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动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仅是指向外虚开,也包括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作为纳税人不仅要自己不向外虚开,同时在取得专用发票时也要注意不要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同时应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税总局解释及部分司法案例,改变货物名称或者规格型号等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
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一、 防范“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是向真正的购买者开具而是向他人(第三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字面上看,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差别。但是在明知道或者应知道对方不是真正的购买者而仍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有货虚开就是虚开。
为防范“有货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均下发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存货控制制度
1、企业实物保管部门应逐笔记录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明细帐应按存货的规格、型号进行具体的明细核算。存货收发应按存货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填写出入库凭证,仓
库保管人员据此按时登记每笔业务的发生,每天结出存货的数量。
2、企业财务核算部门应按货物具体品种、规格设置存货分类明细账,不得简单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进行明细核算。存货明细账要记账及时,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收、发数量和金额,并结出结存数,不得在月底或较长时段内一次性汇总记账。
3、实物保管人员在发出商品填制出库凭证时,应在出库凭证(或提货凭证)上要求领货人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对上门提货的应在出库(提货)凭证上标明运输车辆的号码,同时按日向财务部门传递。
4、企业财务人员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发货部门开出的出库凭证及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笔货款在一万元以上的,销货方应验证领票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5、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身份证识别系统,留存上门提货及运输人员身份证信息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设置帐簿的,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录核算存货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帐簿,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强化专用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1、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内容必须如实填开,纳税人购销品名必须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不得填写货物大类。以销售钢材为例,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不能填写“钢材”,而应以钢材小类具体品名(工型钢、角钢、螺纹钢、碳结钢、合结钢、轴承钢、板材、原钢、普通线材等)填写,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纳税人要如实开具货物名称,不得改变。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总局意见和司法案例实践,纳税人改变货物名称的同样属于虚开行为。
4、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和滞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 虚开及“有货虚开”专用发票的危害
一是扰乱经济、税收秩序。虚开及“有货虚开”专用发票使受票方无实际购进业务发生,而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减少了当期应缴税金,偷逃了税款,扰乱了税收秩序,并且形成对合法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数据失真,扰乱了经济秩序。
二是影响我市企业发展。受票地区税务机关加大对我市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审查、管理力度,致使外地到我市购买产品规模下降,将会影响都我市企业的生产发展。
三是影响形象。如果虚开或者“有货虚开”行为多发,外地就会考虑我市的法治环境、经营环境、管理状况、诚信程度等等,势必对地方形象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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