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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8年第15期
项目编码:17030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驯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注:按照新修订的保护法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外,该项审批将下放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目前,审批下放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根据新规定制定保留物种审批的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
受理机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决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驯养繁殖场所地点权属证明材料。
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接收??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办理基本流程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审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方案(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评审),按程序报经审批后办理批件。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办结。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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