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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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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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材料为A4规格,图纸为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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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执法督察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调查时间)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执法督察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召集本处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书面理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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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执法督察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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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和省文化厅政策法规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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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廉政风险点:办理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许可决定的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签发许可决定,造成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安全。
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二)加强对办理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许可决定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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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
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流程图
提出申请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查验申请人、材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予受理 料是否具有申请
资格 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受理 (时限:1日内) 符合条件 执法督察处人员实地调查、初审 (时限:3日内,不含实地调查时间) 与所报材料不相符的,将材料 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申请人
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执法督察处负责人复审 (时限:3日内)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 及书面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 申请人
符合条件,提出同意意见
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时限:4日内) 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
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8
办结告知 (时限: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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