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完善集团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在努力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总(本)部、区域公司(含下属分公司)、装饰事业部等各单位机关工作的、除年薪制人员以外的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岗位制员工)。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 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 总量控制、政策统一的原则; 三、 市场竞争性和温和增长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岗位制员工薪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四部分构成。
第五条 岗位制员工薪酬纳入单位薪酬总量管理。
第二章 基础工资
第六条 员工基础工资=员工薪点×岗位类别薪点调整系数(以下简称岗位类别系数)×薪点工资基数
员工薪点按《员工内部等级管理制度》确定。
岗位类别系数是为了体现相同职等不同业务岗位的差异,依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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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含量、可替代难度等岗位差异因素设定的薪点调整系数,该系数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设置(范围宜控制在1.0-1.5之间),并制订实施细则。其实施细则应在本单位行文颁发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薪点工资基数为薪点1代表的基础工资含量,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机和调整额度由集团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状况酌情确定。
第七条 基础工资发放
员工基础工资以月固定工资形式按月足额发放。
第三章 绩效工资
第八条 员工绩效工资总额G绩效=(单位当年实际分配薪酬总量G-基础工资总额G
基础
—福利性薪酬总额G
福利
—年薪制薪酬总额G
年薪
—其
他薪酬总额G其他)×90%
G绩效= (G - G基础- G福利 – G年薪– G其他)×90%
第九条 员工个人绩效工资(以下简称个人绩效工资)可选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计算得出:
一、采用统一的绩效工资基数:
Ji = N × Mi Ji——个人绩效工资(元)
N ——单位绩效工资基数(元) Mi——绩效工资系数
G绩效
N = G绩效——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Mi
Mi = Xi × L × C × F Xi——员工个人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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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岗位类别系数 F——绩效等级浮动比 C——年出勤率(%)
二、采用不同的绩效工资基数:
在实行部门(含区域公司下属分公司 下同)差异化管理的单位,可在当年实际分配绩效工资总额内实行两次分配,即一次分配由各公司根据部门绩效考核实施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分配;二次分配由各部门根据员工绩效考核按以下方式实施个人绩效工资分配。
Ji = N × Mi Ji——个人绩效工资(元)
N ——部门绩效工资基数(元) Mi——绩效工资系数
G绩效
N = G绩效——部门绩效工资总额
∑Mi
Mi = Xi × L × C × F Xi——员工个人薪点
L----岗位类别系数 F——绩效等级浮动比 C——年出勤率(%)
第十条 绩效等级浮动比对应员工年度考核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年度考核等级 浮动比 A 1.25 B 1.10 C 1.0 D 0.9 E 0.8 第十一条 年出勤率按实际出勤天数除以所在单位当年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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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勤天数得出,出勤率以100%为上限。如年度内出现工作调动,以在各单位的实际出勤率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 总(本)部的单位绩效工资基数由集团公司比照全公司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工资发放
根据上年度单位绩效工资基数、上年度个人绩效等级浮动比、当年个人薪点和出勤率得出可计算的绩效工资,可按50%予以预发,年终按当年结果清算。
第四章 奖 金
第十四条 奖金是对员工绩效工资分配的补充,主要适用于常规绩效挂钩仍不足以充分体现的专项绩效、特殊绩效等分配。经营机构设置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员工奖金分配。总(本)部是否设置总经理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奖励基金总额G奖励 =(单位当年实际分配薪酬总量G—基础工资总额G基础—福利性薪酬总额G福利—年薪制薪酬总额G年
薪
—其他薪酬总额G其他)×10%
G奖励 = (G - G基础- G福利 – G年薪– G其他)×10%
第十六条 奖金分配实施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由总经理征求
经营班子意见后实施分配,分配结果应予公开。对经营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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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津贴是员工福利性薪酬的分配方式。福利性薪酬总额一般应控制在单位当年可分配薪酬总量的12%以内。
第十八条 津贴一般由距离津贴、工作津贴、节日津贴构成。 (一)距离津贴主要是因员工到外地工作,对员工远离家庭和亲人而给予的一定补偿。
(二)工作津贴包括交通津贴、通讯津贴、住房津贴等,可与岗位职务挂钩。
(三)节日津贴是在国家法定节日或传统节日给予员工的过节费。 第十九条 津贴分配实施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有对各单位员工薪酬的知情权,有对各单位薪酬发放过程的审查权,有对员工有关薪酬申诉的处理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前将本单位员工上年度薪酬发放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纳入其他薪酬总额管理的薪酬分配
1、在各单位机关工作的驾驶员、炊事员、保洁员、保安等事务性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自行确定薪酬标准。
2、试用期员工按约定工资执行,待岗、产假、长期病事假员工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对签订有特殊薪酬协议的高素质紧缺人员,其薪酬按集团公司批准后的协议执行,未经集团批准的,不得按特殊薪酬协议发放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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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加班费等可支付的薪酬分配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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