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 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
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 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
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 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 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 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社会效率——投入一定量资源,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作用 2.公平:对于现实当中存在差异的人,给予平等的待遇
思考:同样的是公民,有的要掏钱向国家缴税,有的不要缴税反而还得到国家资助,有的将其形容成“劫富济贫”,那等于从富人口袋掏钱给穷人,这究竟是否是公平?到底有什么意义?
答:公平。财富转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公平具有道义上的本意,对于弱者的帮助都是主流社会的正义道德,使他们有基本人的尊严,经济法笔记 1 / 5
帮助他们尽可能平等享有权利及改变自己命运的权力
3.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关系:效率是基础,公平是保障,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无效率只有公平——平均主义→导致贫穷;无公平只有效率——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激化→效率无法保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 1. 生态学角度——人与自然的协调
2. 论理学角度——代际(generation)之间的协调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及其相关法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主体
法律部门——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对各种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形成的总和。 二.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以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一.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调整经济关系(1)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有一些经济关系即可由经济法来调整也可由民法来调整(e.g.假冒商标这一 市场中竞争关系,属经济法范畴
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法行为损害同业竞争者民事权,属民法范畴)
(2)差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经济法范围更大些)
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2类:一类是协调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还有一类是被协调主体,比如企业组织。(这些被协调的正体当中,有一些实际上也是民法的主体,因此,经济法和民法有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民法中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
(2)差异:经济法中的部分主体有行使、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职能的国家机关,而民法中无此类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作用:
*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财产与人身权益。 e.g.A拥有一家公司(Company)欲转让股权(Shares)给B
分析:A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A与B间关系是平等的,这里即是“意思自治”(从民法角度而言)
假如A公司经营的是数码相机,B也是,此时,B占该市场50%,A占30%。若B收购A,B将占市场绝对性垄断地位,引起市场结构变化。按国家反垄断法,类似这样的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反垄断相关国家审查,批准这样的转让才合法,即国家对传统的民法行为要进行一定干预(从经济法角度而言) 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调整对象(1)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
(2)差异:行政法不只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只是调整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从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角度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非常类似。行政主体 相对人
均为行政法主体(包括管理与被管理主体)
(2)差异:经济法当中,市场经济协调主体包含非政府组织,但在行政法当中,此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主体。 经济法笔记 2 / 5
e.g.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行业协会理论而言,它非国家所设(尤其在国外,这种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对本行业具有管理 监督的功能。
2. 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行政法有2个作用:一是保障行政主体职权有效实施,二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经济法追求对经济运行发挥实体性作用,行政法追求对行政行为发挥程序性作用。(实体性:追求结果的证明) 行政法:权力(power),在于赋权与控权的平衡,认为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权;经济法:权利(right)
第五章 经济法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 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 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e.g.央行审计署)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上述行政区划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重要意义
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1.与国情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2.与经济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相结合,坚持法制统一
e.g.2002年,国务院取消一审查项目: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而山西省政府规定要求领取一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证书,交钱即可得到证书,属乱收费现象。这即经济立法中不统一问题导致不必要混乱。 3.与客观规律相结合,坚持立法的科学性
要遵循价值规律;大力倡导优胜劣汰竞争规律;正确认识市场固有缺陷,加强完善市场的宏观调控。 4. 与民间呼声相结合,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监督国民经济运行权利并实行法律保障 *立法程序民主化——决策科学基本要求,通过程序保障立法可靠性 e.g.《邮政法》八易其稿,为何仍“民怨沸腾”?
答:最有争议在“专营权”上,即某些信件专门由国家经营,其范围过大,从而压缩民营专营利益,他们指责国家维护其垄断利益。——中国的部门立法弊端在于利用立法职权左右立法倾向。 e.g“多数人暴力”是否民主?
