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博劳仲字[2011]第54号 20 11年11月9日9时
一、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博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朱和平 与广西桂牛水牛乳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案件,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庭由 吴 贵(独任/ 合议)审理, 冯修松 担任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申请人:朱和平,男,1959年12月5日,汉族,原系广西桂牛水牛乳业有限公司员工(任电工、维修工),住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39号。
委托代理人:肖永东 委托代理人:蓝少荣
委托权限:全权代理/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西桂牛水牛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博白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祖冰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志勇 委托权限:
仲: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有/无
仲: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有/无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申:听清楚了。
仲: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庭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申请/不申请。
仲:被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被:申请/不申请。 二、仲裁庭审理 (一)申请与答辩
1.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辩(详见《答辩书》)。 (二)调解与质证 仲: 申:
被: …….
仲:本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告一段落,现在进行 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 被: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
仲:现在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证:
仲: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申: 被: 证:
仲:根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庭通过质证,现对申、被诉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申请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对申请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对被申请人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对被申请人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当事人的下列证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申请人先发言。
申: 被:
仲: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申: 被:
(四)调解与裁决
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申:愿意/不愿意。 调解方案: 被:愿意/不愿意。 调解方案:
仲: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庭将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成功)/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调解不成)。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现在闭庭!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书记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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