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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格权

2021-12-17 来源:独旅网
Economics And Law 【经济与法】

1中 2016年 第2期(总第520期)

谈人格权

刘 辉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摘 要:在民法(草案)审议之前,有关人格权的问题讨论颇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格权的性质、法人人格权、人格权的商品化等问题更加突出。若在民法典中列专编来规定人格权的相关内容,那么就为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保障。

关键词: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的商品化;法人人格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2-0183-02

一、人格权的性质

正如人的概念的发展受历史条件的约束一样,人格权是近代人权运动和宪政制度的产物。人格权是宪政的产物,那它是宪法权利还是私权利?在罗马法中,人格或人格权标明的是自然人之间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它更多地倾向是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是“宏观调控”的划分社会等级,因此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在国内的学者有两种思考路径,第一种是从历史发展的先后顺序来界定人格权的性质,第二种路径是从实践的运作及各国人格权的发展得出应将私法上的人格权升华为基本权利,使其具备基本权利防御公权力的属性。有学者以“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案”来说明此观点。笔者更赞同前者的观点,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从我国来看,我国的人格权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因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人格权的规定。第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格这一词单从字面的理解来看,它首先更具宏观意义上的权利,类似于主权、人权。人权最早在世界上也是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在人权中的人的生命、自由、人格尊严的内容就是人格权的一些内容。第三,对于人格权性质的探讨,其目的在于依据它来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在“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一案中,宪法上人格权并非不可以对抗公权力,而是基于我国宪法条文作为审判的依据还存在争议,使得法官引用宪法条文不具有正当依据。这侧面说明将宪法上的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案件中加以采用,需要把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下放到民法基本法中。即人格权在我国首先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在法律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格权具有了双重性质,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同时具有私法性质。

定,也只在侵权行为法中列举了五种绝对权利,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财产所有权。在台湾地区,大法官已创设许多新型的基本权利,如人身安全、姓名权、人格发展及契约自由、子女知悉自己血统的权利、隐私权等。那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会更加丰富。从中国的法律发展看,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从宪法开始的,在宪法法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的受教育权等。《宪法》的生效要早于《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十分谨慎,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中明确了其范围,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特殊主体的保护以及民事权利男女平等。但在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就有所松动。《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则是“……等人身财产权益”。

具体人格权中,特殊主体的保护近年有新类型出现。特殊主体的分类是立足于人的基本属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有学者提倡,人格权在人格权法中可以分以下几类:第一,身心处于弱势的传统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即“传统的弱势群体”;第二,身心处于混合特性的新型的弱势群体,即“特殊的残障者”,如连体人、植物人、性别障碍者;第三,进入公共领域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主体“公共型人物”,包括公众人物、犯罪者等;第四,具有延伸性人格的特殊主体“准人格者”,如胎儿、死者、网络虚拟人格。笔者认为,新出现类型在人格权的专编中具体规定是有必要的。

三、人格权的商品化

在王泽鉴先生的文章中他提到:“无论是在美国法或德国法上的隐私权均在保护人格上的精神利益。在美国法上由无权商业性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等个人特征的侵权类型发展出以保护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公开权。德国法上的人格权本在保护精神利益,不得让与及继承。经过长期累积发展,最近德国联邦法院明确肯认人格权的内容除精神利益外,尚包括财产利益,原则上亦得让与或继承”。笔者认为,这是人格权的商品化在国外的表现。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表现出的财产属性。人格权商品化提出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在因侵害他人具有商品化的人格权的情形下,首先还是应考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具有调节功能,在财产损害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调节”。在《民法通则》中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德国在1950年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援引德国《基本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框架权利,它的特点在于不确定性。何种行为侵犯一般人格权、是否以及如何对之提供救济皆由法官根据个案进行判断,法官的任务是依据价值观念将其具体化并确定界限。换言之,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他任何人尊重自己、不侵害自己的生命与健康等。同样,每个人都必须对其他任何人承担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笔者认为,人格权内容和种类不应该是封闭式内容。人格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可能包含不同的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如现在正在讨论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信息、网络人格权等。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没对人格权作出概括性和列举性的保护规

