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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讲座3

来源:独旅网
 今天我计划是讲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资本金结汇的形式,第二个是资本的外汇管理思路。第三个是境外投资外观政策,还有是8月29号出台的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

那我们先跳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与管理政策这个模块好了。我讲这个政策可以稍微系统地介绍一下。近年来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政策方面做了那些调整和改革、然后再介绍一下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存在那些问题、然后再分析一下资本金结汇管理问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最后再给大家介绍一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政策,包括它的管理原则和主要的管理内容。

那么首先看一下,近年来资本金结汇政策调整与改革。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从94年开始在国际收支里面出现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顺差,而且顺差的金额是逐年增大的。那么在资本项目顺差里面,资本金的结汇占了相当的部分,那么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的大幅增长是资本项目结售汇顺差的一个主要的原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局对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

那么主要的内容就是,原先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的、证监会惯例移交到外部资金审核管理,那么同时实行支付结汇制。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外汇资本金改革试点,授权外汇管理局来进行审核。在2001年8月份,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也就是汇发2001年141号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就是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将资本金结汇的审核权限由外汇管理局移交给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间接管理。那么也就是说,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的这个审核权限由原先外汇管理局审核移交到外汇指定银行来审核。

相对地来说,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结汇的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通过对外汇结汇管理的方式来达到对外商投入企业结汇的管理,这是2001年的时候。那么在141号文件试点的基础上我们及时进行了总结和完善,在2002年6月份的时候下发了汇发2002年5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7月1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那么改革的内容有两项:第一项内容,延续了14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权限移交给外汇银行来进行。第二内容,在59号文件里面明确规定了,资本金结汇的用途,也就是说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这点

在59号文件里面写得是非常清楚的。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同时明确了银行在办结汇过程中要审核要求和统一检测的要求,并且相应制定结汇的规则,要求你要按照操作规程的审核要素注意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结汇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

第三,强化结汇审核,实行支付结汇制。在59号文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针对资本结汇增长和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情况在2004年5月份又出台了2004年42号文件。那么在这个文件里面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那么什么叫做支付结汇制呢?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有实际对外支付需要的时候才可以办理结汇,这是有一个前置条件的。资本金进入到你的资本账户以后,如果没有实际的对外支付需要的话,你这个时候是不能办理结汇的。只有有实际对外支付需求的时候才可以结汇和对外支付的手续。

同时这个42号文件里面规定了,两个层次的不同管理方式。第一个层次,对于第一次结汇金额超过20万美元以上的怎么办?一个是20万美元以下的怎么办。它是对金额的大小分别进行管理。那么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资本金结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现金,并且向指定的收管人进行支付,这一条就说明问题了。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结汇,要求结汇企业出具支付数额,并且向指定的收管人支付。那么对于支付工资、流程备用金,或者是结汇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也就是说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怎么办呢?企业可以不提供这方面的数据,但是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的时候要提供上一笔结汇的用途清单。那么这个政策就分成不褪的层次来进行管理。

我们可以概括一下。他的政策内容就是以下的几项政策内容。

PPT第一项政策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令来进行审核,外汇局推出直接审核,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者。

第二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和应用的开支。

第三个,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该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可以凭企业结汇申请的书面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在企业的人民币账户里面暂时过度一下,但是要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最终的收款人。这个是在

2005年的时候明确的,资本金结汇能够进入到企业的,但是人民币账户暂时过度2恩天,但是2天以后必须支付给最终的收款人。

第四个,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含20万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的支付命令。但是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资金的时候,企业应该提供上一笔资金的使用明细情况。

第五个,对于单笔结汇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的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银行应该以传证的形式向所在地外汇据报出相关情况,按监管要求。另外一个,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和入账的时候,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外汇局报告。还有一个,就是银行应该在每月的前5个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的外汇局保送上个月的《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这个是从01年开始到08年的8月29号之前,这段时间以内所涉及到的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政策。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用2-3分钟的时间做一个互动。互动什么呢?我们在座有外汇指令的举手我看一下有多少。不是很多,主要是企业,是吧?我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大家在资本金结汇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多的是什么问题? 问:

周期性审核。 孙鲁军:

