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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5-03 来源:独旅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3.14

• 【字 号】宁政办发[2011]42号 • 【施行日期】2011.03.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准确把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巩固提高“两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机制,完善评价制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

(一)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按照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课程方案编排学期课程表,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要保证体育(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要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年级-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年级-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应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

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分钟-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

学校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普通高中要按规定开出选修课程,严格实行学分管理。教学内容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安排,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各学校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校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41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社会实践活动1周,学校机动时间3周(含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普通高中学校每学年按42周安排,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学校机动时间1周。根据教育部及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寒假4周,共29天,放假时间为:春节在1月份时,寒假从1月16日起至2月15日止;春节在2月份时,寒假从1月21日起至2月20止。暑假7周,共49天,放假时间:从7月11日起至8月29日止。普通高中寒假4周,共29天,放假时间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同;暑假6周,共42天,从7月11日起至8月22日止。 3.严格落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相关规定。各地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由自治区免费提供一套教辅材料;对没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对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等。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教辅资料应严格控制在每学科一本。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

5小时之内,普通高中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2小时以内。教师应

根据教学和学生实际,认真研制作业,提高作业质量。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4.严格管理学校办班、补课等事宜。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不得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的规定,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5.严格执行不分“重点班”、“尖子班”的规定。各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班额。学校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二)规范招生行为。

1.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学校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对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复核检查,确保清理质量。凡未达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要求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或者停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布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等重要信息。

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也不能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安排“重点班”、“尖子班”等方式招生。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班额。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 (三)规范学籍管理。

1.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籍号、身份证号、本人照片等),自治区内学生正常转学,其学籍编号不变;区外正常转入的学生建立新的学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也要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通过网络平台,实行动态监管,使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认真做好高一新生注册工作。各地在新生注册时,要采集照片和文字信息并经学生本人核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违反规定所招学生(包括不符合规定的异地招生)或未参加我区中考的学生,宁夏教育考试院不予注册学籍,不允许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正常转入的学生需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严禁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

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四)规范评价行为。

1.建立科学的学校办学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办学质量的重点,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唯一标准。中小学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格中考、高考信息管理,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2.建立科学的考试约束机制。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初中、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 (五)规范收费行为。

1.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本课程所涉及的教材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市、县(区)任何部门和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

2.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收费。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3.严格禁止有偿家教等行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

家教的各项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管理,发现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六)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 三、强化领导,确保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领导。各地政府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县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本地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狠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全区范围内的加强中小学

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查机制,督促各地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自治区将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未引起高度重视、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市、县(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校长问责制,对发现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的学校,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责任,除通报批评外,凡属于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德育示范学校等称号的取消称号;对情节严重者,免去校长职务。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规范办学行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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