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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账款清欠办法

来源:独旅网
逾期账款清⽋办法

逾期账款清⽋管理办法(试⾏稿)第⼀章总则

第⼀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临的客户延迟、拖⽋、拒付销售款项,造成流动资⾦短缺,带来货款损失等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或者订单等约定,公司应收取买⽅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产品货款、⼯程项⽬款、代垫的运费等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逾期账款”是指超出购销双⽅约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造成应补偿的利息、罚息或违约⾦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于公司及全资⼦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适合于⾃⾝的逾期账款管理办法。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诉讼⽅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拖⽋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第⼆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公司成⽴逾期账款清⽋⼩组(以下简称“清⽋⼩组”),清⽋⼩组由公司清⽋领导⼩组领导。公司清⽋领导⼩组由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各事业部分管领导及分、⼦公司负责⼈组成,由公司总裁担任该⼩组组长,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对清⽋⼩组进⾏⽇常管理。

第六条清⽋⼩组由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总裁办以及销售部门抽调⼈员组成,由清⽋领导⼩组指定⼀⼈担任组长,主持清⽋⼩组⼯作。其中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总裁办分别抽调⼈员⾄少1⼈,分别作为⼩组的财务专员、法务专员、信控专员,从专业⾓度全⾯参与逾期账款清⽋⼯作;依据项⽬相关性,临时抽调⾄具体项⽬组参与款项清收⼯作的⼈员,统称为“项⽬成员”。第七条原则上各销售单位和相关业务经办⼈为逾期账款清收责任主体;对清收责任主体不明的⽋款,如业务经办⼈员离职,应由接管的业务员负责;⽆接管业务员的,由销售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或者公司总裁指定专⼈负责。以上统称“催收专员”。第⼋条清⽋⼩组作为公司临时部门,组员从其他部门抽调,组员正常发放的⼯资,由其所在部门承担;清⽋期间发⽣的差旅费、误⼯费及按照考核办法发放的奖⾦,按客户归属划分到相应业务部门承担。第三章⼯作职责

第九条清⽋⼩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逾期账款的清⽋⼯作进⾏管理、协调和指导。2、建⽴、完善并贯彻执⾏清⽋⼯作管理办法;

3、掌握汇总清⽋⼯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每⽉向清⽋领导⼩组报告清⽋计划、清⽋进展及成果。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的措施和办法。对公司的清⽋⼯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额或者长期拖⽋货

款清收⼯作,并协调解决清⽋⼯作中发⽣的重⼤问题。5、对违反公司清⽋办法的⾏为进⾏问责。第⼗条各部门主要⼯作职责:

1、各销售部(含事业部及下属分⼦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具体业务经办⼈或销售部门指定的专⼈作为⽋款清收的直接责任⼈,全程跟进⽋款回收,对接清⽋⼩组⼯作,协调解决清⽋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的收到证据。

2、财务部负责提供有关逾期账款的准确数据。在清⽋⼯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作,及时与清⽋⼩组沟通。参与实施清⽋⼯作中相关财务资料的准备,与客户核对账务等⼯作。

3、总裁办根据逾期账款情况,及时记载客户信⽤记录、调整或控制客户信⽤额度、通知停货与解除停货;搜集客户资信状况,以便研究制订客户清⽋的措施和办法;在清⽋⼯作中协调处理报价问题⽅⾯问题。

4、审计法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合同审核、履约过程中进⾏检查等;在清⽋⼯作中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评估、⽴案、诉讼;监督本办法的执⾏,追究相关事故责任。5、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作职能,担负清⽋⼯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第四章清收办法

第⼗⼀条逾期账款由各销售部门申报逾期原因,分析收回的可能性及预计收回时间,并负责催收。清⽋⼩组财务专员(以下简称“财务专员“)负责动态登记管理逾期账款。

第⼗⼆条每⽉3号(如遇节假⽇、周末顺延),由财务部报送逾期账款报表电⼦档⾄各销售部门对接⼈员及财务专员。财务专员于收到该电⼦表格后的下⼀个⼯作⽇,报送逾期账款确认表纸⽂档(格式见附件1)⾄各销售部门对接⼈员。

第⼗三条各销售部门对接⼈员依据财务专员提供的逾期账款确认表,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并书⾯反馈逾期原因、评估可回款⾦额及预计回款时间。对于此前申报过逾期原因的,仍需关注逾期原因是否发⽣变化。