答:否。只有民主的立法才是正直立法之本。
5. 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取长补短,洋为中用。(法律移植) 原因:*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重礼轻法,没有国外立法体系滋生的土壤 *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汹涌,尤其加入世贸后。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的执法全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的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广义指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者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过程。
第二编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经济法主体的概述
定义: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笔记 3 / 5
经济法主体:管理主体 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取决于参与国家市场经济的准独立法律个体
经济法主体的特点: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管理主体),即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而另一方是市场主体,形态多样。注:教材上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为经济法主体的一种。
对市场主体的划分 一般市场主体: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
特殊市场主体:自律互益组织团体(对一般市场主体有管理作用)
第二章 经济法中管理主体
(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即政府) 思考:立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否定派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并不直接从事市场管理,不应成为经济法主体。支持派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对市场进行间接管理,因此是管理主体。教师观点为否定派观点,立法机关如果是管理主体,那么它即是所有管理机关的管理主体,这个逻辑上是错误的,且民法中也无管理主体一说。
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某种意义上重叠,如:国务院,即行政机关广义上而言也是立法机关。从行使立法行为时不属于管理行为,而行使行政行为时则是经济法管理主体。 思考:权力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我国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即:人大机构,广义上还包括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可以干预任何国家机关,即可干预任何国家机关涉及领域,但这种干预是间接的、无程序、实体证实,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思考:司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只有当诉讼时,司法机关才有权干预,故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二)从纵向上看,经济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下属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实施经济活动政策和中央经济法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它也是经济管理主体。
e.g.总理温家宝于2006.5.17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六条”针对性措施。此时,大连市政府发表《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额80万元以上,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以迁人。
分析:大连市政策实际是与国家宏观调控相抵制,是一种“托市”政策,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切实执行。
第三章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被管理主体)
第一节 市场主体概述
一. 市场主体的含义(狭义):
与国家管理主体相对应的被管理的市场主体 二. 市场主体与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1. 不平等的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经济理性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2. 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互动关系(促进效益持续性产出是两者共同理想目标) 三. 市场主体的类型
1.生产经营者:(国家与经营者关系:管理与被管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社会实体。
1) 按照组织形态划分:企业(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个人经营者(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承包户(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2) 按法律地位划分:法人、非法人组织(e.g.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中外合资企业、农村承包户)、个人
3) 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有关联e.g.财政拨款,财务审计等)、非营利性主体(提供具有公益性服务e.g.
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医院) 2.投资者:享有资产权益的市场主体
资本具有保值或增值的功能的财产或财产权(“资产权益”定义) 价值用货币来代表,但货币不一定具有保值或增值功能
3. 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消费者:经济法重要主体,这里的消费者是
狭义的消费者,即自然人;国家与消费者关系:指导与被值得关系) 4. 自律互益组织 (1) 自律组织
自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经济法笔记 4 / 5
自律组织:制定行为规范公约,并对组织成员活动进行自我监管的团体性组织。 特点:1)团体性:同类市场主体共同组成的组织,一般采取会员制,如:行业协会 2)自律性:有监督管理的权力,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作用:法律秩序的缺失→自律秩序的弥补
互益组织:以增进组织成员或者是社会公共福利为目的的组织
e.g.公司要上市前律师提供服务步骤:1)做一份尽职调查2)提供《法律建议书》,总的来说,律师只是为公司提供帮助但对公司无管理能力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竞争法:反垄断法——抑制竞争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抑制竞争过度
第一章 反垄断法
利乐公司——世界最大软包装供应商(因为他捆绑销售)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 垄断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竞争: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竞争对手争夺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活动和过程。 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特点:1)垄断主体一般是经营者,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性垄断
2)垄断的目的是为了操纵和控制相关市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性垄断的目的间接也是获取垄断利润,直接收益的还是经营者(少数的),他们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增进辖区内的税收(间接利益)
3)垄断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经营者可以单独实施垄断,也可以几个经营者联合实施垄断。经营实践中更多的是多个联合的垄断:他们通过不同形式来联合,如订立合同或者企业合并。行政性垄断的形式有:地区壁垒(外面不让进)
4)垄断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垄断的分类
1.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经营者(主体一个或几个)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政
行政性垄断:行政主体(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的权力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 2.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法律做出正面评价并予以认可的垄断(国家肯定其积极性) 非法垄断: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予以反对的垄断(大多数) 特定垄断:只有通过国家机关允许认可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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