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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独旅网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医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各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具备副高职称以上的科室主任或专家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科教科。

(二)医疗、医技、药剂相关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科教科负责管理,护理部协助科教科做好护理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三)各科室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考核小组,报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按时限完成每个环节工作。

(四)在集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分别负责医院和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质量监控和审核评估。

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每年提交专业综述一篇给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医院根据专业和科室培养计划选择外出进修、参加短期学习班及举办院内培训和各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等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国家级项目、省级、市级项目及以上科技成果为Ⅰ类学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Ⅱ类学分。

2、对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小组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一次。

3、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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