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
ⅩⅩ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试行)
为加强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范授信业务营销发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授信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标准。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 一、严格准入对象
1、投向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辖区骨干企业、优秀的上市公司等; 2、投向效益好、风险低、资产质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客户; 3、投向信用评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投向列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5、投向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
从客户机构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授信的安全性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准入条件。
(一) 授信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达一年以上,结算业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3、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
4、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低于100%;
5、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6、或有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7、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
8、客户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10、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担保; 11、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且年检有效; 12、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授信业务类型的不同,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流动资金贷款
(1)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5)能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
(6)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单位信用等级应在BBB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不含关联企业保证);
2、固定资产贷款
除应具备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资金投向; (2)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4)借款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 3、房地产开发贷款
除应具备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且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无拖欠工程款;
(2)开发建设项目经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前景较好;
(3)开发建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已经取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5)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计划投入开发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7)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 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其前手之间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
(2) 所持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存在瑕疵及未注明“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3)贴现申请人的营业范围与其提供的贸易合同相符;
(4)贴现申请人与关联企业虚构交易项下的汇票不得进行贴现; (5)贴现申请人所持单笔合同(年度总合同)或单笔发票不得办理多次贴现;
(6)汇票的承兑人符合本行的规定。 5、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1)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2)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3)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4) 承兑申请人与本行签署承兑协议,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并在受理行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5) 符合我行信贷投向,对承兑金额和保证金的差额部分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保证。
(三) 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三、严格准入过程
准入过程要严格按照受理与调查、审查与评估、审批与发放三个环节
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一) 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各行部提出授信业务申请,各行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
定,对同意受理的授信业务进行评级与调查,调查结束后,将授信材料送总行业务部 门审查。
(二)审查与评估。总行业务部门对各行部报送的授信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提出
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部门(人)审批。
(三) 审批与发放。有权审批部门(人)在权限范围内的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审
批通过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属各行部授权经营范围之内,但总行要求备案的授信业务,各行部内部审批后应及时向总行报备。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授信业务坚持“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原则,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
总行对授信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定期考核、分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各行部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授信业务经营分级授权管理考核指标。根据各行部考核指标情况,对授信业务经营权限进行划分。
(二) 定期考核。总行对各行部授信业务经营分级授权管理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权限一年一评定。
(三)分级授权。在授信业务经营分级授权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各行部不同的授信经营权限。
(四) 适时调整。总行根据各行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授信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授信权限。
ⅩⅩ市商业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加强信贷基础管理,有效防范信贷经营风险,根据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本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真实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本行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本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
第六条 本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事业法人、综合等6 类客户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类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法人是指由国家许可设立,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或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类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对实施多元化经营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超过60%的,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评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60%的,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评级。
第三章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十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还债务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5 个方面。综合评价包括领导者素质、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与本行业务合作情况等4个方面。
第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各类评级对象均应按照附件中相应类别的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按总得分和单项指标得分高低,分为AAA级、AA 级、A级、BBB 级、BB级、B级、C级七个等级。 第十二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AAA级(实力雄厚,风险很小):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优异,各类信用记录为满分;负债远低于含义标准水平,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充足;违约风险较小,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生产规模达到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非常强。
AA级(实力很强,风险偏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管
理层素质优良,各类信用记录和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充足,违约风险偏低,发展前景良好。
A级(实力较强,风险较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较好,各类信用记录和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经营性净现金流量较充足,违约风险较低,发展前景良好。
BBB级(实力中等,风险中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良好,各类信用记录和资产负债率为满分;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基本充足,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多;违约风险中低,发展前景稳定。 BB级(实力中下,风险趋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一般,各类信用记录较好;经营实力中下,应付较大风险能力明显不足,现金流量基本能够保证;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增强,违约风险趋升,发展前景一般。
B级(实力不足,风险关注):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一般,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缺陷;各类信用记录一般,有违约情况出现;经营和财务实力弱化,负债率居高不下,现金流量偏紧;经营和财务风险影响显著增强,偿债能力明显削弱,发展前景较差;违约风险加大,存在潜在违约损失的可能。
C级(实力衰弱,风险可疑、损失):管理层已难以改变经营困境或失去经营管理能力,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所在行业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环保政策、产业政策或银行信贷政策准入标准;经营和财务风险极其严重,几乎无清偿债务能力,违约损失很难挽回。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与客户分类。
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A 级的为优良客户, BBB 级、BB 级为一般
客户,B级为限制客户,C 级为淘汰客户。 第十四条 工、商、综合类客户信用等级设置:
(一) AAA 级: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50%,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所有者权益≥5000 万元;
(二) AA 级:85≤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三) A 级:80≤得分<8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四) BBB 级:75≤得分<8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65%,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五) BB 级:70≤得分<7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75%。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 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出现负值的,最高只能评为B 级; (六) B 级:60≤得分<7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0%;
(七)C 级:得分<60分或得分≥60分,但符合直接认定为C 级客户条件之一的。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客户信用等级设置:
