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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手册

来源:独旅网


目 录

一、专利的申报 .................................... 2 二、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 14 三、专利申请的受理 ............................... 15 四、受理通知书 ................................... 15 五、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 16 六、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 16 七、缴费日期的确定 ............................... 17 八、专利审批程序 ................................. 17 九、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 17 十、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 18 十一、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 19 十二、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 19 十三、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 20 十四、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 20 十五、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 ......... 21 十六、专利权的维持 ............................... 21 十七、专利权的终止 ............................... 22 十八、专利权的无效 ............................... 22 十九、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 23 二十、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 23 二十一、缴费注意事项 ............................. 25 二十二、专利的代理 ............................... 27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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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

一、专利的申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对专利有相关要求。公司专利知识产权的取得也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建设知名品牌、应对新一轮国际竞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利的分类: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是申报工法、科研项目的一个基础资料。在工程实践中取得的一些发明、创新等,最好是先取得专利,对申报工法及科研成果较为有利。专利申请前一定不要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期刊上发表相关的论文。专利申请根据创新的内容可先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两种,一般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受理后需审查一年后才可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在获得受理后需审查两年方可获得授权。申请的专利如果经审查先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过后一年经审查后又可获得发明专利的,则要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方可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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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项目只可获得一项专利。

(二)申请专利的资料

专利申报主要由专利事务所代理进行。向专利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等,专利事务所会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交底资料一般可按照以下的内容进行提供。

1、专利名称:专利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反映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及主题,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技术领域:为便于分类和检索,需简单说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技术领域尽可能具体。

3、背景技术:主要介绍一下同类技术现有技术状况。其内容包括:构造、工艺条件等,并与本专利进行比较,说明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必要时借助附图加以说明,引用文献时应注明文献出处,必要时应提供该文献复印件。

4、专利目的:实事求是地指出现有技术的不足之处,阐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归纳出本专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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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内容:为实现本专利的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案、工作原理、结构特征等(如果是运算方法、操作方法等方法就将该方法的步骤详细予以描述,如每一个步骤中还包括更详细的步骤,也要加以说明。如果是产品发明即将该产品的结构关系、部件名称、连接关系或信号作用关系描述清楚),专利内容要清楚、完整、准确地加以描述清楚,以使本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在描述每项技术手段时应说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

6、发明效果:实事求是地描述本专利所能达到的效果(即优点,最好有具体数据)。

7、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

专利人需提供描述本专利的附图(附图最好用CAD软件绘制),该附图应能够清楚地体现本专利的发明点或实用新型点所在,可能需要多种视图及剖视图等将本专利的结构特征描写清楚,并将主要部件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一个阿拉伯数字只能代表一个部件),必要时要提供有关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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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附图,附图中不要出现文字。

8、实施例

列举实施本专利内容的具体实例。实施例的描述包括:具体的实施方案、构成、选材、成分、作用等必要技术材料及实施例的效果,必要时可列举多个实施例。

(三)专利申报资料文本范例: 一种对顶拱钻孔精确定位及导向的方法

1、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水电建筑工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在地下洞室开挖时,对顶拱钻孔进行精确定位及导向的方法。

2、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地下洞室施工中,钻孔是开挖成形质量控制的最关键环节。而钻孔质量的好坏主要受钻孔位臵、钻孔方向,钻孔倾角三个因素的影响。以往传统施工方法虽然也在开挖轮廓面时采用测量放线控制钻孔点,但由于事先规划设计的较少,且钻孔方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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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倾角控制基本上由钻工凭经验控制,标准化、程序化控制手段较为有限,使得开挖质量不稳定,要上台阶很困难。特别是地下洞室的圆弧形顶拱开挖更成为了施工的难点。由于传统施工方法不可避免的存在超挖、成形轮廓差、安全问题突出等一系列问题,致使许多单位也在纷纷寻找钻孔精确化控制方面的对策,并将高水平的钻手作为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如何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地下洞室圆弧形顶拱开挖的施工质量,就成为现有技术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对顶拱钻孔精确定位及导向的方法,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钻孔质量的影响,提高顶拱开挖的施工质量。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对顶拱钻孔精确定位及导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地下洞室开挖爆破前预先设计顶拱的爆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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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及孔间距,确定开孔点,采用测量仪器精确放样这些开孔点,作出标识,并在这些开孔点沿洞轴线平行线方向的后面已开挖成型面上1.5~2m处逐一放出导向点,同时在相邻的已钻孔中放臵控制倾角及方向的参照导向管。

