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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租代购”模式的法律监管分析

2020-08-30 来源:独旅网
FINANCIALPRACTICE金融实务

汽车“以租代购”模式的法律监管分析◎

董宇翔

【内容简介】

文章总结了“以租代购”模式的特点和现有监管要求,指出现有监管存在单一性、轻个性、轻

“物”管等问题,分析了“以租代购”模式存在体系混乱、适用困境、权属争议、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提出了明确监管体系、限制出租人自力救济、完善信用建设等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以租代购;融资租赁;法律监管

尽管多数统计分析将以租代购与融资租赁等同,但随着产业

交叉与融合——以租代购新模式

随着汽车金融多样化的发展,消费者有更多购车方式选择。汽车以租代购是指承租人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汽车,在租赁期满时支付余款,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种新型购车形式。现有观点普遍将汽车以租代购与融资租赁等同,原因在于二者的商业结构基本相同。“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模式进军汽车消费领域的体现。

的发展,以租代购逐渐展现出多种属性交叉融合的特点。这些特点也会对以租代购的监管产生影响。

第一,在残值处理、维修保养和风险负担上,体现出融资租赁的特点。首先,作为一种购车方式,在以租代购期间汽车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一旦消费者结清尾款,可以随时请求过户,消费的最终目的仍然指向购车;其次,汽车的日常维护通常由消费者自费进行,如日常保养等。另外,以租代购通常需要承租人自行承担非正常损耗下造成的资产减值,物的风险转移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在出租人与租赁物的关系和退车模式上,体现出经营租赁的特点。首先,以租代购模式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介入较多,在融资租赁中,二者基本处于“隔绝”状态,出租人既无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无需履行物的保管使用维修义务。但在以租代购模式中,出租人时常介入保险理赔、维修等领域;其次,以租代购存在“可退车模式”与“不可退车模式”之分,前者与经营租赁基本类似。美国的汽车租赁强调消费者的“选择权”,[2]即可自由选择退车。但在国内,由于盈利模式尚未成熟,不少经营者采取了“不可退车”模式。但也有部分出租人保留“可退车模式”,如弹个车、神州租车等便支持消费者在固定期限后选择全款、分期或退车。“可退车模式”的月租金通常高于“不可退车模式”。

第三,在资金来源上,体现出汽车销售尤其是汽车借贷的特点。从本质上讲,汽车以租代购是出租公司为承租人提供融资,以满足其购车需求的一种方式。我国汽车销售和贷款有专门的监

(一)从融资租赁到以租代购

融资租赁在我国引入较早,1978年后,以引进先进设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为目的的融资租赁公司就产生了。[1]截至2015年,商务部发布指导意见,强调要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等融资租赁市场。在国家政策导向下,融资租赁向家庭消费逐渐迈进,被商家媒体称之为“汽车以租代购”的模式逐渐火热。

据统计,2017年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达到1735亿元,而其飞速发展的背后,则是大量巨头的投资入场,如腾讯、京东、百度投资的易鑫,蚂蚁金服投资的大白等。但在初期的火热之后,汽车以租代购行业的颓势初显。一方面,汽车融资租赁的国内市场落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行业发展上仍与许多国家有所差距;另一方面,出现部分企业大规模关店,如2018年初进入市场的大白汽车,于同年年底便深陷关门潮风波。

(二)以租代购新特点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GansuFinance/甘肃金融/45

G甘肃金融ANSUFINANCE管规则,对贷款的申请人有较高的信用要求。反之以租代购则对此要求较低。可见,从消费人群而言,以租代购在事实上构成对汽车贷款的补充,是一种汽车销售模式。

“以租代购”的监管困境

(一)现有监管

汽车以租代购被纳入融资租赁体系进行监管。现有监管具体包含监管体系、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三个方面。

在监管体系上,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存在不同的监管体系,总结为“一个市场、两套监管、三个企业”。[3]在两套监管体系下,汽车以租代购企业被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前者主要针对有银行背景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受前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监管;后者主要针对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又根据投资主体分为内资试点和外资投资公司,共同受商务部制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管。

在监管主体上,以租代购企业经历了从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原有融资租赁市场按照两套监管体系分别受银监会和商务部监管。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通知,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应监管纳入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银保监会,以租代购也顺势进入银保监会监管体系中。但由于并未有新的监管规则出台,目前仍遵循既有的两套监管体系和规则。尽管如此,业界普遍认为监管主体的变化意味着监管的升级,具体体现在合规性管理指标和合规内控的加强。

在监管内容上,汽车以租代购遵循融资租赁的思路,更关注由资金运作产生的相关风险。如监管规定中对风险资产、承租人信用水平、风险预警机制以及非法集资活动等有关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则有更高地设立、变更和运作上的资金要求。