(一) AAA 级: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总资产利润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60%,客户开发资质等级
在二级以上,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三年以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所有者权益≥5000 万元;
(二) AA 级:85≤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客户开发资质等级在三级以上,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三年以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三) A 级:80≤得分<8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0%。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 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最高只能评为BB级;
(四)BBB 级:75≤得分<8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0%。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最高只能评为B级;
(五) BB级:70≤得分<7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5%。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 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最高只能评为C 级;
(六) B 级:60≤得分<7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5%;
(七)C 级:得分<60分或得分≥60分,但符合直接认定为C 级客户条件之一的。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客户信用等级设置:
(一) AAA 级: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60%,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以上,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所有者权益≥5000 万元;
(二)AA 级:85≤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
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经营性现金净流量>0;
(三) A级:80≤得分<8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75%,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四) BBB 级:75≤得分<8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75%,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或现金净流量>0;
(五) BB 级:70≤得分<7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0%。满足上述条件但连续2 年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最高只能评为B 级;
(六) B 级:60≤得分<7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80%;
(七)C 级:得分<60分或得分≥60分,但符合直接认定为C 级客户条件之一的。
第十七条 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设置:
(一) AAA 级: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资产负债率≤50%,年综合收入≥5000万元,近三年收支结余>0;
(二)AA 级:85≤得分<9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
(三) A级:80≤得分<85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
(四) BBB 级:75≤得分<8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资产负债率、
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
(五) BB级:70≤得分<75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六) B 级:60≤得分<70 分,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利息偿还记录为满分;
(七) C 级:得分<60分或得分≥60分,但符合直接认定为C 级客户条件之一的。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认定的除外)。每一个信用级别必须同时满足分值和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记录、到期信用偿付记录、现金流量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有一项达不到标准,需下调信用级别,直至分值和限制性条件全部满足为止。
第十九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中可对下列情况加分:
(一) 单一法人客户所有者权益:工业≥4 亿元、商贸≥2 亿元、综合≥4 亿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 分;利润总额:工业≥2 亿元、商贸≥2 亿元、综合≥3 亿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 分;
(二) 房地产开发客户所有者权益≥3 亿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 分;利润总额指标≥1 亿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 分;
(三) 建筑安装客户所有者权益≥2 亿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分;利润总额指标≥5000 万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 分;
(四)事业法人客户年综合收入≥2 亿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 分;收支结余≥3000 万元的,可在原得分基础上加5分。进行特殊加分后,客户的信用等级仍要受资产负债率、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现金流量等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在评分基础上扣分:
(一) 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业法人客户除外),房地产开发客户扣3分,其他客户扣1 分;
(二) 销售(事业) 收入或利润率连续2 年下跌(年平均下跌率≥10%) 的,扣3分;
(三)无完善财务制度的,扣3分;
(四) 对于工、商、综合类客户,拟评为AA 级的所有者权益或年销售收入不足500 万元的、拟评为A 级的所有者权益或年销售收入不足300 万元的,扣3 分;
(五) 对于建筑安装类客户,拟评为AA级的所有者权益或年销售收入不足1000 万元的、拟评为A 级的所有者权益或年销售收入不足500 万元的,扣3 分;
(六)对于房地产开发客户,拟评为AA级的所有者权益或年销售收入不足3000 万元的、拟评为A 级的所有者权益或年销售收入不足1000 万元的,扣3 分;
(七)对于事业法人客户,拟评为AA级的所有者权益或事业收入不足500 万元的、拟评为A级的所有者权益或事业收入不足300 万元的,扣3 分。 第二十一条 下列客户可不评分,由行部按照客户现状直接归类为C 级: (一) 客户或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客户;
(二) 生产设备、技术或产品属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客户; (三) 关、停客户或资不抵债客户;
(四) 生产经营不正常、管理混乱,连续三年亏损已无法编制财务报表
的客户。
第二十二条 对于成立期限不足两年的法人客户,应采用新成立客户等级测评计分表进行评级。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可不评级。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定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于年度财务报表形成后评级。对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原则上使用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客户信用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AAA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业法人除外,下同);对AA 级、A 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财务报表原则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非财务数据的提取,以评定时为准。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行信用评级的需在评级结果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定等级的程序为:各行部信贷部门调查核实财务报表,搜集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测算、填写信用等级测评表,撰写初评报告,主管行长审定,行长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管理部门审定,经有权审批人员审批。 (一) B、C 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各行部信贷(客户)部门调查初评,主管行长审定,行长审批;
(二) BB级以上客户信用等级由各行部信贷(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主管行长审定,行长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管理部门审定,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行部信贷(客户)部门信用评级的调查内容包括:走访客户,实地查看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了解客户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收集、整理、分析财务报表和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调查情况和财务分
析撰写信用等级评级报告。评级报告主要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新拓展客户的信用评级评定,原则上要测算客户在其它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新拓展客户在其它金融机构无信用记录或有记录无法准确取得资料的,利息偿还记录、到期信用偿还记录和利息保障倍数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二十八条 对已评定信用等级客户年中发生改制、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等情况的,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可沿用原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原审批行审批确认;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要重新评级。
第二十九条 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
(一) 整体评级。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行业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整体评定时,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该比例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二)独立评级。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中与本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进行评级。独立评级时首先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集团客户中各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客户的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可不受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影响。
第三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各行部信贷(客户)部门要跟踪监测客户信用等级变化。BB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其它
客户可不复测。年度中间复测信用等级原则上不作升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复测信用等级时发生以下情况的,必须做降级处理。降低客户信用等级的,各行部信贷(客户)部门应提出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行长或主管行长审定后,报总行管理部门备案。 (一)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明显失实; (二) 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三) 客户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
(四) 客户对本行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五) 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对本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 客户资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 (七) 对本行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银行信贷监管; (八) 被人民银行或银监局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九) 被证监会给予警告的上市公司;
(十) 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其他影响因素。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级结果经客户书面申请后,可对外公布并收取一定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ⅩⅩ市商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ⅩⅩ市商业银行工业、商贸、综合类客户等级测评计分表 2、ⅩⅩ市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客户等级测评计分表 3、ⅩⅩ市商业银行建筑安装客户等级测评计分表 4、ⅩⅩ市商业银行事业法人客户等级测评计分表 5、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等级测评计分表 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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