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的不同方式:协议制度、招标制度、拍卖制度、挂牌制度。 协议出让 概念 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容易产生土地条件相当而出让金差别较大的情况,因此,2002年4月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已明确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禁止采用此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招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出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让 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拍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卖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出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让 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挂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牌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出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让 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优点 缺点 对于地价容易控制,操作缺乏竞争,缺乏公方法简单。 平,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地价偏低,达不到标准。 引入市场竞争制度,综合不完全是充分竞考虑规划设计方案,政府争市场(人为因素较容易掌控市场 与市场因素结合),还有可能产生暗箱操作。 完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过分追求土地的人为的参与较少,相对于市场价值,政府无比较公平。 法控制市场成交价,更谈不上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的调控职能。无规划设计方案。 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法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尤其适用于我国当前的土地市场情况 容易受挂牌设定的限制条件、信息公开程度等因素影响,往往会出现不公开、不公平、不规范竞争的情况,给土地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
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容易产生土地条件相当而出让金差别较大的情况,因此,2002年4月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已明确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禁止采用此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招标出让: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
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拍卖出让: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
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
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
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