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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

2020-03-30 来源:独旅网
计算机犯罪

1、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1998年2月有人在网上对美国五角大楼的电脑系统进行了高度组织化和系统化的攻击,4个海军系统和7个空军系统的网页遭侵袭;1998年7月,有人声称成功地在网上侵入印度原子研究中心并篡改其主页,获取了印度科学家在核试验期间的交流邮件,并称已破坏了该中心的2台服务器。各国已有立法打击、防范此类网络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不论是否窃取国家机密、篡改重要信息,均已构成犯罪。

2、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甚至个人用户,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借机盗取、挪用公私财产或敲诈勒索等。如1998年1月,德国一名黑客在网上侵入某银行电脑系统,窃取了客户借贷数据,一方面据此为要挟,向银行诈取100万马克,另一方面又直接在银行客户私人帐户中盗取了500万马克存款。

3、利用网络制作、传播色情、赌博、暴力等信息,污染网络,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如四川省一电脑黑客非法侵入中国公众多媒体信息网贵州站点主页,将贵州省的web页面改换成一幅不堪入目的淫秽画面。

4、恶意抢注域名,尤其是有人专门在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上抢注知名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域名后进行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如美国麦当劳公司就是在被抢注后用800万美元买回域名。某一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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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com域名中注册了340个域名,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知名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在美国,已有因为域名抢注被侵犯商标权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的案例,但是打官司毕竟费时费力,且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5、案犯通过电脑网络登录到深圳一家证券部的用户密码库,解密后在某用户的空白账户上凭空增设可用资金110多万元,并以每股5.45元的当日最高价买入10.32万股深圳某公司A股股票,造成该种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如果案犯在上述虚增资金数目后面再多加几个“零”,变成l亿、10亿、100亿,然后用这天文数字的虚设资金将股价抬到任意价位,股市便会遭到灭顶之灾。在另一案件中,案犯得悉上海某证券部用户密码后,低价卖出用户拥有的股票,而买主则是自己,然后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结果不事声张地在他人不知不觉中操纵了股市,在短时间里凭空得到巨额的非法“收入”。

【提示与讨论】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类自己。”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是使用它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甚至反人类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广岛上空原子弹的爆炸声一直都是人类和平的警钟,美国发生过的通过网络修改司法部文件的事件以及美国联邦法院以“电脑流氓罪”判处莫尼柯7年监禁的案件都是极好的例证。本来,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手段,但对网络技术的非道德使用则可能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上述案例就说明了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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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说明,科技的发展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为了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至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也应当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例如,一些国家制定并已逐渐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原子能法,就是旨在和平利用原子能、安全处理核废料、严格禁止核扩散、有效防止核战争的法律。此外,克隆技术应用法、信息安全法等,也分别对有关生物技术、信息加密与解密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应用的范围和性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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