周期性审核的问题是很大的问题,是吧?凭证不够明确,包括支付命令束的格式不是一个标准的格式,还有相关的支付凭证的真实性银行是没有办法判断的。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办理外资本结汇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最大的困难?大家可能会说没什么困难。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可以规避资本结汇的管理。是不是?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过程中不会遇到任何政策障碍。我只要按要求把相关凭证给你,不管我的资金的真实用途跟我所申请是否一样,你外管局没有办法追究下去。实际上外管局在这几年的过程中一直关注这个问题,而且这几年资本金结汇也出现大幅度的增长。

我们可以看几个数字。第一个数字,2007年资本结汇同比增长71.64%,今年1月至7月份尽管有所下降,仍然高达37%。第二个数字大家可以看一下,资本金结汇占外商投资项下先汇流入的比例较高。那么2008年1月至于7月份,该项结汇率高达85.9%,2007年的时

候高达91.77%。那么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以后,那么外汇资本金进来以后基本上是结汇的,在结汇上是没有任何政策障碍的。或者尽管有一定麻烦,但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这些麻烦。第三个,资本金结汇已经成为企业结汇的主要因素。 主要问题我概括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外商投资前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来套取结汇的资金。关联企业比较多,关联交易的方式来进行结汇、来规避管理。

第二个,虚构交易来进行结汇,这个难度确实非常大。对相关凭证的真实性问题审核判断起来确实比较困难。那么企业可以通过这些交易提供一些有关的交易凭证和支付凭证。在审核过程中也很难判断出来这个交易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但是从表面上来看,所提供的凭证都是真的。

第三个,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的用途。也就是说结汇资金的实际用途和所申请的用途是完全不一样的。假如说我申请结汇的用途是流动资金跟周转。但实际上的用途呢?等于对房地产项目来投资,或者进入股票市场,或者股权投资等等,就是说你实际的用途和申请的是不一样的。

第四个,资本金结汇以后,长期滞留人民币账户里面不对外发展和对外支付。结汇以后就把钱放到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里面去了,不对外支付和对外发展。

第五个,资本结汇以后,用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那就包括新设企业增资,或者进行股权并购等等。

第六个,以归还人民币贷款的名义进行结汇。在申请的时候,我说我是用外汇资本抵押人民币贷款,现在贷款期限到了以后我要把所抵押的外汇资本结汇成人民币来进行管理。主要的是这几种管理方式

我们可以再简单分析一下。它的原因是什么?第一个原因,资本结汇的快速增长。它的总量增长这么快最根本的原因:境外资金持续快速地流入到中国境内来,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金持续增长,这是一个最根本性的问题。第二个原因,现行外资政策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业为缺乏有效监督。表现在哪儿呢?按照现行的有关对外资的管理规定来盘,如果境外在中国的投资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里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的项目的话,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再投资

无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只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即可。那么也就是说,我外投企业成立以后,在境内再投资行为只要我所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不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里面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项目,那我无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仅仅在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行。

在实际过程中,有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后把资本金大量地调到境内来及时结汇。结汇管理以后,这个资金就流入到房地产企业或者其他受到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或者产业的领域里面去了。那么甚至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仅仅只是一个空壳企业,把资本金结汇以后企业就消失了,结汇以后就去干其他的事情。这是一个再投资的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市法规还不是很明确。外商投资股市的问题,在证券法里面确实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市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而且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章里面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证券账户。但从实际上来看的话,包括我们跟商务部、证监会来看,都不太认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市。

第三个,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问题。什么叫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典当、担保、租赁、咨询这类公司。像这类公司从现在来看,比方说典当行、担保、租赁公司,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算不算金融机构?或者算不算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话,除了商务部审批以外,是不是需要银监会或者证监会的备案和审核?从现在看的话,仅仅是商务部批准就批准成立了。而且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资本金进来以后的金额还是比较大的。甚至有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之上,成立一个咨询公司注册资金1亿美元,然后到汇了就要求结汇。像这样的情况还是有的。

第四个,对跨国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问题。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 第五个,就是人民币汇率增强。外商投资者货币化出资的倾向明显加剧,结汇的意愿明显增强。人民币汇率升值,以现汇出资的意愿是明显增加。现汇进来以后,马上把外汇的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进行使用。

