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16.02.05
• 【字 号】闽交建〔2016〕12号 • 【施行日期】2016.02.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
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建〔2016〕12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
《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未分阶段)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前,应提请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桥梁、隧道结构物、软基、高边坡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
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含检查人员名单),作为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要件。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复核后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厅受理验收申请后,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质量监督、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再根据抽查情况,研究是否组织验收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2月5日
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阶段组织验收的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项目通车运营后3年内即可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可分2阶段进行:第1阶段开展工程质量、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工
作;第2阶段,待各专项验收及决算审计完成,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第六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施工单位已按“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并已移交项目法人;
(四)质量监督机构完成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鉴定合格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质量专项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可逐级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执行报告(含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质量监督机构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八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工作程序:
(一)成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安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
(二)听取项目执行报告(含缺陷责任期工作总结)、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和外观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建设管理等工作进行初评,讨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等级;
(七)形成并宣布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检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的方式。查阅重点为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情况,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工程数量和修复情况,通车运营期间部分质量指标变化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情况;现场查验以外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工程指标检测。
第十条 工程质量专项验收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等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等级以上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出具《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书》(见附件),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项目法人据此与管理养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结合竣工决算审计情况,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列出问题清单,责令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第三章 项目环保等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
第十三条 省高指及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及时办理项目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手续,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分阶段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主要条件: (一)项目已经完成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二)项目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已完成; (三)竣工决算已经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环保、档案等单项验收意见;
(二) 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三)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仍执行现行有关办法。设区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书 2.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会议各项议程内容及流程汇总表 3.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综合评价表(6-1) 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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