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治理,努力解决执行难咨询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依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 ,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纳百分制,依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不的工程指标,这些工程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另设附加工程。
第二章全然工程 第一节刑事审判法官 第四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一般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到达4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到达9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往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总分值,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往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分),到达2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分),到达5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进过失率(4分),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过失之和与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要紧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要紧指标误差度是指要紧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讲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功案件等。
(十六)裁判文书录进率(2分),未到达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进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七)庭审笔录录进率(2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进率是指庭审笔录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八)刑事生效案件过失率(1分),超过5%的,每多一个百分点扣0.2分。
刑事生效案件过失率是指1减往刑事生效案件数与刑事一审判决结案数比值的差。
(十九)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个不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不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一)案件评查(4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五条涉诉信访工作(一五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局部值一五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六条专项活动及日常治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总分值,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二节民事审判法官
第七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一般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到达25%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到达9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往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总分值,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一五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往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分),到达2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分),到达2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分),到达25%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2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分),到达5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分),调解案件无进进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总分值,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进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往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进过失率(4分),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过失之和与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要紧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要紧指标误差度是指要紧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讲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进率(2分),未到达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进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进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进率是指庭审笔录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不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不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八条涉诉信访工作(一五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局部值一五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九条专项活动及日常治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总分值,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三节行政审判法官 第十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一般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五)服判息诉率(6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往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六)上诉率(4分),低于30%的得总分值,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七)结案均衡度(8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往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八)行政案件撤诉率(2分),到达3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行政案件撤诉率是指行政案件撤诉结案数与行政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分),到达2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分),到达5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进过失率(4分),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过失之和与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要紧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要紧指标误差度是指要紧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讲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裁判文书录进率(2分),未到达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进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六)庭审笔录录进率(3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进率是指庭审笔录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十八)个不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不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十九)案件评查(6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一五分。 第十一条涉诉信访工作(一五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局部值一五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二条专项活动及日常治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总分值,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四节人民法庭法官
第十三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一般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到达75%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到达9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往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总分值,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一五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往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分),到达35%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分),到达35%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分),到达4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2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分),到达5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分),调解案件无进进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总分值,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进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往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进过失率(4分),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每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过失之和与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要紧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要紧指标误差度是指要紧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讲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进率(2分),未到达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进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进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进率是指庭审笔录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不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不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十四条涉诉信访工作(一五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局部值一五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五条专项活动及日常治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总分值,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五节审判监督法官
第十六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一般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判决案件改判率(12分),判决案件改判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是指被上(抗)诉改判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五)服判息诉率(6分),到达7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往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六)上诉率(4分),低于30%的得总分值,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七)案件调解率(6分),到达一五%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案件调解率是指案件调解结案数与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八)撤诉率(2分),到达5%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九)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进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案件陪审率(2分),到达30%的得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一般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2分),调解案件无进进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总分值,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进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总分值,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往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四)收结案录进过失率(4分),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每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进过失率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过失之和与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五)要紧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要紧指标误差度是指要紧指标(包括: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
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讲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六)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功案件等。
(十七)裁判文书录进率(2分),未到达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进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八)庭审笔录录进率(2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进率是指庭审笔录录进法院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九)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个不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不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治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一)案件评查(3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一五分。
第十七条涉诉信访工作(一五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局部值一五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八条专项活动及日常治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总分值,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六节执行法官
第十九条审判质效(80分)
(一)结案率(60分),结案数与新收案件之比为百分之百得总共分数,每落一个百分点扣0.5分。
结案率是指结案数与新收结案之比。(原来的内容)
(二)案件信息录进正确率(20分),到达100%且录进执行信息治理系统、内网中的执行案件总数与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一致为总分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二十条涉诉信访工作(一五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局部值一五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二十一条专项活动及日常治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总分值,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七节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正职绩效得分计算方法:部门工作绩效得分的70个人绩效得分的30%;
第二十三条副职绩效得分计算方法:部门工作绩效得分的40个人绩效得分的60%; 第三章附加工程
第二十四条信息、调研、通讯报道、案例(10分),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纳的每篇得10分,被国家级其他媒体采纳的每篇得5分;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纳的每篇5分,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纳的每篇得2分。媒体确实认以上级法院 的范围为准,法官个人发表稿件奖励方法另行 。 第二十五条法官业务知识技能(10分),每年二次考试、一次庭审评查、两次文书评查各占2分。
第二十六条法官因工作失误发生重大不良碍事案(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酌情扣2-20分,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D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考核另行 ,分值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计进总分。
第二十八条法官在绩效考核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酌情扣2-20分,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绩效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数据实行月公布、季排名和年终考核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考核数据采集:
1.审判质效考核相关数据由审管办负责提供。 2.涉诉涉执信访及其他相关数据由立案庭负责提供。
3.专项活动与日常治理相关数据由活动组织部门、政治处、办公室负责提供。
4.信息、宣传、通讯报道和案例编报相关数据和资料由研究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本院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一)对总成绩排名在前的法官依表彰比例表彰为“年度工作先进个人〞。
对单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法官给予单项表彰。
(二)对总成绩排名在后的法官,责令其剖析缘故,认真整改。必要时调离岗位,离岗培训。
第三十三条法官绩效考核结果纳进法官个人档案,作为奖惩、晋职、晋级和落职、落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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