另外一个,就是银行的代理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确实从客观上来说,由于相关的审核凭证和审核要素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没有统一的要求,银行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难以判断相关的交易凭证和支付凭证是否是真实的,确实难以判断。另一方面,因为商业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加大,也不排除一些银行和企业相互勾结、相互串通的方式,为所

谓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些优惠或者一条龙的服务来规避管理,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在去年组织部分外汇指令员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些银行确实有和企业相互串通起来规避管理。 另外一个,资本金结汇以后人民币资金的用途缺乏后续的监管。结汇以后变成人民币了,进入到人民币账户里面去了。如果进入到第一个环节里的人民币账户里去还稍微好点,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如果经过2手或者3手,这个钱就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而且从外汇的管理权限来看,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账户的审核管理权限还没用,跟踪核查的权限也没用。但是,这次在新修改的外汇管理条例里面赋予了外汇管理局这方面的权限,外汇管理局可以对结汇以后的人民币资金的去向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追查。发现问题以后当然可以进行处罚。 下面介绍一下8月20号出台142号文件的一些内容,首先介绍一下主要的管理原则。第一个主要的管理原则,先验资后结汇的原则;第二个管理原则,项目结汇原则;第三个管理原则,实需结汇的原则;第四个管理原则,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主要是有这四个原则。那么我分别介绍一下这四个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个,先验资后结汇的原则。我们按照142号文件出台之前的管理办法的时候,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只要进入到他的资本金账户以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相关的结汇手续,没有强制性地要求资本金账户里面的资金必须结汇以后才可以使用。但是在这次142号文件里面写得很清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事先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只有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以后银行才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手续。而且明确了银行不得为没有办理验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办理结汇,这个在办法里第一条写得是非常清楚的。那么通过这种先验资后结汇的管理方式,一方面有利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办理结汇手续,提高外汇资本金到位的真实性,有效地防止利用虚假资金进行验资,同时也可以目前提高外汇管理局使用验资询证的方式统计到了实际利用外资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是第一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项目结汇的原则。什么叫项目结汇呢?我们知道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项目制的要求设立的,一个项目一个企业。说白了,外商投资企业是项目公司。按照这个规定,在142号文件里面规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除了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性的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只能用于自身的项目。那么也就是说,只能用于经过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和使用,不得超过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支付和使用。这一点是写得非常清楚的。

在办法的第三条里面写得很清楚,它是不能进行境内的投资的,这个和股权投资是一样的道理。不仅仅是包含了股权的并购问题,而且包含了在境内新设和增资,都是包含在这里面的。那么项目结汇的原则,就是从汇率方面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的去向问题。这些写得都很清楚,不能超过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 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来,142号文件里面的是什么呢?是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后的再投资企业,但是142号文件里面并没有完全禁止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行为。要明确一点,142号文件里面并没有完全限制或者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再投资行为。外资投资企业在境内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经过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还是可以办理境内的再投资的。142号文件里面仅仅规定的是什么呢?是外汇资本金结汇以后所得的人民币再投资行为。

第三个原则,实需结汇的原则。142号文件里面仍然延续了资本金结汇的实需原则。就是说只有在实际的对外支付需求的时候,那样才可以向外汇指标员来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不是实行意愿结汇的,它是实行实需结汇的原则。那么在142号文件里面变化比较大的还有一点。明确了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者出让股权而取得的转让支付对价,这个时候取得的外汇资金要进入到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里面去。那么就是说你的股权转换以后,所获得的外汇资金要进入到你的资产变现外汇账户里面去。而且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的资金结汇要按照实需的原则,也就是按照支付结汇制的原则来办理结汇制,那么也就是说外汇资金不能随意结汇的。只有在实际的结汇需要的时候你才可以办理结汇的,这条是变化非常大的一个具体要求。

第四个原则,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的原则。对于会计事务所来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电子询证必须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上面去操作,而且要求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时候必须在这个系统上面操作。结汇以后必须把相关的结汇信息直接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给外汇管理局。这个大家都很清楚,从今年的5月1号正式上线运行。 这个系统我们是去年12月20号在辽宁、海南进行试点,5月1号在全国进行推广。它包括4个功能模块,一个是外商直接投资模块,一个是境外投资模块,一个是统计分析模块,一个是年检模块,我们现在上线的这个模块仅仅是外商直接投资模块,也就是FDI的模块。那么这个模块下一步的要求可能还有两个端口,一个端口是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另一个端口

