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食药监局:
锡林郭勒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从最初组织生产开始,公司一直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步步为营,坚实走好发展的每一步。在公司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锡林郭勒盟食药监局大量的无私帮助,公司深表感谢。至今公司已经生产产品近20xx吨,产品质量稳定,没有收到产品投诉未发生质量事故。
公司所用的主要活羊原料为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察哈尔羊等,这些原料必须都是来自检疫合格的健康牲畜,并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宰前检疫通过对羊只的临床检查(布氏杆菌检测及瘦肉精检测及静态观察)来严把质量关,原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开业后,按照锡林郭勒盟食药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张原飞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多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企业名称为锡林郭勒大庄园肉业有限公司,厂址是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大庄园路1号,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及型式检验,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速冻牛羊肉。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苏尼特羊、乌珠穆沁羊、察哈尔羊等,主要辅料为聚乙烯薄膜、纸箱等。所有辅料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进时索取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原辅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及辅料从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我厂化验室配备了超净工作台、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电热恒温培养箱、电热恒温水浴锅、ph计、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具有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
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标识管理。我厂生产的各个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
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企业现在执行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已经在卫生厅备案。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
我公司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并取得健康证的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
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同时公司领导及集团领导非常重视公司的质量管理,23号公司进行了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公司一定保持高标准要求,为树立行业典范同时起到引领带头作用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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