具体操作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爆破孔位及孔间距:钻孔直径为40~50mm,孔间距为孔径的8~12倍;洞室顶拱钻孔间距优选为40~50cm。

2、测量放线控制:开挖轮廓线放样用红外线无棱镜反射技术,仪器为TCR1200全站仪,测角精度为2″,测距精度为2+2ppm,测量人员按设计的周边孔间距逐孔放样后,用红油漆标识;

3、导向点导向:在开挖轮廓面放样的同时,对应每个开孔点,在其沿洞轴线平行线方向的后面1.5m~2.0m处的已开挖成型顶拱上标出导向点;开挖中以开挖推进方向为前方向,反之为后方;或以面对开挖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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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面的方向为前,反之为后方;

4、钻孔及导向控制:开孔点钻孔严格在所标识的测量点位上进行开孔作业,采用手风钻造孔,每个孔开钻均由两名钻工配合进行,钻孔过程中用长钎开孔以便于参照,前序孔钻孔结束并仔细检查后,采用略小于钻孔直径的直长钢管或PVC直管放入该孔内并外露1.5m~2.5m,作为相邻后序孔钻孔时的导向管;

5、钻工在钻孔过程中以导向点、前排炮爆破半孔和导向管作为导向参照,即可精确控制钻孔方向和钻孔倾角。

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如下优点:在地下洞室圆弧形顶拱开挖中利用开孔点、导向点、导向管、爆破半孔等多种方法来达到控制钻孔精度的目的。可确保将超挖控制在10cm以内,既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又提高了开挖质量。

4、附图说明 图1为应用本发明对顶拱钻孔精确定位及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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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中:1 隧洞未开挖部分、2 开挖轮廓面(ABCD面)、3开孔点(周边孔)、4 导向点、5 导向管(钢管或PVC管)、6 爆破半孔、7已开挖成型部分、8 隧洞轴线。

5、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但它们并不是对本发明的限定。

6、实施例 以三峡地下电站主厂房开挖为例:顶层开挖跨度为32.6m,顶拱分别由拱脚两个小圆弧和一段大圆弧组成,顶拱周边轮廓线的开挖质量直接影响到大跨度厂房的稳定性。传统钻孔施工是在开挖轮廓面时采用测量放线定出开孔点,但由于事先规划设计粗糙,且钻孔方向及钻孔倾角控制没有相关的参照点,基本上由钻工凭自身的经验控制,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标准化、程序化控制手段较为有限,使得开挖质量不稳定,得不到保证。经常会出现“八字孔”、“交叉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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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孔”等情况,使得爆破后开挖轮廓面不规整,超欠挖较为普遍,这样无形中就增加了支护工程量。

针对传统施工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通过认真仔细的分析后,技术人员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没有很好的对钻孔进行控制,为此技术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和方法。

如图所示,预先设计顶拱的开孔点3(爆破孔位)及孔间距。在地下电站主厂房周边轮廓开挖前,采取了中导洞开挖先行的措施,一方面可以适当释放岩体应力,二方面可以预先探明主厂房的地质条件,第三方面也是为主厂房的周边开挖进行试验以确定孔间距,通过对中导洞十几次的开挖爆破循环的归纳总结,确定主厂房岩性周边开孔点3的间距在40cm~50cm之间。采用此间距爆破后的开挖轮廓面2的成型效果非常理想。现场技术员做好爆破设计,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后,由测量人员按照设计图进行逐孔放样,顶拱最高点必须先确定,然后往两边按间距逐一放点,采取红油漆进行标记,测量放样采用红外线无棱镜反射技术,仪器为TCR1200全站仪,测角精度为2″,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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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精度为2+2ppm。并在开孔点3沿隧洞轴线8平行方向的后面1.5m~2.0m处,已开挖成型部分7的顶拱上标出导向点4,同时在相邻的已钻孔中放臵控制倾角及方向的参照导向管5。钻孔严格在所标识的测量点位上进行开孔作业,采用手风钻造孔,每个孔开孔均由两名钻工配合进行,钻孔过程中用长钎开孔以便于参照,前序孔钻孔结束并仔细检查后,采用略小于钻孔直径的直长钢管或PVC直管放入该孔内并外露1.5m~2.5m,作为相邻后序孔钻孔时导向管。钻工在钻孔过程中以导向点3、前排炮爆破半孔6和导向管5作为导向,控制钻孔方向和钻孔倾角,同时在钻孔过程中,采用罗盘、水平尺等控制钻孔角度,保证了施工质量。