是给企业的断口,目前这两个端口都没有开放起来。之前企业、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必须去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完善信息平台然后办理相关的业务。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询证也要到外汇管理局通过这个系统来办理。这是4个原则,我们再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第一,先验资后结汇。从第一条里面就写出来原则了,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事先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手续。这里写得非常清楚的,结汇之前应该先办理资本金的验资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在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那么在这个时候必须附上外汇验资询证,在验资报告后面必须附上外汇验资询证的这一块。而且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明确规定: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这个要求是非常明确的。而且上面写着,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金额累计的验资金额。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这个要求必须把握好,办理资本金结汇的金额不能超过外商投资企业一半的验资手续的验资金额,这是一个非常原则的东西。

第二项内容,实行支付结汇制。外资投资企业只有在有实际支付行为的时候才可以申请办理结汇手续,而且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业务的时候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结汇制的管理规定。

第三项内容,明确了资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在办法里面第三条写得非常清楚,外商企业资金进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部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这条是写得非常清楚的。以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只能进行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能超范围使用。

另外,还有几个条款要说一下。第一个条款,除了另有规定以外,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的股权投资。首先要明确这个股权投资是指什么。这个股权投资包含了增资、新设子公司和在境内的股权并购等等。当然除了这个规定以外还没有任何规定,这个仅仅是作为政策项目的延伸使用。这条实际上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基金,不得用以境内的再投资。这条说白了就是这层意思,不能用于境内的再投资,包括新设、包括增资、包括股权并购等等。

第二条,除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本

金买非自用的房地产。这个就涉及到外商进入房地产行业的行业规定了。在06年建设部、商务部、外管局等6个部门发布的171号文件里面,以及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发布的47号文件里面都写得很清楚。如果境外的投资者机构要在境内买非自用的商品房,只能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先经过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外商资投资企业,然后再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活动,这在171号文件里面是很清楚的。那么142里面重审了这条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以后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买非自用的商品房。

另外还有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现在说实在话,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只有2种方式。一种方式是QFII,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可以进行股票的买卖、可转换债的买卖,QFII的管理办法里面写得非常清楚。另外一个,境外投资者可以以战略投资或者财务投资的身份参来参与境内的投资。那么只有在这两种形式下他们才可以进入到中国境内的市场,目前来说还是不可以的。

第四个条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的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这一条涉及到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商务部发布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来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那么进行股权投资的话,它的外汇资本金只能划转为他所成立或者并购的企业。经过外管局核对以后,资本金划转给它新设或者并购的企业,不得把资本金结汇以后的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给他新设的企业。这个很清楚。外汇局只能通过外资划转的方式进行,是由他新设的企业或者被并购的企业来办理结汇手续,投资性的公司是不能办理股权投资项下的资本金结汇的。

第四个方面,明确了资本进结汇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的时候,应当提交以下的材料。第一个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从2008年5月1号开始,外汇管理在全国上线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上线完了以后,经过全国各地分局的努力以及各外商投资企业的配合,现在系统里面已经输入了将近23万家企业的相关信息。那从8月份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下的业务都必须凭外汇登记证来办,一律取消了纸制的外汇登记证。银行要记住一点,在企业到银行申请资本金的结汇手续的时候,如果他这个时候他还拿着纸制的外汇登记证的话是不能为他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的。那这个时候就可以告诉企业,你必须拿你相关的数据(大概有15张报表)拿

到外汇管理局输入到系统里面去。经过外管局核对完了以后,可以把你的纸制外汇管理登记证变成IC卡登记证。那么就是收回你的纸制登记证,给发放新的IC卡的登记证。这个时候企业才可以凭IC卡的外汇登记证,然后到外汇指令员那儿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这是第一条。 第二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支付命令书。这个支付命令行是指,由结汇的外商投资企业签发的,银行将所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在142号文件里面,对支付命令行的格式就可以明确和固定下来了,大家可以看一下命令行的格式。这是办理结汇的银行,本次资本账户外汇资金结汇的金额为多少。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那么这个表明相关的资本要素了。收款人是谁、收汇金额多大、收款人的开户行的名称、收款人的账号、资金用途等等。

