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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国有企业内设置监察机构的可行性

2020-01-16 来源:独旅网


浅谈在国有企业内设置监察机构的可行性

5月份,在XXXX党群工作部的领导下,我xx党支部也组织开展了“《监察法》宣传月活动”。众所周知,今年3月以来,我国大江南北、党政报刊、网络媒体正在广泛地、着力宣传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发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一个新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普通老百姓,我最初的认知就是,它是一部管理公权力、管理公职人员的法律,在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是理所应当的,而要放到工矿企业来实施,比如在我们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国企来施行,是不是恰当和适用呢?在我们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可不可以设置监察机构呢?那又该如何设置、如何开展监察工作呢?

首先,我们来谈谈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国企,顾名思义,那就是国家的企业,既有国有资产部分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也有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因此,就应当在《监察法》的政策法制范围内。在反腐的道路上,党中央强调:坚持从严治党,国企不能例外。2015年5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经登载了一篇文章:《国企反腐,众多案例表明:有油水的地方最滑》。文章指出:通过对国企腐败案例的分析,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型国有企业最易滋生硕鼠,而国企的一把手、企业副职、关键岗位负责人等“实权派”最易身陷贪腐等职务违法和犯罪,从原因分析主要是因为:国企的财务管理、业务承揽、物资采购等生产经营环节风险系数最高。为此,人们期待,国企反腐强力推进,既为国企治病强身,也为全面深化改革扫除障碍。而刚刚颁发的《监察法》,赋予了其专责机关“监察委”具有调查各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反腐防腐等职能作用,所以它是适用于国企的。

有人会问:多年的反贪腐工作中,我们国企内一直设立有党委、纪委作为反腐败斗争的战斗堡垒,有必要再设置一个监察机构行使反腐工作吗?回想2017年,我们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在党委纪委领导下开展了“围啃”系列清查工作,目的不也就是为了预防xx老总们、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们的职务犯罪,防腐防贪,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吗?只不过,我们党委、纪委只能行使监

督、劝诫、谈话以及批评教育,无法予以处置,现在有了“监察委”,我们就可以行使相应职能。事实证明:在国企内完全有必要设置监察机构,是可行的,对于企业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就可以行使监督、劝诫、处置,让企业内部管理更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更能让企业员工在心中畏法敬法,保持企业内部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而《监察法》的专责机关“监察委”要想在国企内开展反贪腐工作,就现有的机构配置来看,关键在于如何将监察机构与党委、纪委工作相结合,以一种自然融合的方式形成一种强大的合力,从而避免形成工作中的阻碍。要知道,《监察法》它不是洪水猛兽,它是来保护我们国企内各级管理人员保持清正清廉的,保障自己和家人的一世平安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国家监委”吧。国家监委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它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日益强大、经济政策不断向好,带动民营企业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促成了他们的实力变得强大,国企内部结构也在变化,国家控股逐步在减少,更多地引入民营资本融资发展,国企既是在国家控股下运行,又是多种体制下前进,虽然看似有很大的变化,但在营利的基本经营模式下,混合经济体制下的国企,其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同样是在国资委领导下运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样没减少,仍然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因而,如果在国企内设置了监察机构,就能实现内部审计和监督其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运行,提前把关,避免违纪违法。

基于国企内部一直以来设立有党委、纪委、工会等组织,还设置了专/兼职人员任职监督委员、纪检委员等,担任着防腐反腐的监督检查工作,但党委只能对国企内的党员按《党章》实施管理、党纪处分惩治,而国家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正是结合了监察和纪委的职能职责,它能对国企内所有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处置全覆盖。因而,建议在国企党委内取消监督委员和纪检委员,保留党委职能的同时设置监察委员会,或者是将党委、纪委、监委合并在一起工作,多管齐下,共同实施对国企内的党内、党外各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监察管理。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主要基于监察委所具有的三项职能任务。一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二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并处置;三是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兼具预防挽救工作和法律监督。另外,还具有:决定各级党委或党员违纪的处分;稽核本党经费;审查党务进行的情形;监察党员的政治活动是否根据本党政纲政策等职能。在当下,国家正在鼓励和实施国企混合所制造改革,民营资本的注入带来了新鲜血液,新的管理机制和模式,当然,随之而来在人事用工尤其是管理上就更为复杂,难度会加大。因此,在企业里设置这样一个专/兼职,是对党委工作的一个帮助,也是对党委工作的促进,能监督党的工作不走样,能更好更有效地防腐反腐。

带着这样一种建议,同时我们也要思考一下:如何更好地在国有企业中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呢?我认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国企正在实施混改,引进了民营企业,国有资产占比率在逐步减少的情况下,要围绕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符合企业实情,才能推动其强大持续发展;围绕预防和消除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减少和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企业增产增效,稳步发展,更多地为国家经济富强作贡献;各xx店任用德才兼备的同志作为监察管理干部,监察队伍成员也要选用广大干部员工中思想素质过硬、年度考核优秀的同志,从起点上打造作风过硬的监察队伍;同时,各党支部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管,多开展相关培训或相互交流学习,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察人员的业务考核,包括到群众中开展调研,既能预防监察队伍自身的腐败,又能提高企业反腐败防治违法乱纪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我们坚信:国家立法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是符合国情的,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在国企内设置监察机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与纪检监察法制相结合,更有利于保护各级管理人员走出正确的人生轨迹,保障国有资产的正当收益,促进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所以,在国有企业内设置监察机构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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