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
• 【公布日期】2006.08.14
• 【字 号】林金管[2006]14号
• 【施行日期】2006.08.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金管〔2006〕14号)
各市林业局:
自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10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征管工作总体上运行较好。但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擅自减免、少征、漏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资金等问题。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林业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占用、征用林地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国家赋予林业部门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工作,切实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职责,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足额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少征或漏征。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实施工作。对所有项目均须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作业设计,并按作业设计要求严格组织施工。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每月返还一次。一次性返还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须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报项目作业设计文本。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森林植被恢复
费使用方向,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调控森林植被恢复费平衡财政预算,或变相抵减林业事业费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工作的稽查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行为。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少征、漏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挤占、挪用、平调或不按项目管理要求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单位采取包括停止返还、停止安排和拨付其他项目经费等调控措施。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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