那么在备注里面著名资金用途主要是写一些大的方面,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等,然后再写具体的内容。而且在命令行里面最重要的一点,一定要注意一下有个承诺的事项。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首先要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营批准、经营范围申报的范围,那就是我使用我的经营范围和环保升级的用途的。如果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下面是由某某公司盖戳。那么这个支付命令行的格式就规定下来了,这是第二个材料。

第三分材料,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文件包括三个合同,或者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因为这个时候在人民币支付之前,肯定有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办法拿到商业材料的,这个时候只能出具类似商业合同和支付通知等材料。所谓的支付通知呢?它应该包含的条款内容要注意一下。应该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以及银行的账号和用途等等,这是通知书里面必须包含的基本的要素。 另外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还有一个材料,前一笔资金进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和使用情况的明细单,以及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发票和有关凭证的复印件。使用情况的明细清单最好有一个固定格式,大家可以看一下。也是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完整的,这个清单是按照这个固定格式来走的。包括收款人、支付金额、收款人的开户行、收款人的用途等等,而且承诺事项里面也有一个具体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执行,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公司办理

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另外就是,你在办理单期资本金结汇的时候,必须把上期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提交给外汇指令银行,作为结汇时候的审核凭证。

但是要注意一下,办法里面为了方便企业也提出了例外的条款。也就是在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备用因的结汇,企业无须提交第三项和第五项的材料。第三项目的材料,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的用途文件包括三样合同,或者收款人的收货通知等等。还有一个,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和使用情况的明细清单,可以不提交这两份材料。但是仍然要提交其他三项材料。那么第一项材料,IC卡的登记证。第二项材料,支付命令行。第三项材料,验资报告。要提交这三项材料才可以办理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结汇手续。

另外一个,关于资本金账户的第十九个问题。在办法里面有这么规定,资本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把利息划入到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里面去。那么就是两条通路,一条通路是资本账目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办理结汇;另一条通路,你可以把你的利息所得划转到你的基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的时候也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来办理,办理相关的划转手续。

另外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账户都开在统一家银行的,他在办理资本金结汇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要求。要求结汇的银行在当天办理完毕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的入账和对外支付划出的手续,那就是说你的人民币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开在同一个银行的话,那么你的结汇手续、人民币资金入账手续和对外划转的手续必须在当天办理完毕。原来在05年出台的人民币办法里面,可以允许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在账号里面呆两天,那么在2天之内划转,现在不允许了。如果你的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在一家银行的,那就要求一天把所有的结汇手续、划转手续全部办理完毕。

如果你的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不在同一家银行的怎么办?在办法里面也明确规定的:结汇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的时候,银行应当在划转凭证上说明资本金结汇的字样。对于人民币资金划入行来说,他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包含划入当天,根据企业提交的支付命令行办理该笔人民币资金的对外支付和划转手续。这两个也挺重要的。第一个,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不在同一个银行的,对结汇银行和人民币资金的划入行都

有相关的要求,当然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这样就很清楚了

另外一个,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的周转、工资奖金的发放。资本金结汇,如果它的用途是用于企业备用金的周转或者奖金的发放,所得的人民比资金可以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里留存。这里面说得很清楚了,如果你的资金用途是用于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话,你可以把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在你企业的人民币账户里面保留。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对资产变现相关的账户开户和结汇管理在142号文件里面也写得非常清楚。第一个要求,明确了境内机构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的股份或者权利的时候,他所收到的转让之后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到资产变现专用账户里面去。按照原先的管理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所收的外汇可以直接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可以全部都结汇,但是现在不行了。你现在转让股权以后所得到的对价,你必须进入到资产变现外汇账户里面去。第二条规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和资金的入账,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来进行审核,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来办理开户和入账手续。

另外一个,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由外汇指令员来进行审核。那么明确了资产变现账户里面的资金也是实行支付结汇制,有实际对外支付的时候才可以办理结汇。办理结汇的时候要有3份材料,第一份材料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行,支付命令行的格式在142号文件里面也给了。

第一个,要写清楚本次资产变现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金额为多少,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购来支付,这个表格也写得很清楚。对于收款人支付的金额,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户和支付资金的用途都写在里面。而且承诺事项里面也要求有承诺事项。本机构承诺,此次申请资产变现外汇资产账户是经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使用,完全符合申报的用途。如果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承担改变资金结汇用途的法律责任。这个里面写得非常清楚。

