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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暨大新传专硕专业基础试题

2020-05-04 来源:独旅网


2011年暨大新传专硕专业基础试题

一、名词解释(任选做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多选不给分) 1.美联社 2.邵飘萍 3.癸丑报灾 4.议程设置 5.网络传播

三、简答题(4小题选做3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多选不给分) 1.简述“扒粪运动”及其影响 2.简述网络新闻传播的特点。 3.简述《太阳报》的办报特点 4.简述宋代的主要广告活动

四、论述题(3小题选做2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多选不给分)

1.请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媒介形态沿革的规律与特征。 2.论述《新华日报》在国统区的办报实践。

3.试联系实例论述新媒体对传统新闻报道方式的影响。

五、分析题(只1小题,共40分)

请运用大众传媒与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的相关理论,对下述案例进行独立的分析和评判,并论述媒体报道特殊人物、公众人物时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和专业准则。(20分) 案例材料:

2007年3月26日,甘肃兰州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见附录)的报道。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其母亲起诉南方周末,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及杨丽娟的名誉权,3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7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丽娟的诉讼请求。杨丽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21日上午,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判杨丽娟败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杨丽娟及其父母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以代理名誉侵权案见长的上海知名律师富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审理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权案时,首次将“公众人物”引用到法律文书,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富敏荣认为,此案中杨丽娟及亲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动爆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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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宗案件也给了我们启发,无论作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众,接受媒体采访时应该加强隐私保护的意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杨丽娟的代理律师李天天得知此案判决时很是愤怒,“杨丽娟即使是公众人物,是很极端弱小的公众人物。”

判词摘要:

本院(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周末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 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勤冀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勤冀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应当予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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