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三、简答题
四、1、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需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五、2、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
六、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七、4、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1.
2.
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
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5)不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本国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4.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它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
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两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避免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六、简述题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
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5、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达
10.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
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
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 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 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3.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四、简述题
1.简述当今统一化运动的几个特点。
2.简述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3.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几种解决方法。
4.简述国家许可证协议的种类。
5.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6.简述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7.简述国民待遇原则。
8.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9.简述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0.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2.简述各国关于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
四、简述题
1.1)统一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3.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
5.1)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7.(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等条
件下,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依此原则,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3)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一般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
(4)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8.(1)它只指出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它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间接规范,必须与其指引的某国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它本身不是程序规范。
9.各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国内立法及判例,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与内国公共程序和善良风俗相抵触;
(2)不得有意规避与合同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行性法律;
(3)不得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不得选择他国冲突法。
实际上,各国立法和实践都要求所选法律必须与合同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大联系或真实联系。
六、简答题。简答题要求学员答出所问问题的要点并作出简要的解释。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
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婚令。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
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六、简答题
1.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
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
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4.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六、简答题
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4.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简答题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
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3.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 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 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 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 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 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一、 简答题
1.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
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1.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2.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
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
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六、简述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冲突的解决。
2、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根据。
六、简述题(每题6分,共18分) 1、住所是依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2分)在住所积极冲突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内国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4分) 2、构成法律规避的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2)规避的强制性法律;(3)通过改变或制造联结点达到规避目的;(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后,与该冲突规范所属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某种联系。(每点1.5分) 3、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
(2)非缔约国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公约。(3)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每点2分)
六、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六、简答题
1.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
2.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三、简答题
1.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2.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3.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
4.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5.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范围和例外
7.简述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
8.简述区别制和同一制各有什么利弊
9.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哪几方面的法律效力
10.简述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
11.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1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三、简答题
1.(1)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 2分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2分
(3)存在冲突规则的消极冲突。 2分
2.(1)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的定义 2分
(2)仲裁条款自治理论的根据是,凡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可以被视为一个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具有独立性,可被认为是从合同;2分
(3)主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从合同是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种救济手段。2分
3.答: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诉讼,均能适用一
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2分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2分 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并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2分
4.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2分
有四个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1分
规避对象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1分
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1分
从客观结果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法律的目的。1分
5.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际为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分
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做法分为三种:1分
按取得的时间顺序,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1分
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1分
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1分
6.(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法。3分(2)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3分
7.(1)一般依据死者的属人法也就是以死者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准据法 2分
(2)也有的国家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2分
(3)我国在实践中对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由我国国库收取;关于动产,则可以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由死者所属国处理。2分
8.(1)在现代,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现代采取区别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并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与判决的执行,所以仍为许多国家坚持。3分
(2)区别制可能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同一制可以避免这一缺陷,因为按照同一制,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也无论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将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简单方便,但根据属人法做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3
分
9.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1分
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1分
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2分
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2分
10.主要有两种主张:(1)主张应由其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管辖并依据本国法宣告;2分
(2)主张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居住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法律。2分
但是为了被宣告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对于成年人为此种宣告。多数国家的实践和学说是倾向于第二种主张的,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2分
11.(1)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2分
(2)主张适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法 2分
(3)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2分
12.(1)与案件有关的连结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3分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3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反致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2.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
4.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①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②相关国家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也存在冲突,也就是说,不同国家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理解。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③致送关系没有中断,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即使相关国家都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对方国家的冲突法,如致送关系中断,反致也无从产生。
2、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3、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用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能称为准据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4、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②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如时效问题,有些国家把它看做实体法问题,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解决,而一些国家把它看作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解决。③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或在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一致。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
3.简述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4.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③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3、①连结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②连结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③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4、①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②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③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④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
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三、简答题
1、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2、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
3、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4、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三、简答题
1、答:①国民待遇。我国一般在财产权、亲权、诉讼权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及保护方面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②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是指我国给予外国人在特定范围内优于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享受的待遇。③最惠国待遇。我国通过签订条约条款,在进出口商品出入境、关税方面、投资方面以及其他经贸领域给予外国人以最惠国待遇。④不歧视待遇。我国通过签订协定,在投资方面、贸易方面给予外国人不歧视待遇,不得使用或采取任何带有歧视性质的措施或行动。
2、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3、(1)在实践中,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即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后发生了变更,或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未变,但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连结因素发生了改变,或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未变,但其指定的准据法发生了改变。(2)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解决的办法一般是依据修改过的国际私法的规定。因此,在国家改变冲突规范时,应在有关立法中明确规定新冲突规则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和条件。(3)在连结点发生变更时,立法与实践尚未形成一致的解决办法,各国一般根据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来处理。可变原则,指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可以使用当事人变更后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作为准据法。不可变原则是指准据法不因连结点的变更而改变。(4)对于冲突规范所指因得准据法发生变更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在因立法程序修改、废除或颁布新法而产生新旧法规不同的场合,一般应依据准据法国的法律来确定,而新法对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和条件,通常会做出明确规定;在涉外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准据法发生变更时,一般认为应适用法律关系成立时有效的法律或依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除非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
4、赞成反致的理由有:(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这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2)采用反只有损国家主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5)采用反
致有悖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纳反致制度无明文规定。
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简述法律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特点:(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答: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①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②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③最惠国待遇是使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制度。
5、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萨维尼在批判“动产随人”原则之时,提出了与之相对的“动产三分说”即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地方不定期的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等介于前两者之间者。第一类应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第二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应视具体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②客观标志原则③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④合同自体法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9、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
答: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外交途径送达②领事途径送达③中央机关送达④法院送达⑤邮寄送达⑥个人送达⑦公告送达
10.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11、简述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例外。
答: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自然人处理商务行为时,如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为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自然人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2.简述国家及其财产和豁免权的内容。
答: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诉讼程序的豁免。在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未经该国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豁免。一国作为原告在他国起诉或同意作为被告在他国应诉,在这种情况下,示经该国明确同意,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3.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②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③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④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⑤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
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法律与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7.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8.简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员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岛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事之问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帱。(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五、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 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律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答:国际民中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法院依据什么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②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③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④正确地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就是外国法院有适格管辖权。
3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⑴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保护方法。⑵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37.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不同制度。
答:法定继承准据法有以下几种制度:⑴区别制。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⑵同一制。对死者的财产不区分动产或不动产,
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其继承一概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用财产所在地法。⑷采用遗产所在地法。
38.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
答: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⑴从主观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出于故意;⑵从规避对象上看,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⑶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⑷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9.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有两点需要注重的:第一,对“扶养”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第二,对于何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扶养“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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