第⼗四条逾期账款的形成原因分三⼤类: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和内外部原因兼有,并在此三⼤类下,分别注明具体原因。在收到财务专员提供的逾期账款确认表后的5个⼯作⽇内,销售部门应将分析确认后的逾期报表,提交⾄财务专员。第⼗五条财务专员收到各销售部门提交的逾期报表后3个⼯作⽇内,根据不同原因的逾期账款,按以下⽅式分别处理。1、内部原因形成的逾期账款:

由财务专员汇集后,属于财务记账差异,由财务部负责处理;属于⾮财务记账差异,交由催收专员组织协调处理,并抄送其跟单员及销售分管领导。2、外部原因形成的逾期账款:

(1)属于双⽅执⾏商务条款产⽣差异,如单价差异、交货数量、品质问题的,由财务专员汇集后,分事业部转发,交由催收专员组织协调处理,并抄送其跟单员及销售分管领导;

(2)客户⽆故拖⽋货款,交由催收专员催收,并抄送其跟单员及销售分管领导。催收⽅式包括申请核减客户信⽤、停货、发书⾯催款函、组织上门催收、申请清⽋⼩组协助清收等,预防损失扩⼤;具体催收⽅式,参考“附件5:逾期账款催款⽅式表“执⾏。

3、内部原因外部原因兼有的情形:

⾸先由财务部主导,核实逾期账款的准确性,核实⽆误后,再分别按照上述两种原因,交由相应部门处理。第⼗六条清收主体界定

1、逾期3个⽉以内的账款,由销售部催收专员负责催收。

2、凡逾期超过3个⽉的账款,由销售部催收专员负责催收。且财务专员需报公司清⽋⼩组组长,供了解清收情况,并组织⼩组成员参与⼤额货款清收⼯作,协调解决清⽋⼯作中发⽣的重⼤问题。

3、对逾期超过6个⽉仍未收回的账款,公司清⽋⼩组强制介⼊协助清收,并按客户下发逾期清收⽴案书(格式见附件2),通知业务经办部门。

4、对于逾期虽未满6个⽉的账款,各销售单位和相关业务经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由催收专员提交书⾯逾期清收申请(格式见附件2),交公司清⽋⼩组协助清收。公司清⽋⼩组对逾期未满6个⽉的账款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进⾏逾期清收⽴案。否则清⽋⼩组不

予受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本销售单位及经办⼈承担。

第⼗七条对清⽋⼩组介⼊协助清⽋的款项,应由催收专员或其指定的跟单员代理,于收到清⽋⼩组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后的5个⼯作⽇内,向清⽋⼩组提交⽋款证据相关资料、明确⽋款原因及清收措施建议。

第⼗⼋条对⽋款清收中遇到的质量问题或其它遗留问题,需要打折收款的,以及经过努⼒回收⽆望的拖⽋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法执⾏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催收专员或跟单⼈员代理,提起呆账核销申请(呆账核销申请格式见附件3)。

呆账核销申请需随附充分的佐证材料,材料要求参考“附件6”“要求提供。如材料⽆法及时收集齐全,但已形成事实呆账的,需注明原因,承诺补齐材料的最后时间,征求财务部意见后,办理呆账核销申请⼿续。

呆账核销申请,由清⽋⼩组审核后,交由清⽋领导⼩组审批(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裁),并依据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完成审批⼿续后,由总裁办和财务部归档备案。总裁办根据相关业务管理政策落实责任追究,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做出会计及税务

处理。

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九条清⽋⼩组在实施清⽋过程中,根据⼯作需要,有权向相关单位和⼈员进⾏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员须按清⽋⼩组要

求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或阻碍。

第⼆⼗条为提⾼清⽋效率,公司清⽋⼩组对相关责任⼈可采取暂停发发放⼯资,限期补齐,建议公司对其降职、降薪、通报、待岗处理等管理⼿段。

第⼆⼗⼀条公司清⽋⼩组对受理的⽋款应依法、依规清收,案件应有处理结果(或清收完毕,或注明⽋款清收情况及难以回款的原因)。

第⼆⼗⼆条公司清⽋⼩组对清收的⽋款应逐⼀建⽴档案,对已结案的⽋款档案应于每年年底转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第⼆⼗三条清⽋策略

1、清⽋⼯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作。2、对拖⽋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原因,确定清⽋⽬标和实施⽅案,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法,核定清⽋指标。

