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
x年x月x日
异议人:赖,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镇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镇路1号。
被执行人: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镇路9号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镇x村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广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穗花法执字第16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镇城x街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穗花法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镇城x街商铺。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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