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 我国的法学研究也迎来了一 个欣欣向荣的春天。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为法学研究的发展既提供了良好 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 如何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国法学研 究,我拟提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精品”的含义,并鼓励“精品”的创作
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要求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我们已经 摆脱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学的”幼稚阶段, 但法学研究的现状, 总的来说, 与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学研究的成果, 无论就 其数量还是质量来看,都未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从质量上来看,这些年来,法学 研究具有标志性的成果不多,主编的作品多、独著的成果少,汇编的成果多、专 著成果少。翻译的精品不多, 潜心考证的作品更是寥若晨星。 要繁荣和发展法学, 当然要鼓励原创性的成果, 多出精品, 也要求成果的数量上要达到一定规模。 因 此,我建议:
第一,要鼓励学者多出成果。 大学应当是教学和科研并重, 每个法学院都应 当成为既培养学生, 又培养学术成果的园地。 我们应当进一步形成和完善奖惩机 制,鼓励教师从事科研,推出更多的成果。并且要形成一套约束机制,刺激教师 从事科研。实际上,传播知识、传承文明,更需要的是著作,而不仅仅是面对学 生的讲授。
第二,要正确理解精品的含义。 精品实际上是个人知识长期积累和学界学术 逐渐发展的产物, 在法学发达的今天, 很难设想一部精品完全是个人的话语。 在 法学研究方面, 我不赞成简单的、 低水平的重复, 但我也不赞成轻率地将某部作 品冠以低水平而简单地加以否定。一部作品只要有其闪光点,有其思想的火花, 给人某些启示,即使这些火花只是星星之火,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第三,要正确理解原创性的含义。 原创性不是说一部书从头至尾都是独到的 观点,百分之百的内容都是前所未有的。 只要在某一问题以及问题的某一方面有 新的观点,在体系编排、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收集等方面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就 可以认为具有原创性。
第四,要进行善意的学术批评。 我们需要对他人的创作劳动给予足够的
尊重, 理解作者创作的艰辛。 对作品的疏漏和缺陷, 有必要进行商榷甚至批评, 但这种 批评应当是和风细雨的、善意的,不能采取挖苦、讽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不能 把学术批评演化成相互攻击或出名的手段。
二、破除“饭碗法学”,发挥学科结合优势 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学院的教师讲授课程太窄, 从而使得我们研究 的视野也过于狭窄。 例如,有些民法学者只研究合同法, 这就使我们的学术视野 变得过于狭窄, 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目前,在我国法 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 该观点的内容表现在两个 方面:首先是自我封闭, 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 如民法学、宪法学、 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 其次是封闭他人,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 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 一旦有越雷池者必然口诛笔伐, 认为这种学者是不 务正业,或者说是手伸得太长。 甚至认为, 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 的所谓“游戏规则”, 并对这些学者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 我认为, 这种观点是 与新世纪法学研究发展潮流和社会生活实际需要严重背离的。
首先,对学科领域的严格区分, 将使学者视野变得非常狭窄。 法学本身就是 一个完整的、开放的体系, 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不可分割的, 只不过是由于 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但是,当一些学者具 有跨学科、 跨领域研究的能力与精力的时候, 那么,从事这样的研究不仅是非常 必要的,而且对研究者来说也是终身受益的。 就我个人的感受而言, 正是由于我 进行了证据法的研究, 才使得我在参与民法典制定时, 重新审视一些以前认为理 所当然的规定, 尤其是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 侵权行为法中对各类侵权行 为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坦率地说,对民事证据法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我的视野, 使我能够比以前更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民法学问题,看问题的视野更为开阔。
其次,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学科的结合有 如植物的嫁接。一方面,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结合,形成法经济学、法社会学、 法哲学等, 从而为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开辟新的道路, 提供新的研究方法。 美国著 名大法官布兰代兹说: “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 人民公敌。 ”此种观点未免过于绝对, 但是,其强调法学应当与经济学和社会学 结合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 另一方面, 法学内部甚至各部门法内部, 也应当相互 结合。现代的法学研究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 细致化的方向发展, 这可以说是 法学研究的必然趋势, 但是,这种
趋势并不意味着学者必须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 攻的那一领域, 更不意味着学者之间必须硬性地划分研究范围、 不准他人越雷池
其实,各门学科都具有共通性,因此,各门法学之间需要交流。各个部门法 只有相互取长补短, 才能够使各部门法学科得到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才能使法 学研究的园地生机勃勃、 春意盎然。 如果都抱着一种“饭碗法学”的态度, 相互 排斥、互相封杀, 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 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
三、既要注重理论性,也要强调技术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更多地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虽然法学研究中也应当注意对法学基本理论的探讨, 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实务中 问题的解答。法学应当走出象牙塔,不能过于形而上。为此,我建议:
第一,法学研究既要重视基本理论研究, 也要重视具体问题研究。 法治的实 现当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只有能够真正在现实 生活中发挥作用,成为“活法”,方才真正地对社会、对人民具有价值。这就需 要我们的法学理论界多出精品, 多出对社会实践有指导意义的好的研究成果。 这 也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发生的一种知识的转型。我们既要注重法学的理论性, 也要注重法学的技术性, 虽然法学蕴涵着各种价值判断、 利益衡量, 但法律所追 求的这些目标都是具体体现在各种具体的制度、 规则当中的。 法律的目的只能在 各种具体规则的适用、 案件的解决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 脱离具体制度、 规则 去侈谈理念、价值,无异于缘木求鱼。现在实务和理论存在一定的脱节,实务关 注的问题未必为学界看重,而学界感兴趣的问题对实务又可能意义不大。所以, 我们不仅要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 也要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案例, 使理论对 实践起到指导作用。
第二,比较法研究是十分重要的, 但任何比较都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 研究 问题不能一切都从希腊罗马出发,也不能仅仅以某个国家的模式为惟一的经典。 比较法的方法应当包括结合中国现实的综合考虑, 而决不能在比较两大法系之后 而直接得出结论。 如果为比较而比较, 比较后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不具 备任何启迪意义的,这样的比较是不宜倡导的。
第三,现在普遍注重研究法律层面的问题,但缺乏对司法解释、案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习惯、惯例的研究。在学术著作中,对实务中意义重 大的这些规范引用极少, 这不仅使我们的研究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而且很大程度 上忽略了我国实践中的“活”法。 我们国家的现实国情是, 地区差异大, 而且我 国出于社会转型时期, 各种新旧矛盾层出不穷。 所以,
国家层面的法律在各地区、 各具体案例中均有不同的具体体现。 这些实际生活中的“活”法才是真正发挥效 用的法律。 我们应当加强对这些规范的研究, 使其符合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 同 时也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求。
四、需要形成流派,但不能形成宗派
学术流派是指具有共同的学术传统、 共同的研究方法和共同的研究风格的一 群学者的统称。学术流派具有包容性, 而宗派具有封闭性。 学术流派对事不对人, 学术流派注重的是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而学术宗派是对人不对事, 对某些人的 观点采取压制和攻击。 维护的是一个小圈子的利益。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学者要 首先承担起推进学术自由在各个方面进步的使命; 要有学术伦理观念, 遵守普遍 性的学术规范; 要有社会良知和作为学者的独立人格, 既不要有“摧眉折腰侍权 贵”的奴颜卑膝,更不应该“骄横跋扈牧黎民”的霸恶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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