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铺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范围:
一、甲方将坐落在 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到期前30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协商签定续租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三、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租,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
租金及保证金:
四、甲、乙双方议定上述 栋 层 号的商铺,第一年租金每月¥ 元(大写: 元整)。从第二年( 年 月 日)起,租金按,从第三年( 年 月 日)起,租金按 。
五、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六、第一年租金按每 年缴纳一次,第一期的租金合计¥ 元(大写:人民 元整),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从第二年起,租金每 年交付一次。
七、乙方须在每期租期到期前15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当期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或滞纳金达到7天以上的(含7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逾期交租金或滞纳金达到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商铺;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给甲方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合同到期之日后30日内经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九、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足额交纳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之日起合同方才生效。
十、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另一方有权书面提请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如果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双倍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果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并有权清退乙方出场。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见性因素(如政府政策,水电气部门停水、停电、停气或不可抗自然灾害等)而使承租的商铺无法经营,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
1、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后方可执行。
2、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如欲在租赁期内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过双方的协商后,才能终止;否则视为单方毁约,并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相关约定:
1、签定本合同后,乙方应及时缴纳水费、电费、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不及时缴纳上述相关费用,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觉爱护该住房的相关设施及设备。在租赁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内外玻璃门窗等易碎或易耗件,租赁期间如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但正常磨损除外。
3、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十日内清偿其所欠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种费用,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若因其它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撤出住房的应参照该款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商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月日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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