物有损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如故意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乙方如需进行室内装修,须经甲方同意。当乙方租赁期满或中途终止租约时,必须将租赁物修整好交回甲方。

  5.4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出租租赁物属于乙方投资形成的不动产部分乙方不能带走,例如供电、供水设施以及办公间、住宿间等,无偿归甲方所有,装饰品(不含不动产部分)及其它物品由乙方迁出之时带走。超出三天,租赁物内仍有余物的,视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而无需向乙方作任何补偿,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所有由乙方应付费用在押金中扣除。

  5.5 在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面积转租。若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以任何形式转交给第三人使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租赁物。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5.6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应负责周围环境的卫生工作,并承担由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该租赁物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管理费、治安费、工商费、税费、租赁物租赁税及其他管理等支出的一切费用。若乙方违反此条规定,被有关部门责令罚款或处以其他惩罚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租赁届满时,乙方必须将有关的费用全部缴清。

  5.7乙方应负责到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以及租赁期内工人所有工资、工人保险费等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5.8 乙方应在本合同届满后三天内将租赁物退还甲方。

  5.9 租赁物内电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若明确不在乙方责任范围内,应及时向出租方反映,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6.1 非因甲方责任,导致本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在本合同租赁期间投入到该租赁物的装修费、固定设施费(如供电、供水设施等)。

  6.2 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管理,如发生人为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为甲方的建筑物财产保险的手续承担相关的费用,否则,乙方将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6.4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及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6.5 租赁期间,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及室内物品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6 租赁期间工人工资、保险费以及所有生产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7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将该租赁物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租赁将根据新市值,由双方重新协商订立新合同。

  6.8 租赁届满时,乙方因使用该租赁物所要支付的有关费用,应全部结算付清。

  6.9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原有租赁物外观及架构完整,若损坏须按市价赔偿或按原样恢复。

  第七条 责任执行

  7.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违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如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占用该租赁物之全部或部分的,则自满之日起,每日交付租金人民币1000元整,直至乙方完全迁出该租赁物之日止。

  7.3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纠纷,应通知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4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7.5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7.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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