通过采取以上几种定位措施的实施,最终通过测量资料分析,主厂房顶拱开挖轮廓面平均超挖为8.5cm,远远低于规范控制要求(超挖小于20cm),开挖平整度小于9cm,且爆破半孔率达到了95%以上。从成型外观看,所有爆破孔呈平、直、齐均匀分布,排炮台坎小,平整度高。同时通过施工期监测,边顶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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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点最大变形控制在25mm以内。其变形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同等规模的其它地下工程在该阶段的变形指标。围岩的爆破松动圈在40cm~80cm之间,爆破对围岩的损伤较小,围岩整体稳定。

图 1

1、一种对顶拱钻孔精确定位及导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地下洞室开挖爆破前预先设计顶拱的爆破孔位及孔间距,确定开孔点,采用测量仪器精确放样这些开孔点,作出标识,并在这些开孔点沿洞轴线平行线方向的后面已开挖成型面上1.5~2m处逐一放出导向点,同时在相邻的已钻孔中放臵控制倾角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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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导向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爆破孔位及孔间距:钻孔直径为40~50mm,孔间距为孔径的8~12倍;

(2)测量放线控制:开挖轮廓线放样用红外线无棱镜反射技术,仪器为TCR1200全站仪,测角精度为2″,测距精度为2+2ppm,测量人员按设计的周边孔间距逐孔放样后,用红油漆标识;

(3)导向点导向:在开挖轮廓面放样的同时,对应每个开孔点,在其沿洞轴线平行线方向的后面1.5m~2.0m处的已开挖成型顶拱上标出导向点;

(4)钻孔及导向控制:开孔点钻孔严格在所标识的测量点位上进行开孔作业,采用手风钻造孔,每个孔开钻均由两名钻工配合进行,钻孔过程中用长钎开孔以便于参照,前序孔钻孔结束并仔细检查后,采用略小于钻孔直径的直长钢管或PVC直管放入该孔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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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露1.5m~2.5m,作为相邻后序孔钻孔时的导向管;

(5)钻工在钻孔过程中以导向点、前排炮爆破半孔和导向管作为导向参照,控制钻孔方向和钻孔倾角。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洞室顶拱钻孔间距为40~50cm。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对顶拱钻孔精确定位及导向的方法。在地下洞室开挖爆破前预先设计顶拱的爆破孔位及孔间距,确定开孔点,采用测量仪器精确放样这些开孔点,作出标识,并在这些开孔点沿洞轴线平行线方向的后面已开挖成型面上1.5~2m处逐一放出导向点,同时在相邻的已钻孔中放臵控制倾角及方向的参照导向管。钻工在钻孔过程中以导向点、前排炮爆破半孔和导向管作为导向参照,即可精确的控制钻孔方向和钻孔倾角。本发明的应用,可确保将超挖控制在10cm以内,既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又提高了开挖质量。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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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三、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四、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收到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复印件。超过一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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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查询,以及时发现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可能的丢失。

五、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六、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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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起两个月。 七、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收费处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出具邮局、银行提供的证明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八、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九、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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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十、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 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2.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 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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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十一、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补办手续及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十二、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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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十三、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十四、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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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两年的,还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授权当年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缴纳相应费用。

十五、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持费的,还应缴纳维持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六、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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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十七、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十八、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申请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对专利的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如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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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局在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予以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十九、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专利登记簿就是专利局专门用来登记这些专利手续和专利法律状态变更的法律文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该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在同专利有关的经济或法律事务活动中作为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凭证。 二十、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或寄交给专利局受理处或上述任何一个专利局代办处,在提交文件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各种手续的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申请文件均应一式两份,手续性文件可以一式一份;表格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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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www.sipo.gov.cn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址:www.ynipo.gov.cn 2.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

