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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舞蹈裁判

来源:独旅网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加强体育舞蹈

教练员(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社体中心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管理条例,结合体育舞蹈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教练员(教师)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等级设国家级(国家级中又分国家A、B、C三等)、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管理下,成立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教练员(教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任免。 每五年根据其在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所做的成绩进行换届。

第五条 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委员资格:教练员(教师)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和职业组既参加国内外比赛又长期坚持教学训练的成员。所有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成员必须热爱体育舞蹈教育事业,愿意进行体育舞蹈多方面科研,能认真完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所指派的任务。

第六条 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在执行《管理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发展规划 (二) 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 负责制定体育舞蹈多年训练的计划纲要

(四) 负责制定和修改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五)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技术等级的金星二级进行定期的修改和编排

(七) 负责举办全国优秀教练员(教师)的交流会(可利用全国大规模比赛期间进行或按行政区域进行分片交流,然后汇总)

(八)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的教练员(教师)发展计划

(二) 负责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体育舞蹈联合会(未成立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地区可委托相关部门代行职能,下同)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 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申请授予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称号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凡开展体育舞蹈活动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权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类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业务培训的内容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设置。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班的师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选派。一、二、三级培训班师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从一级以上教练员(教师)中选派。

第十一条 国家级 (A、B、C、等)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教学实践和外语。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理论、专业技术和教学实践。

第十二条 国家级A、B、 C 等的教练员(教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的业务提高培训以及考核,根据最新的考试成绩重新确定等级。未参加提高培训者,则视其情况予以降为一级处理。教练员(教师)的级别称号也将带入国家级裁判等级申报与批准中,即报批相应等级裁判必须先具备相应等级的教练员(教师)证书。

第十三条 技术培训内容:参见《全国体育舞蹈等级培训大纲》。三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铜牌、银牌级动作;二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银、金牌动作;一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金牌、金星一级动作;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的内容为金星一级和金星二级动作。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四条 凡申请授予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参加并通过相应级别的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达标,教学经历一年以上者,通过参加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

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申请。具体情况:凡申请三级教练员(教师)等级的必须持有钢、银牌技术等级证书,并从事教学一年以上;凡申请二级教练员(教师)等级的必须持有金牌级(或以上) 技术等级证书,并从事体育舞蹈教学一年以上;凡申请一级教练员(教师)等级的必须持有金星一级(或以上)等级证书,并从事体育舞蹈教学一年以上;凡申请国家级(A、B、C等)等级的必须持有金星二级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凡申请高一级别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具备低一级别的专业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六条 具备体育舞蹈职业组两年以上经历的选手,可直接参加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称号;具备体育舞蹈甲组选手经历并进入到决赛两年者,可直接参加一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可申请一级教练员(教师)的称号。

第十七条 申请体育舞蹈各级教练员(教师)称号者均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舞蹈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具体考试内容:分技术表演、理论问答、教学三部分。技术表演:为相应等级的规定动作;理论问答:为摩登舞中包括脚位、脚法、准线、转动度、升降、反身动作、倾斜等,拉丁舞包括脚位、脚法、所用动作、转动度;教学部分包括基本教法与基本教学手段,双人配合的教学法。

第十九条 考试形式:所有舞种与等级,技术表演应按《等级标准》要求,由双人配合完成。所有级别当然考试,女生要求与男士表演完后,再单独进行男士步伐的表演。

第二十条 考场要求:在考试进行中,除考官和考生,以及音响操作者,其他任何人不许留在场内

第二十一条 外语和论文考核要求:仅针对国家级(A、B、C 等)教练员(教师)的考核。具体要求:国家级 (A、B、C等)教练员(教师)必须说出每个规定动作的英文术语。英语的熟练程度将会成为A、B、C、三等定级的分数之一。

第六章 审 批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根据申报的情况按《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由体育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教练员(教师)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11人[评审员来自教练员(教师) 委员会],一、二、三级教练员(教师)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7人。如有国际考官资格的评审员,则只需其本人一人进行技术和理论考核,外加监考官。