(1)对资⾦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应加⼤催收⼒度回收现⾦。

(2)对于客户和债务⼈资⾦状况不好,但项⽬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

(3)对于资⾦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作。

(4)对于资⾦状况恶劣、恶意拖⽋、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式维护企业权益。

3、加强清⽋基础资料、⽂档管理⼯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货款业务的资料。建⽴逾期账款台帐,对清⽋⼯作实⾏动态管理。第五章责任界定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事业部的分管领导或下属公司负责⼈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连带责任。第⼆⼗五条清⽋⼩组对任何⼀笔拖⽋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做出具体分析,划清个⼈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第⼆⼗六条对贻误清⽋⼯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问责制度进⾏处理。

(1)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造成重⼤损失的责任⼈,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2)对财务⼈员在清⽋⼯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3)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作失误、客户信⽤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和当事⼈的责任。

(4)对发⽣严重拖⽋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续。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5)对任何单位和个⼈怠于清偿⽋款的⾏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考核办法

第⼆⼗七条对转由清⽋⼩组协助处理的应收账款,⼀⽅⾯需要追究导致逾期的责任⼈员的责任;另⼀⽅⾯逾期清收成果纳⼊清⽋⼩组业绩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奖罚,以调动各⽅⾯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条公司清⽋领导⼩组负责制定考核政策,核定清⽋⼯作指标,审批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基数:公司领导⼩组对清⽋⼩组清收的逾期账款设定清⽋基数,该基数完成即视为达成考核⽬标,超出基数部

分作为超额达成考核⽬标。

第三⼗条考核标准:基本原则是采⽤弹性考核,根据具体债权清收的难易程度设定。第三⼗⼀条考核细则:由公司领导⼩组依据以上原则,另⾏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条绩效分配:公司领导⼩组不参与绩效分配,清⽋⼩组中专员提取总绩效的60%,其他项⽬成员分配40%。专员及项⽬成员各⾃内部的奖⾦分配⽅案由清⽋⼩组提出,报公司领导⼩组批准后,报⼈事部门。公司领导⼩组有权依据清⽋项⽬的特殊性,⽽导致的成员之间⼯作量及难易程度不同,按项⽬为单位在⼩组内部进⾏⼩幅调配。第七章预防措施

第三⼗三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调查、项⽬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作。

第三⼗四条建⽴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风险,提⾼销售业务质量。

第三⼗五条推⾏采⽤公司⽰范合同⽂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式。

第三⼗六条公司要严格履⾏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尽量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的借⼝。

第三⼗七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信⽤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做好诉前基础⼯作。

第三⼗⼋条在履约过程中,⼀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即采取⾏动,直⾄停⽌供货,及时化解拖⽋风险。

第三⼗九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额收回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供货。

第四⼗条⼤⼒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公司客户信⽤信息库,利⽤现代化⼿段防范风险。第⼋章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清⽋⼩组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审批后,⾃印发之⽇起试⾏。附件⽬录:

附件1:逾期账款确认表

附件2:逾期清收⽴案(申请)书附件3:呆账核销申请书

附件4:逾期账款清⽋⼯作流程图附件5:逾期账款催款⽅式表

附件6:《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之“坏账核销管理”附件1:逾期账款确认表截⽌⽇期:年⽉⽇单位:元

12附件2:

逾期清收⽴案(申请)书

附件3:呆账核销申请书年⽉⽇

本表⼀式三份:申请部门、总裁办、财务部各保留⼀份附件4

15附件5

逾期账款催款⽅式表

16

17附件6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五章坏账核销管理

第⼆⼗⼆条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价值和转让价值发⽣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的损失。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应当认定为坏账

(⼀)债务⼈死亡,既⽆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清偿,⼜⽆义务承担⼈,确实⽆法收回的;(⼆)债务⼈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法收回的;

(三)债务⼈逾期未履⾏其偿债义务,有⾜够的证据表明⽆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且超过3年的;(四)债务⼈因严重的⾃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确实⽆法清偿的。

第⼆⼗四条公司进⾏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证明坏账已经发⽣应取得的主要证据(⼀)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件及执⾏完毕证明;

(⼆)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政决定⽂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出具的债务⼈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财产

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完毕的证据;⽆法执⾏或被法院终⽌执⾏的,应当取得法院终⽌裁定等法律⽂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完毕的相关证明;(七)与债务单位(⼈)进⾏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对于⽆正式法律⽂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法提供对账证明,应⾄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3)债务⼈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法偿还⽋款,且⽆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经过及确实⽆法追偿的原因。(九)对⽆正式法律⽂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承认⽋款但⽆⼒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法均⽆效后再申报。(2)债务⼈存在,且⽋款⾦额较⼤,能够起诉⽽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出包⽅)进⾏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

是否派⼈去债务⼈所在地调查;债务⼈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商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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