3. 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4.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申请文件最好不要通过快递公司递交,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以专利局受理处以及各专利局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5. 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提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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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模型时,若在专利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应当出示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的应当在邮件上写明“应审查员×××(姓名)要求提交模型”的字样。

6.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人与专利事务所解除代理关系,应向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一、缴费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2.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授权当年的年费和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

3. 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及时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年费金额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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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利年度”概念说明

(1)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专利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为准。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案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日期为1998年6月1日,则自该日起至1999年6月2日至2000年6月1日为该案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

5.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6. 缴费方式及注意事项

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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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专利的代理

1. 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2. 提供本专利的技术交底书并缴纳至少一半代理费;

3. 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所需时间:发明(7~9个工作日),实用新型(5~7个工作日),外观设计(3~5个工作日);

4. 代理人完成撰写申请文件,申请人或发明人确认申请文件之前,需缴纳未付代理费;

5. 申请人或发明人确认全部申请文件内容后,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包括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名称等相关信息);

7. 审查员审查:实用新型须经过初审、分类、授权等程序,时间约10~12个月;发明专利须经过初审、分类、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或驳回)等程序,时间约2~2.5年;外观设计须经过初审、分类、授权等程序,时间约8~10个月。

8.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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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收的官费包括:

实用新型申请费500元;外观设计申请费500元;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以及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2500元,发明专利还需缴纳50元印刷费。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收的官费,除发明专利的印刷费50元外,其它费用均可按国家政策获得减缓。其减缓比例为:申请人为单位的减缓70%;申请人为个人的,则申请人为一人减缓85%,申请人为两人(包括两人)以上的减缓70%。如该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则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保护10年、发明专利保护20年,每年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数额不等的年费。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同时,还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有申请人签章)、费用减缓请求书(有申请人签章)(如申请人为单位,还需提供该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费用减缓的证明)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发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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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能力,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管理机构、各二级单位、项目部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经理为专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工程科技部为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及项目部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从事本单位专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1. 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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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2. 鼓励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技术革新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3. 协助二级单位及项目部办理公司的专利申请,负责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4. 保护公司专利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5. 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6. 组织专利技术实施;负责与二级单位及项目部进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工作。

7. 管理、利用与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8. 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9. 筹集和管理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10. 负责交纳有效期内专利的年费。 11. 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 二级单位及项目部专利工作人员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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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责:

1. 在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当地专利事务所联系具体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等事宜,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负责将取得的专利证书上交至公司专利管理部门。

2. 负责与公司进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3. 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 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1. 专利技术开发;

2. 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资料的管理;

3. 专利评价、评估;

4. 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5.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6. 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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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利诉讼;

8. 其它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专利申请及产权管理

第八条 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二级单位及项目部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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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内容应包括:任职及离职后约定时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单位技术及商业秘密的保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进行分析评价,对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上报公司进行评审后依法及时申请专利。

对公司评审后适于申请专利的,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受理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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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及相关事项做出约定:

1.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2. 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委托他人进行发明创造的;

3. 受单位委派外出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4. 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5. 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1. 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2. 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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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3. 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协助各二级单位或项目部专利工作部门及人员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申请。

4. 专利申请通过后,由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与二级单位及项目部进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档案,对公司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提出维持或放弃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专利工作人员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单位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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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视时,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职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职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制定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许可

第十九条 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积极组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严格由公司专利管理部门控制,严禁二级单位、项目部许可他人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的,应签订书面许可合同,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由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所属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对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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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人员退休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将有关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给原单位。

第五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凡能形成专利的工程施工科学研究项目(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必须申请专利。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专利公告前,研究人员对发明研究的整体过程及技术应严格保密。

引进技术项目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对涉及该项目的专利技术及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调查,并列入引进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专利侵权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要协助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调处,或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后发生的纠纷,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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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未签定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人均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人均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人均不低于六百元;

2.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公司在取得经济收益后三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专利权转让的,公司在获得转让收益后三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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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五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单位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将专利证书复印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情况计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专利的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专利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晓的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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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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