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据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三条由乙方自备车辆在经营权属于甲方的线路上营运,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线路经营权属甲方拥有。
第四条挂靠经营管理期限期贰年,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第五条合同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额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和国家规定的规费、税费。
第六条乙方所经营的车辆,须按规定参加保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员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主责任险等),保险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雇佣符合条件的司机,也可将驾驶关系过户到甲方,乙方及雇佣司机的任何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伤、亡、病残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根据省交通厅(1996)30号文件规定,对于挂靠经营车辆的税费交纳,应本着税费交纳渠道不变,征收标准不变的原则,由挂靠经营公司单独列帐,集中代收,并定期解缴到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章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服务质量,对车辆保养、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十条每月号(遇节假日顺延)组织乙方司机进行业务、安全学习,车检按公安部门规定日期进行,如有变更、再另行通知,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乙方布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期内,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又不能及时赔付,甲方有权扣留乙方车辆作抵押或作价变卖补偿甲方损失,补偿后余款返还乙方,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前代收次月乙方应上交的管理费及各项规、税费。
第十三条以甲方名义办理各项营运证件交乙方使用,为乙方办理车辆、驾驶员年审及换发牌照等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代乙方缴纳各项规、税费,发放各类证件,每月应乙方要求提供运管部门规定的`定额客票,乙方需要配票数量超过运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部分,按超过的数量增收各项规税费。
第十五条协助乙方处理交通肇事,保险索赔,服务质量纠纷等,所需垫付有关费用由乙方解决。
第三章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拒绝甲方不合理的摊派和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利益时,乙方可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按规定乙方应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车貌。年审、月检不合格,则须强制停车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运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租,转借或未经甲方同意的人员驾驶。
第四章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时,按乙方损失额给予赔偿。
第二一条乙方违约按有关条款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二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合同。
1、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
2、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政策变动,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不按照双方商定的路线行使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4、乙方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年内出现严重违章三次者,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章操作经甲方指出乙方仍不改正的。
5、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及规税费,每迟交一天,甲方收取滞纳金50元,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壹万元以上的。
7、从事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
8、违反管理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造成交通事故拖报、瞒报或擅自处理的。
以上合同解除同时,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并将解除合同情况报市客运管理所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三条本合同所规定乙方应上缴的管理费、国家征收的规税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代收代交,合同期内如有国家征费有所调整,乙方应按调整规定进行交纳。
第二四条合同期满,由甲方收回线路经营权,若乙方愿意续签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应优先考虑安排乙方。
第二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补充条款。
第二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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