(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汽车以租代购的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单一性。汽车以租代购是以融资租赁为主,多种模式特征并存的新型购车模式。其特征上的多样性与监管模式的单一性相冲突。在单一体系监管下,只注重融资租赁的监管,对其他特征却不重视,如汽车销售属性、经营租赁属性等。

2.重共性,轻个性。即便将以租代购放在融资租赁体系内,也存在重共性、轻个性的问题。共性是指监管更关注融资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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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结构带来的资金风险,而以租代购却有着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不同的个性。如二者在租赁用途和承租人上存在巨大差别,根据商务部报告显示,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如能源、机械设备、工业装备等,可见承租人也多为生产领

域的相关企业。而在汽车以租代购中,承租人往往是个人消费者,汽车的用途也多为生活消费。

3.重“资”管,轻“物”管。融资租赁是融资和融物两种形

式的融合。[4]一方面,承租人无需立即支付大笔金额;另一方面,承租人可以获得物的使用权。在传统租赁中,监管更多集中在物上,即关注汽车本身。汽车租赁行业受到相应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制度,这些监管针对汽车本身展开,如汽车保有量、车辆泊位、车辆技术状况、车辆的检测维修等。相比之下,融资租赁法规往往更关注资金,忽略对物的监管。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为例,在经营规则监管的十六个条文中,除去配额和偷逃税的管理之外,有十二个条文都是对资金风险的控制,包括保证金、同业拆借、风险资产、关联交易等。

“以租代购”的多样风险

风险的多元性一方面直接来源于多样化的盈利模式,另一方面也与监管的漏洞息息相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会逐渐演化成以租代购产业中的风险,不利于产业的长久发展,故要完善监管,必须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体系混乱

尽管现有监管将以租代购纳入融资租赁体系中,但无论是融资租赁外部适用还是融资租赁内部适用,均存在难以适用的风险,体现在两个层面:对外,监管的单一性和以租代购复杂性之间的冲突,导致监管体系性风险,引起监管体系的混乱;对内,轻个性的问题导致以租代购无法适用目前的融资租赁监管体系。

以租代购涉及多个监管体系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容易诱发体系混乱。若将汽车产业区分为汽车销售、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三个层次,以租代购则处于中间部分的交叉环节。加之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存在单一性问题,与前后两类的监管断裂,导致以租代购在法律适用上模糊不清。尤其是在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后,汽车销售与融资租赁在一个平台内愈加趋同。通过检索以“以租代购”和“汽车销售”作为共同关键词的案例,其中当事

人签订的合同有单独的以租代购或融资租赁合同、汽车销售和以租代购双合同、汽车销售和汽车租赁双合同,还有些则是签订以租代购合同但却开具汽车销售发票。可见在法律适用上,汽车以租代购存在适用上的模糊性。

在此背景下,以租代购产业的不成熟发展,极易带来合规风险。《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有严格的三包、售后服务以及对配件、保险的搭售或限制购买的规定,相关指导意见及维修管理规定也明确了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店铺,这与以返利收入作为盈利来源之一的汽车以租代购极易发生冲突。

(二)适用困境

以租代购的新特点使得其可能无法纳入融资租赁监管体系,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融资租赁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商事实践,主要用于生产设备的租赁。[5]在国际上,融资租赁的适用多排除个人的生活使用。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首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便不包含供承租人个人性质的使用情形。国内融资租赁法律对租赁物的用途也存在限制。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将固定资产作为其所规制融资租赁行为的租赁物对象。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其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可见其中并不包含因生活消费而持有的情况。同样,在2007年曾报送审批的《融资租赁法》草案中也明确排除了以个人、家庭消费为目的使用租赁物的情形。

反观汽车以租代购,汽车租赁物多为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与融资租赁法律所要求的生产需要截然不同。甚至有平台为规避其他风险,明确承租人在使用期间不能将车辆用于经营,与立法意图走向相反,容易引发适用风险。

(三)权属争议

现有监管存在的轻“物”管问题,容易带来物的风险,使纠纷频发,最为突出的问题体现在违约时的租赁物处理。有报道称,其背后就是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租金或保险等费用,出租人直接对汽车采取“偷偷没收”的做法,甚至不顾车内还有其他私人物品。

矛盾源于以租代购的物权结构。出租人享有汽车的所有权,而承租人享有汽车的使用权。“没收”带来纠纷的本质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冲突。《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对物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而承租人的使用权并非一项法定物权,而是基于合同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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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的使用权。使用权的边界自然需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问题在于,以租代购平台为控制风险,往往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尤其是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限制承租人对汽车的使用权。《合同法》第四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控制强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在条款中规定排除对方权利、增加义务的,条款无效。结合《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条件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延迟履行义务时,仍享有受催告的权利。以租代购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出租人享有直接拖车的权利,限制了承租人受催告的权利,且侵犯了承租人对车内其他物件的物权,明显违法。此外,对于以租代购平台自力救济的行为,法律也不予许可,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来达成收车目的。

