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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教师支教、交流工作

来源:独旅网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虞教体人〔2012〕12号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12学年

教师支教、交流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为促进教育均衡和谐发展,推进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结合当前实际,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决定开展教师支教、交流和学习锻炼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形式

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对支教2年及以上的对象,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升。逐步提高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在农村或薄弱学校的任教年限,从2014年起,支教年限需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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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及以上。同时对口选派农村学校素质较好、有培养潜力的青年教师去城区学校学习锻炼,学习锻炼教师期限不超过1年,支教、交流、学习锻炼原则上在城乡互助共同体学校间进行。各乡镇学校应制定中心学校和下属学校之间支教、流动政策,并与乡镇内教师职务评聘挂钩。

今年的支教、交流工作将继续通过城乡对口交流、富余学科学校向缺额学科学校交流、乡镇学校向下属学校支教等形式实施。支教、交流、学习锻炼教师通过组织推荐、自荐等形式落实。同时适当考虑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余缺因素。

2011学年度支教农村学校的教师,在学校统筹安排的前提下,可提出要求再支教一年;2011学年从农村学校去城区学校学习锻炼的教师,必须回原学校任教。2012年新派支教人员支教年限暂定一年,2013年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支教年限。

二、支教任务

1.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2.有计划、有目标地重点指导1—2名教师,并使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得到较快提高;

3.参加学校的教研活动,听课、说课、评课,及时与教师交流探讨。每学期为所在学校教师作1次讲座;随时接受教师听课;每学期至少承担1节校级及以上公开课;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至少写出1篇论文或案例分析;5.支教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填写《支教考核表》,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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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报局人事科和双方学校各一份)。

三、相关规定

1.支教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其编制、工资关系保留在原校,其中到农村九年制义务阶段学校支教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在支教期间可以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2.支教教师接受双方学校的双重管理,以接纳学校管理为主,年度考核在接纳学校进行,并抄送派出学校。

3.教体局通过座谈、测评等形式对支教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城区学校教师支教期满考核成绩为A等的(考核成绩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的比例不超过30%),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时,予以优先。经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进行组织调动。不服从支教、流动安排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最高只能评定为“基本合格”,此后两年也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四、工作要求

1.各校和广大教师要从全市教育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都统一到局总体部署上来。承担支教任务的学校要妥善安排好教学工作,积极做好组织发动,按时确定好支教教师人选。支教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各接纳学校要切实关心支教教师,在工作、学习、生活上提供方便,使他们安心工作,同时要严格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他们,促使他们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原学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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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派出人员的延伸管理,经常了解他们的情况,落实好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经确定的支教和交流学习锻炼教师统一于8月27日到相关学校报到。各校同时于8月31日前向教体局人事科汇总报送市级和乡镇级支教和交流教师信息表。

3.支教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接纳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要做一个会传会帮会带、会学会思会研的人;要善于传经送宝,作出榜样,善于克服困难,努力做出成绩,善于团结,传播友谊,确保支教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市委办、市府办、方静同志。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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