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学校各室所有固定资产要有固定资产保管卡,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专业教室要建保管帐。
3. 固定资产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物位相符。
4. 固定资产如发生变动,必须由主管校长或总务主任批准,由保管员负责调动。否则减少按丢失处理,增多酌情处理。
5. 总务处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至二次,每学期放假前清查一次。发现丢失,缺少,损坏等问题,要追查原因,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拒绝检查和清查。
6. 固定资产不经允许不准带出校外(图书例外)。
7. 固定资产或其他物品如有损坏,使用人员或班级要及时报告总务处,并共同认定损坏原因,由总务处登记,处理和安排维修或更换。
8. 每学期开学初由总务处管理人员和各班级,各部门鉴定资产和备品清单,清单一式三份,由总务主任,管理人员,使用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各保留一份。清单要注明资产和备品的数量,新旧程度和破损情况。
9. 每学期期末前由总务处按清单检查核对,发现新的损坏和丢失按有关条款处理。
10. 各班教室按实际学生人数配备桌椅(铁制升降),不得多余存放,或桌椅分开使用。其他所用配备木制散用桌椅。
11. 班级所用桌椅由本班级集体保管,班主任负责。如遇各种活动需要挪动桌椅时,班主任要强调学生注意避免磕碰。禁止桌面和椅子面相落。
12. 班级桌椅如有损坏,班主任要及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将根据损坏程度,部位及性质而决定处理方式和赔偿款额。
13. 各班级的黑板,讲桌,玻璃,字画镜框等,如有损坏或丢失,处理方法参照第12条。
14.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物品如有损坏,有总务处研究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校长审诉并学校裁决。
15. 所有赔款,修理费一律交给学校财会。
16. 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备品,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手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报废。
17. 各部门要注意节水节电。当教室无人时如有亮灯的,要给于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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