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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标准(试行)

来源:独旅网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标

准(试行)

(豫新农合办[200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我办制定了《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办机构建设标准(试行)

一、组织领导

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乡级派出或委托机构)经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正式发文批准设立,人员编制可按参合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㈡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㈢年度工作有计划,并认真执行。阶段性工作有小结,全年工作有总结和改进意见。

㈣主管局有领导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㈤经办机构要合理搭配医学、财会、微机、管理等专业人员。 ㈥经办机构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 二、办公条件

㈠县级经办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管理、财务和接待三个分区的办公用户,办公用户使用总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乡级经办或派出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室,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6平方米。

㈡办公室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明亮、美观。

㈢接待区域有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厨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㈣县级经办机构办公设施基本齐全,配有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话机、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乡镇应有办公桌(椅)、文件

柜、电话机、电脑等设备。

㈤县级经办机构有专用或兼用的交通工作。 三、制度建设

㈠经办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守则、优质服务守则、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补助制度(含补助流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资料信息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㈡制度编印成册,工作人员人手1份。其中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守则、优质服务守则、补助制度(含补助流程)悬挂上墙。 四、管理内容 ㈠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内容完整,补助范围、起付线、封顶线、补助比例、付费方式、除外责任、就诊转诊手续、补助手续等内容表达清楚、无遗漏。 ㈡财务管理

⒈财务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资格证书。 ⒉医疗费用补助手续齐全。 ⒊账目清楚、准确。

⒋财务凭证齐全,按国家规定保存。 ⒌按时上报财务报表。 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⒈根据“确保服务质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广大参合人员基本能够得到适宜、便捷、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⒉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技术水平标准、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的管理制度及配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⒊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齐全。

⒋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了解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满意程度。 ㈣优质服务

⒈工作人员遵守服务守则,树立全心全意为基层和农民服务的理念,为基层和参合农民提供优良的服务。

⒉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手续简便、快捷。 ⒊加强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

⒋耐心细致地解答基层和农民的有关咨询和疑问,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能及时处理。

㈤监督管理

⒈接受人大、政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

⒉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和受益人员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⒊设立通畅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⒋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㈥资料和信息管理

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资料分类存放,规范管理。

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月度、年度报表上报及时、准确。

⒊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报销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并提出改进意见。

⒋运用电子计算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信息化管理。 ㈦社会评价

⒈农民对合作医疗方案的认同率达70%以上。

⒉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服务工作的满意率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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