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
关键词老年人 法律权益 权利保障
一、我国老年人的法律权利保障的基本内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要求:“国家和社会应当立足于国情和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关于老有所养而言,主要指当一个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依然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的正常生活,政府、社会及家庭都应为老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帮助,具体指家庭对其的抚养和赡养、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等;老有所医主要指国家应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特殊医疗保障服务,让老年人就医更加方便;老有所为是指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老年人可自愿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志愿活动等,以此来丰富其老年生活;老有所学是指国家应当注重发展老年教育,积极创办各种老年学校,在国家终身教育体系中引入老年教育,从而实现“活到老、学到老”;老有所乐是指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一系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教育活动中,让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能够丰富多彩,促使其能够安度晚年。
二、我国老年人的法律权利保障的实施现状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意识欠缺
从古至今,尊老、敬老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家庭观念越来越弱,造成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加上受到社会生活条件的影响,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整个社会依然没有紧迫性,也未全面认识到这一社会现状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相应的责任意识比较差,也未将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中。同时,老年人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也不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什么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如何维权,这就影响了老年人法律权利保障的发展。
(二)老龄法律法规欠缺可操作性
自我国颁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然而当前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往的法律规定已难以满足不同老年群体权益需要,且存在滞后性,这就造成该法律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欠缺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老齡法律法规执法未形成合力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相关部门并不具备一定的处罚权与行政执法权,凭借仅有的监督权是很难有效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相关部门有效开展老年维权。同时,我国各地区之间老龄事业发展并不平衡,未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缺少投入经费,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这就致使老龄执法工作缺乏切实有效地工作手段,仅凭借相关职能部门来开展老年维权工作,难以达到想要的效果。
(四)城市和乡镇老年人保障不平衡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此可知,当前我国缺少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导致保障对象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标准不一样,背离了公平原则,且阻碍了不同制度之问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同时,我国三种养老保险体制中,城镇和农村人口的管理部门并不一样,制度的分割致使各自封闭运行,从而使城乡之间医疗资源并未得到合理的配置。
(五)老年维权工作形势严峻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老龄事业法制化工作的开展,大力推进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旨在更好地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包括:赡养问题、财产纠纷问题、婚姻问题等,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切实维护。然而,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已进入到老龄社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等,从而引发出更加复杂和突出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了更多的涉老案件。 三、切实保障我国老年人的法律权利保障的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理念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为能够尽可能降低老龄化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影响,必须树立正确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理念,还要求公民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国法律中老年人享有9大权利,一旦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有效地途径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维护。同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借助新媒体平台、电视媒体、广播媒体等,并组建相应的宣传部门,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行老年人法律权利保障的相关内容,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
良好的氛围,促使社会大众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来,则会产生一种道德的约束力,营造良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氛围。
在2013年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也标志着我国开始从意识形态层面弘扬对老年人的权益的保障。面对越来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我国整个社会需要积极承担起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充分认识其社会主体地位,尊重老年人社会价值,保障其基本生活,扩大其社会参与,保护其合法权益,以此来真正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扩充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制建设,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合法、公平及有效的重要方式。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其在全面性、细致性上显得较为不足,因此我国需要对该法律文件中的实施细则进行不断完善,使之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具备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够确保老年人维权工作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需要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出:“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针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尽管已有一些省市实施了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意见,然而在全面保障失能老年人的权益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作出更加全面、详细的护理法律规定,实现长期护理的法制化,这就才能够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中,政府均起着关键的作用。所以,我国可合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在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建设中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结合所在区域社会现状和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关规范,对各级部门的职责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各部门之间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协调一致。
2.着眼于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注重结构的调整,转变以往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念,通过有机结合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人的方针,将老龄化问题作为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 3.增加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建设的投入,且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个人一同参与到老年人权益保障之中,建立更加切实可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丰富我国老龄事业的服务形式及内容。
(四)全面覆盖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
要想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首要任务在于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一个国家只有在社会保障的制度下纳入农民这一特殊的利益群体,才能说建立了养老保险法。基于此,为能够有效构建社会主体和谐社会,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险制度。在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下发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职工工资增长与物价变动等状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进行统筹安排,逐步构建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行分享,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基于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并进一步提高了养老金待遇。同时,在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和监督作用,确保各地区养老保障能够实现统筹协调发展,对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且提出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一步提高我国养老保险水平,建立全覆盖的城乡老年人统一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五)强化执法监督与司法保障
为确保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真正实现,在有全面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有严格执法监督与公正的司法。基于此,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我国必须充分认识到执法与司法的重要性,一方面,各地各级人大和老龄会必须强化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处理老年人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自身执法工作,促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强化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及服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战略问题。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家庭奉献了一生,理应安享晚年,故而我国政府需要积极发挥自身的关键作用,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提高全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意识,建立完善的、切实可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让老年人能够懂得法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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