第二十三条 有关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A、B、C三等级的划分,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监考官、主考官等依据考试的技术表演、教学实践、理论知识问答、英语、书面考试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级别。平均分76分-79分,技术表演不低于70分者为C级;平均分为80-86分,技术表演分不低于78分者为B级,平均分为 86 分以上,技术表演分不低于80分者为A级(技术表演的评判方法参照裁判法,问题回答、教学 实践、英语书面考试的评判标准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国家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体育舞蹈协会负责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证书、证章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做好教练员(教师)的表彰、奖惩、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优秀教练员(教师)的考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学生(包括本人)参赛成绩,技术等级推行、体育舞蹈的科研、完成协会指派任务的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应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部门的委托积极开展体育舞蹈的各项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舞蹈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舞蹈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对体育舞蹈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舞蹈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体育舞蹈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体育舞蹈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舞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舞蹈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体育舞蹈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体育舞蹈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体育舞蹈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 ,可以申报体育舞蹈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体育舞蹈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体育舞蹈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全国性体育舞蹈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体育舞蹈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体育舞蹈组织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 ,可以审批体育舞蹈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 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 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体育舞蹈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体育舞蹈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5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体育舞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男性年龄应在55岁以下,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年龄应在 50 岁以下,身高在160厘米以上。申报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之年龄、身高可由各级审批单位根据此办法另行确定;各级裁判员均应身体健康、视力良好。现役运动员不能申报各级裁判。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体育舞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体育舞蹈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体育舞蹈裁判员应到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注册,每人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

第二十一条 一级体育舞蹈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或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体育舞蹈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舞蹈协会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舞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体育舞蹈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各级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舞蹈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除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性比赛之外,任何单位举办体育舞蹈比赛需借调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必须征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同意,并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体育舞蹈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择优选调裁判员。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舞蹈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委员会将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舞蹈竞赛裁判工作; (二) 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体育舞蹈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 接受体育舞蹈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 对于体育舞蹈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 对于本级体育舞蹈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 钻研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体育舞蹈裁判员;

(四) 承担各级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舞蹈比赛裁判工作; (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体育舞蹈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在半决赛和决赛中应视裁判员选调情况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 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体育舞蹈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舞蹈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 员评选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体育舞蹈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 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 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舞蹈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比赛服装规定

鉴于我国体育舞蹈运动项目的飞速发展,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自2010年开始,将全面执行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比赛服装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体育舞蹈项目与国际规则的全面接轨,并将推动该项目向着成熟化、规范化迈进。

根据IDSF年会决议和来自所有IDSF成员国的国家部分竞赛条例,该服饰规定适用于IDSF所有冠名赛事, 除非IDSF成员国在IDSF非冠名赛事中,有基于自己国家考虑而制

订的额外的服装规定。IDSF主席团有权执行通用的或特殊的着装限制,对于特殊赛事有权进行服装限制修订或允许豁免服装的某些限制。

一、通则

1.服装必须能与每个舞系(拉丁和标准舞)的风格特性相符合。 2.服装必须遮盖舞者身体的私密部位(包括私密区域)。 3.服装和化妆必须考虑舞者的年龄和舞蹈水平。

4.不允许佩戴具有宗教性标志和装饰性的珠宝。(不包括个性化的珠宝)。

5.如果装饰或珠宝物件对舞者和其他选手构成危险,裁判长有权要求参赛者去掉珠宝物件或更换服装。

6.允许舞者身着较低年龄段组别服装要求的服装。 附加说明:

任何违背服装在面料、颜色、款式规定的和其它使用自主独创发明的行为,即使并没有违反服装规定的文字措辞,只要裁判长裁定其违反了规则就可被视为服装违规。

处罚:

如果舞者着装与服装规定不一致,将会得到警告。对反复出现违反服装规定的选手,主席团有权施加额外的处罚,包括终止其比赛。

图表中术语的定义:

不限:表明在该项目上没有任何限制。

IA-身体私密区域:该区域必须被不透明面料或透明面料结合不透明材料来遮盖。如果使用肉色面料,必须附加装饰物覆盖。 对于女性:

不允许穿平角短裤和肉色长裤。

胸部必须完全覆盖,胸衣的两个罩杯间距不得少于5厘米。

SA-服装区域范围的最小尺度:必须要有覆盖物的身体区域,本区域可以使用任何颜色包括透明的面料。

基本面料:能鲜明产生形状的服装面料。

带有闪光效果的面料:包括金属的、闪光的和带亮片的。 不带闪光效果的面料:一般性质的基础面料。

装饰 :任何能被固定在基本面料、头发和皮肤上的饰品。

有闪光效果的装饰:如水钻 、亮钻、亮片、珠宝、珍珠等可发光和闪光的物品 。 没有闪光效果的:如羽毛、花卉、发卡、条纹、蕾丝花边、色带等。

还有一些装饰品如:领带夹、栓钮、袖扣、皮带扣等服装必需品则不属于装饰品。 HL-臀线:内裤顶端的最低程度

水平直线以看不见两个臀部肌肉之间的顶端(包括臀沟线)为准。

PL-裤线:内裤底端的最高程度

后视:应该全部遮盖臀部。前观:必须遮盖大腿与身体的弯曲处(腹股沟)。

内裤顶线到底线的长度:从体侧看必须超过5厘米。

男士裤子的顶端必须可开启,且开口必须在皮带扣或裤子顶线的正中间。必须能与上衣分离。

肉色:相当于舞者的皮肤颜色(包括染色后的即时肤色)。 长袖:长至手腕,不允许卷起衣袖。

化妆:包括脸部化妆、人工棕油染的肤色、假指甲、假睫毛。

装饰珠宝:指被设计成与服装为一体的物品(如水钻、亮片等)。不包括个性化的饰品如项链、戒指和手链等。

附:CDSF特殊规定:壮年组拉丁舞女士服装不允许上下身分体式,腰腹部必须完全遮盖。

国际舞蹈运动联合会裁判规则(1997年,莫斯科)

裁判员准则

\"友谊和公平竞争不是法则,而是生活的准则\"

●根据竞赛者的不同水平,向其解释竞赛规则。

●运用常识去确保竞赛精神不因不必要的或教条的解释方法而丧失。 ●确保在赛场内外,你的言行均符合裁判身份。事实胜于雄辩。 ●选手无论表演水平高低,你都应赞美他们的良好表现。

●判断时应保持一致性、客观性、中立性。带有偏见的评判将破坏竞赛的全部意义。 ●避免评判自己的选手,如果无法避免,应采取客观态度去评判。 ●对于不再是你学生的选手的评判,不应怀有门派偏见。 ●不应宽恕其他裁判带有偏见的评判行为。 ●处罚危险或粗暴行为时应采取谨慎态度。

●通过参加研讨会、专题讨论会提高你的裁判水平,并且不断了解舞蹈技术、风格和音乐的评判标准的发展状况。

●确保比赛在友好、欢乐的气氛中进行。

●不要当众对其他裁判的评判和可信度提出质疑。你的意见可以保留给由合适人选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裁定。

竞技舞蹈评判标准

一、基本规则

1、评判工作自选手进入比赛位置时开始,只有当音乐停止时方告结束。在整个舞蹈表演过程中,裁判必须不断地给选手打分并在必要时修正分数。

2、如果音乐尚未结束而选手停止表演,则其该项舞蹈的分数列最后一位。如果在决赛中发生这种情况,处理同上。

3.裁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选手的特定舞种的表演进行单独评判。考虑任何其它因素,诸如选手的名气、以往的表现或在其它舞种中的表现,都是不允许的。

4.裁判无须向选手解释评分结果。在比赛过程中或两轮比赛之间,不允许裁判和任何人讨论参赛选手或他们的表现。

5.对于所有舞种,选手的时值和基本节奏是裁判打分的首要因素。因此,如果选手重复犯此错误,那么其该项舞蹈的分数列最后一位。 二、评判内容

1、时值和基本节奏

裁判必须确定选手是否按时值和基本节奏进行表演。

“时值”是指每一舞步的时间正好与音乐合拍。

“基本节奏”是指舞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且保持舞步之间正确的时间关系。

选手的时值和基本节奏错误时,其该项舞蹈的所得分数必须是最低的。这种错误不能通过其在评判内容第五项的良好表现来弥补。 2、身体线条

“身体线条”是指两位选手作为一个整体,在运动中身体各部位构成的整体效果,应表现出优美的舞姿。 这包括: A.手臂线条 B.背部线条 C.肩部线条

D.胯部线条(骨盆姿势) E.腿部线条 F.颈部和头部线条 G.左侧和右侧线条 3.整体动作

裁判必须确定选手是否正确掌握该舞蹈的风格特点,并且评估选手动作起伏,倾斜和平衡。只有在控制和平衡掌握良好的情况下,动作幅度越大,评分越高。

在拉丁舞中,必须评估每种舞蹈典型的跨部动作。 4.节奏表现力

裁判必须评估选手的舞蹈节奏表现力。这揭示出选手对舞蹈节奏的感受、理解与适应能力和在舞蹈中对音乐的理解与表现。但若表演与节奏不合,也要按违反第一项处理。 5.步法技巧

裁判必须评估选手正确表现舞步的脚法,如每一步足着点是脚掌、脚跟或脚趾等,以及脚步移动的控制和表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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