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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2023-02-04 来源:独旅网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要上市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是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核心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

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

审批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先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再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5人,无上限。

股东变换的时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3年后方可转让股份,若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

3、设立股份公司的意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组织较规范、资本金额大,为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于:一是实力强大的象征;二是比较规范、利于科学管理;三是上市的

前提,因为上市前必须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人;

资本金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

筹办过程:设立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司章程:要制定章程,作为设立后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

组织机构: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

经营条件: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5、有上市目标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注意的事项。

资产:要清晰、独立;

主营:要突出,主导产品的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75%以上;

人员:要与股东及其他企业独立,不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财务:要有独立的帐册、银行户头和独立的财务人员。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备工作。

策划方案:对整个方案进行设计,如股东、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

确定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

签定发起人协议:

①出资物及数量:各股东的出资物形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②折合股数及比例:各股东入股资产折合的股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③权利和义务:作为发起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财务审计:对近3年的财务进行审计;

资产评估:对入股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公司章程(草案):是公司以后的行为准则,必须认真对待。

7、申报程序

上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申请报告;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若有);验资报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协议书;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市体改部门--省体改部门--省政府--获得省政府的设立批复

8、召开创立大会。省政府批复后要召开创立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审议筹建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选举监事;审议筹办费用。

9、办理工商登记:创立大会召开后,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方为成立。

10、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如何上市前进行规范。

股东及其产权的合法性:证券公司一般要对股东及股东出资、产权等问题进行审查;

成立过程的合规性:审查其设立时的手续是否完备。

必要的资产和业务重整:根据有关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业务及相应资产进行必要的重整。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企业已是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整体变更的设立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股东:不得少于5人,若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及5人,则要增加到5人以上;

股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及1000万元,则股东要再投入部分资产,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变更程序:与前述的程序、内容相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

(一)设立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远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妥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规定其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估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报送公司章程、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包括: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公司章程;④验资证明;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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