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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终稿)

2023-06-10 来源:独旅网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开发区建设,加强专利技术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专门用于知识产权成果、试点示范企业、代理中介机构的资助和奖励,采取无偿支持的方式。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凡本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专利申请权属明确且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

第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PCT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二)国内发明专利、国外PCT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授权奖励;

(三)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特派员制度单位奖励;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奖

励;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奖励; (六)其他有关专利事项。

第三章 奖励额度

第五条 对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通过区内具有国家资质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再给予2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通过PCT途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按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

第六条 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1600元资助,对维持满1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5000元资助,对维持满1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10000元资助;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奖励3万元,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奖励。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500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对全年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达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再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和山

东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青岛市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单位,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奖励周期内获得两项以上荣誉的,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市级以上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专门用于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条 对在本区注册的专利代理中介机构,每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0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给予3万元奖励,专门用于专利代理中介机构自身建设。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青岛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国外专利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奖励的,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按要求需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资助、奖励条件的知识产权项目以文件的形式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局提交的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在年度预算内每年拨付一次;区科技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凭有效证明到区科技局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必须全额退回,并取消以后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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