(四)信用风险

目前多数观点认可融资租赁的金融工具属性,若管理不善容易引发金融风险。[6]信用风险指对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约的风险,是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一环,利息收入是以租代购信用风险的来源。监管中的轻个性问题,往往容易忽视承租人身份的不同给信用风险带来的差异性。

传统融资租赁的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初期和完善阶段。2000年以前,我国融资租赁仍处于发展初期,监管的不足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大,甚至出现过全行业拖欠租金的情况。[7]随着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租赁公司,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产业发展政策、承租人的股东背景与公司治理、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有详细的尽职调查要求。[7]得益于良好的信用调查,传统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得以控制。

然而汽车以租代购与传统融资租赁在承租人身份上存在不同。在高速扩张过程中,风控等自身经营能力难以跟上,更易产生逾期和坏账。一方面,以租代购平台往往以低首付、快审核、无担保作为手段吸引消费者。如在申请条件上,仅需提供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即可申请,且由申请人自主提交资料,线上平台在线识别、在线审批最快可达五分钟,最低可至零首付。另一方面,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仍不完善。截至2019年,我国仍有4.6亿自然人没有信贷记录,相较于公司经营的公示要求,个人征信更难实现统一。且现有征信体系主要是以央行建设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中心,但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接入条件较为严格,且对非金融机构的以租代购平台采取自愿接入的方式,并不作强制要求。

GansuFinance/甘肃金融/47

“几十辆车一夜失踪”G甘肃金融ANSUFINANCE监管建议(一)明确监管体系针对汽车以租代购中存在的监管体系性风险,需明确以租代购所适用的监管体系,设立具有消费属性的以租代购监管。发达国家多对融资租赁监管较少,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拥有完善的市场结构。[8]如美国的相关研究便是将以租代购放到汽车租赁下进行讨论。而在我国融资租赁体系独立监管的局面下,有必要对具有生活消费属性的汽车以租代购作出专门的监管规定。一方面解决融资租赁与其他体系的交叉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以租代购的消费属性做出针对性的规定。汽车以租代购和传统融资租赁在承租人、租赁物的使用上存在的差别,使其与促进工业生产的融资租赁工具有所不同。《融资租赁法》草案对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予以排除,也是发现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权益的保护方面有特殊要求,故不应与传统的融资租赁混淆监管。此外,监管中也需注意体系间的协调与衔接。如我国当下的汽车以租代购难以真正实现通过采购差价及利息收入进行盈利,故对返利收入应当保持适当宽容。从政策角度看,以租代购的出现是为了刺激国内汽车消费市场。若监管与汽车销售一般严格,以租代购模式在盈利上遭遇困难,难以存续。(二)限制出租人自力救济出租人对汽车实行自力救济,在法律上已不被允许。监管要做的应当是为出租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行政监管上降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一方面,在监管中提高对物的重视程度。如强化汽车所有权的监管,要求经营者如实进行所有权登记,通过物权手段保障出租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私力救济的拖车行为予以禁止,避免以租代购公司利用优势设置直接收回车辆的格式条款等行业乱象,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有利于行业的长久发展;发生违约时,出租人需给予承租人一次催告,在催告后仍无法按时履约的,应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收回车辆。(三)完善信用建设首先,监管应重视以租代购企业的风险管理,对轻审核、零首付现象予以规制。现有监管中虽有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但风48/2020年第3期

险控制的监督流于形式,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具体而言,形成较汽车贷款更为宽松的风险控制体系,既对信用风险有所防范,又不至于因风控过于严格而抑制需求;其次,充分利用现有征信资源,如央行征信体系、NFCS等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等。因涉及个人隐私等问题,欧洲国家的公共征信系统难以对私主体开放,因此其私营征信系统较为发达,实行“信贷数据有偿使用”的原则,形成了以征信机构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格局。[9]此外,也应鼓励以租代购企业依托既有的大数据平台进行信用评估,如弹个车便是基于蚂蚁金服开放的对新型信用平台进行的风险管理。F参考文献:[1]屈延凯.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业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0(06):54-57.[2]JohnD.Ayer,ClearingtheSmogSurroundingConsumerAutoLeasing,6Pac.L.J.447,1975.[3]周凯,史燕平,李虹含.论我国融资租赁业监管:必要性、监管目标与建议[J].现代管理科学,2016(8):12-14.[4]陈佩虹,王稼琼.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融资租赁业方式及风险分析[J].财政与金融,2008(16):9-21.[5]史树林,乐沸涛.融资租赁制度概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6]潘忠,朱哲人.中国租赁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06):34-37.[7]胡阳.银行对融资租赁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J].兰州学刊,2016(01):171-177.[8]王涵生.金融租赁国际比较研究[D].河北大学,2010.[9]唐明琴.征信机构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重庆社会科学,2012(10):18-26.(编审:荆勤忠编辑:王永锋校对: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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