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
2022-06-23
来源:独旅网
嗣日 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 文/潮州I市东凤中学黄俊海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的言行采取强制性的纠正行为.从 而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 总之。教育惩戒并非单纯的惩 罚,“惩”只是手段.“戒”才是 正面的教育和反面的惩戒都是必不 可少的。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 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因 此。“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 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 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而进行的强制性 目的。它是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 的前提下的一种常规教育手段,有 卡连柯所说: “合理的惩罚制度, 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 利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而体罚是 一因为教育本身就包含惩戒的因素, 经验不仅意味着提高人的道德水平 和知识水平.同时也意味着按文明 社会与他人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 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 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自由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还能 教育活动。而“体罚”则是对学生 的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给予 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学生的人身 伤害学生自尊,制造师生仇恨.必 须彻底禁止。 二、当前我国教育惩戒的困境 学生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 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 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 罚,即“体罚”和“心罚”。 具有强制性。通过必要的惩戒,使 犯错误的学生知道为自己的错误行 为负责。体验过错给自己带来的后 可见,教育惩戒实质上是通过 消极的“惩”促进学生不良行为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法律已 经明文禁止体罚,然而审视目前我 果,增强其责任感和是非观念。近 年来,在平等、民主和尊重人权等 现代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在倡导激 “戒”,而体罚却是有“罚”无 “教”,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和 效果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目的 上.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 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犯 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 之苦,从而不敢再犯错。手段上, 国的立法,对教育惩戒既无禁止也 无允许,成为一个法律盲区。即使 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也没有 使用“惩戒”一词.而多用“管 理”或“处分”等概念来替代。然 而,由于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目 前教育惩戒是普遍存在的,正是这 励教育、赏识教育教育氛围中,社 会各界都对学校对学生的某些惩戒 提出批评.网络媒介上也不时炒作 个别“恶师”事件:与此同时,教 育行政部门又三令五申地严禁教师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惩戒正 在陷入两难境界。事实上,赏识和 激励并不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并 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使用“罚”. 种无法可依的现状,才导致教育惩 戒困惑的出现 第一.缺乏健全的教育惩戒法 使学生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 是学生幡然醒悟后的痛苦.是内发 不意味着连打“预防针”也得抛 的;而体罚中的痛苦大都是教师施 加给学生的,是外在的。方式上, 惩戒具有教育和制裁的双重性质. 一律制度,教师难以实施惩戒。也许 是由于立法时的有意回避.我国现 弃。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教育 理念都不是万能的。没有批评和惩 戒的教育是苍白无力的.让人无知 无畏的教育更是失败的。 一行法律没有明确授予学校的教育惩 戒权.所以学校在进行学校和班级 般采用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 等方式;而体罚则用罚站、打耳光 等来处罚学生。效果上,惩戒能使 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还 管理时.往往难以制定完善的教育 、正确理解教育惩戒:惩 惩戒制度.造成教师在学生管理和 教育上无所适从.惩戒学生时又显 得名不正言不顺。而由于教育惩戒 缺乏参照的标准,学校和教师对于 戒≠体罚 能增进师生感情;体罚虽然也能使 学生在一时间改正错误,但学生往 往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 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出现。 《辞海》对“惩戒”一词解释 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也就 是说。 “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 惩戒的合法界限都心中无底.使得 教育惩戒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 豳 性,导致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不理 解,社会对学校的不满意。 第二,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教师难以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 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教 师的侵犯,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 系:为了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功 能,走出目前我国教育惩戒的困 则的管理,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运行 程序,使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能遵循 符合法治精神的步骤和方式.避免 教育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 性,确保教育惩戒的公开、公平和 公正。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机 制.使教育惩戒有所补救 由于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的缺位,对 教育惩戒的标准、形式和程度缺乏 明确的界定.使得教师认识模糊。 难以分清究竟是“体罚”还是“惩 戒”。所以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难 以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甚至 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以罚代 教,造成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 止。 境.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育 惩戒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加强教育立法.使教育 惩戒有法可依 首先,要完善申诉制度。为了 消除教育法对受教育者诉权授予的 近几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 教育立法方面虽然有较大进步,但 从整体上看,还是不尽人意。无论 是现行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还 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都赋予学生 相当广泛的权利,但对义务却少有 模糊性,必须充分考虑受教育者处 于被管理的劣势地位。赋予其抗御 侵害的有力手段。因此,要对现有 法规进行细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 第三.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教育惩戒权得不到应有的制约。教 育惩戒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 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 申诉期限、时效和条件,充分保证 学生的申诉权。 其次。把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 讼救济范围。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 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最核 心,最有效,也是最后的疏导手 规定,即使有涉及,也大多是指导 性,根本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一旦 强制性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 的制约.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其 来源、权限、形式和标准等都应该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由于学校和 学生双方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 学生违反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司法 机关常常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 管”,学校则由于没有完善的教育 惩戒制度而“管不了”。教育法律 法规是现代国家教育行政的基础和 段。而行政诉讼有着民事诉讼所无 法比拟的优势:行政诉讼可以直接 审查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民事 等地位,特别是目前我国教育惩戒 法律规定的空白和制度的欠缺.必 要监督机制的缺乏,往往导致这一 基本依据,它对宣传教育理想,规 范教育行为,防止和克服教育违法 行为的产生都具有重大作用。因 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 验,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法律 条文。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和 程度.建立健全的教育惩戒制度和 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规范教 育惩戒权的授予、行使和制约等问 诉讼却不行。因此,为了最充分保 障学生的权利,必须将惩戒行为纳 入行政诉讼中,但应该明确规定申 诉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从教育惩戒的历史和现状看. 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 益。 第四,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学生 相对于学校而言。无疑是处于弱者 地位.学校在惩戒学生上拥有比较 教育惩戒从没有约束的绝对权力走 到今天的和体罚相对立的相对权 力.体现了社会对儿童的人文关 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惩戒权行使的 任何不当都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 利。“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学 生的合法权利被侵害而无法得到有 效的救济,那么学生的权利将不复 存在。而我国目前法律对行政救济 上的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缺 题,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 依。这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客 观要求。 (二)完善程序性规则,使教 育惩戒规范化 怀,是人权保护的进步。但是目前 大多数国家在明令禁止体罚的同 时.都对教育惩戒有所保留并作出 明确规定,这也反映了教育惩戒在 现代教育中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它符合现代教育的客观规律。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立法,明确授 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完善 程序性规则和监督制度,建立行之 有效的救济机制,才能使惩戒成为 教师“敢”管和“能”管学生的有 教育惩戒不仅要实体上合法, 而且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如果没有 正当的程序,学生在受到惩戒时的 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 维护。为此,要改变过去“重实 乏可操作性.司法救济上的诉讼程 序也只设定为民事诉讼,因此,学 生的合法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三、教育惩戒的规范和完善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 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为保障教 体、轻程序”的观念,明文规定符 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 如调 查程序、听证程序、惩戒具体实施 程序和申诉程序。通过正当程序规 效方法.使惩戒成为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塑造学生健全人格、提高学 生素质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