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持有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2.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它《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
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二、扶持资金及管理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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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
(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四、扶持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扶持标准和比例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
(二)保费扶持: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它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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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
3.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1。对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的扶持范围为08年及09年取得融资资金并按时偿还的融资的项目。
2。2008年贴息率为2008年1月2日的三个月美元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50%,即2.3403%;2009年贴息率另行通知。
3。保单项下每笔出运限融资一次,单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90天。
4.单家投保企业一年内享受的贴息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按季度进行申报,根据当年资金情况分期拨付;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和拨付.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
第八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付款水单及发票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将上一季度收取的资信调查费用情况(格式见附件1)书面报送市贸发局。
(二)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第九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于年度终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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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投保合同(保单)及付款水单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于年度终了后向市贸发局提供各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汇率按投保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第十一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计算公式(示例见附件3)为:
融资贴息=融资本金*融资天数/365*贴息率*汇率; 1。一年按365天计算,融资天数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90天;
2.汇率按信用保险项下银行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第十二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申报须在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进行.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放款还款单据或还款证明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同时报送一份资料至厦门信保。厦门信保汇总企业提供的材料,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在企业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银行为企业开具还款证明.还款证明中须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本金、融资期限及天数、发票号。
六、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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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融资银行及厦门信保应将合同、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还款证明等书面材料留档备查.企业应就相关财务往来(包括收到的扶持资金)规范做帐,配合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协办单位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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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二XXX年第X季度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调查报告 企业名称 (份) 制表人:
复核:
(元) 金额 是否投保出口信保 单位:元人民币
主管:
附件2:
二XXX年第X季度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贴息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融资本金 企业名称 币别 金额 起止日 融资 天数 (注明所在季度) 汇率 贴息 6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注:贴息率为2。3403%
附件3:
例:某笔融资金额为1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4日.则贴息资金计算如下:
1.融资天数已超过90天,按90天计算;
2.汇率: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为第二季度.2008年6月30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935。
贴息资金=10*90/365*2。3403%*6.935=0。400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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