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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李种植购销合同

来源:独旅网


樱桃李种植购销合同

甲方:江西聚福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樱桃李买卖合同。

1、乙方负责对樱桃李的种植和采摘,甲方负责对樱桃李种植的技术指导和收购。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樱桃李质量收购标准(见附件1),向甲方承诺樱桃李的种植面积为 亩,种植时间为 年,并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樱桃李 公斤。

3、乙方种植采摘的樱桃李,只能卖给甲方,只要符合甲方约定的樱桃李质量收购标准,甲方负责包销。收购价格在最低保护价4元/公斤的基础上,按当地当天市场价格面定。双方实行凭收购凭证现金支付或当场结算方式,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南丰县傩乡西大道延伸段聚福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部交货。

4、甲方应上门服务,搞好樱桃李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乙方科学种植,防止樱桃李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樱桃李的产量和质量。

5、甲方向乙方统一提供苗木、化肥、农药,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由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桑田镇古城村中州桥聚福堂农业园拿货。

6、因甲方在乙方种植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甲方应当负责对乙方的经济赔偿。

7、乙方由于不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苗木、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本合同在履行中双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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