收稿日期:2015-11-06

作者简介:刘辉(1990-),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83CHINESE & FOREIGN ENTREPRENEURS【经济与法】 Econom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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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大多支持“停止侵权、恢复名誉等”。财产的赔偿不予支持。如果在理论上承认了人格权的商业化,那么对损害赔偿的金额的计算是有帮助的。如果在人格权利承认财产利益,人格权财产价值的可继承性也是必然的,“既然权利人可以在合同项下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部分人格权益,并且获得一定的收益,使得人格权益具有了商业价值,那么这种商业价值自然也就能够在其死后被其继承人所继承”。

活动领域,群众的言行也根本不会影响到国家机关的交易。承认和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同时,在相关的法律中排除特殊主体和情形。

五、结语

人格权与我们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具体专章规定将提供更明确的救济依据。参考文献:

[1]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J].法学,2002(6).

[2]刘凯湘.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J].社会科学战线,2012(2).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9.

[4]张红.一项新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权[J].法商研究,2012(1).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7,805-811.

[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12-320,332,372,381.[7]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2).[8]张红.一项新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权[J].法商研究,2012(1).

[9]张莉.人格权法中“特殊主体”及其权益的特殊保护[J].清华法学,2013(2).

[10]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J].比较法研究,2008(6).

[11]吴汉东.试论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的权利构造[J].法商研究,2012(1).

[12]蒋学跃.法人人格权的理论预设[J].求索,2006(9).

[13]王利明.论人格权商品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4).

(责任编辑:陈丽敏)

四、法人人格权

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笔者认为是有的。从《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与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法人享有这些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属于人格权的内容。但法人的人格权不像自然人的人格权那样具有广泛性。这是由于法人毕竟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并不具有自然人的一些天然属性,如肖像权。与名称权相对应的是商号权,商号权是一种财产的权利被规定在知识产权当中加以保护。有学者从否定法条中规定的“法人的荣誉权、名称权、名誉权”的性质来否认法人人格权的存在,这是没有根据的。法人人格权的认定是判断是否侵犯法人“精神实体”的关键。如果承认法人的人格权,那么侵犯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就可以请求就侵害法人“精神实体”产生的其他非财产损害。当然,一般意义上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如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如果侵犯它们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其他的人格权利,就判决群众承担民事赔偿是不合理的。第一,国家机关职责就在于提供公共服务,接受人民的批评建议。第二,人民侵犯国家机关的名誉权往往不会造成巨大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机关内打砸抢劫,会有相应的刑事或行事处罚。第三,国家机关此时并没有与自然人处于平等的地位。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的前提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民事权利。看国家机关是否进行了民事活动判断它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国家机关在行政活动时与群众产生矛盾。即使是在民事

进研发生产设备。企业现有员工200人,其(上接第180页)

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65人,专职研发人员28人。

1.研发人员自主评定结果

基础素质=(90,92,93);研发能力=(85,90,88,92);研发成果=(83,85,80);研发业绩=(80,82,85,90,85)知识管理=(90,90)

根据模糊变换,得到自主评定结果综合为87.0375。2.研发项目组评定结果

基础素质=(91,93,94);研发能力=(87,85,90,91);研发成果=(80,83,85);研发业绩=(82,87,88,92,86);知识管理=(92,94)

根据模糊变换,得到项目评定结果综合为87.5575。

综合两类评定结果,个人(0.4),项目组(0.6)得出,该研发人员绩效分数为:87.3495,因此,该研发人员绩效为较好。

四、结论

利用模糊数学分析法对企业研发人员绩效进行评价,简

便易懂,尽可能的避免了个人主观因素给评价结果带来的干扰,提高了对研发人员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参考文献:

[1]朱翠翠,李成标.企业研发人员绩效评价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企业管理,2009(1).

[2]彼得・德鲁克.个人的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

[3]孙健.360度绩效考评[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4]吴国超.绩效考核管理新模式的探讨[J].发展研究,2005(11).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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