另外一个,上一次资产变现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的情况,在142号文里面也有一个标准的要求和格式,大家可以具体地看一下这个通知。那么企业持这三份文件,就可以到外汇局来申请办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里面的结汇手续。那么对银行的要求是这样写的,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影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来办理,并且及时将资本金结汇的情况通过该系统向外汇管理局进行反馈。结汇、电子询证都应该通过直接投

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来办理,而且银行在办理完资本金结汇手续以后要及时将结汇的情况通过这个系统反馈给外汇管理局。

另外,142号文件里面明确了处罚的原则。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外管条例44条的相关定,对于相关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一个,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第二个,以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炒房、未使用人民币贷款的。在142号文件里面列出的这两种情况,一个是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另一个,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来炒房,还没有使用完人民币贷款的。

那么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一下他的具体内容。在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四条里面规定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在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四条里面写得是非常清楚的,这个出发的原则写得是非常清楚的。这个就是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政策的管理原则和主要内容。 大家先休息10分钟,然后我们再介绍其他相关规定。

我们用一个小时的时间介绍一下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以及下一步改革的思路。下面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介绍一下近年来外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现行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内容。到底外汇管理局在境外投资方面管哪些内容?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凭证?那么第三个,就是下一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实际上我们办法已经制定好了,现在已经报给国务院了,国务院一批下来以后就可以颁布实施了。 简单回顾一下近年来外汇管理的改革。管理改革按照时间点来看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简化了境外审核的手续,这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审核。那么按照2000年以前的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审核之前,必须要到外汇管理局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审核。外管局经过审核以后,认为你的境外投资没有风险的话才给你批准。在境外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情况你必须要了解,他没有办法管理把握境外投资的外汇分析。外汇管理局的投资策略凭什么来办这些东西?但是这里面说的确实不一样。 当初我们是外汇资金转却的国家,最少的外汇储备资金是不到100亿美元。但是现在我们情况不一样了,我们到6月份1.8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从相对少的外汇资源,到了比较充裕的外汇资源,这样的情况下确实不一样了。我们对境外投资惯例思路就是这样的,该由

企业自己决定的时候你们企业自己决定。外汇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绝不插手企业的任何事情,这个从2001年就开始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第一个,简化了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主要做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明确了全部以实务方式进行了境外投资,不要经过外汇管理局的外汇资源审核。全部实务方式,包括一些设备进行境外投资的,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审核。

第二个,对于援外项目的境外投资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来审核。 第三个,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的对外项目无须经过外汇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四个,就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由原来的14项缩减到后来的7项,在审核评论上也得到了简化。

第五个,取消汇款保证金制度。当时为什么要定保证金制度呢?在当初的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资金比较短缺,那么要求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取的利润必须调回到境内来。为了保证境外投资企业及时把利润调回到境内来,要求境外投资企业在投资之前按照他的投资总额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然后放在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外汇账户里面来保证它的利润及时调回。这个制度在01年的时候也取消了,取消了汇回利润保证制度,不再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在境外所获得的利润调回境内来。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有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

从2002年开始,先是在东部沿海省份进行外汇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那么在05年5月份,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全面推开。大概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按照89年制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只能使用自有的外汇资金。那么从2005年开始,我们放宽了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规定企业可以使用自由外汇资金投资以外,还可以使用国内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来进行投资。

第二方面,扩大了境外投资购汇的额度。前面人民币购汇的话,刚开始实施有一个额度的控制。在2005年年初的时候,全国的境外投资购汇是33亿美元。到了2005年5月1号以后,把这个购汇额度扩大到50亿美元。到了2006年7月份取消了境外购汇额度,企业只要有人民币资金在外汇方面不再受到额度控制。

第三方面,不再强制性要求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调回掉境内来,企业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者进行再投资。利润的储值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不调回,你

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者再投资。

第四方面,下放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批权限。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资源审核,都是由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审核,无须上报到外汇管理局总局来审核。

2006年7月1号开始,又进一步调整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有以下几项。第一项,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既然允许人民币资金进行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就不再对人民币购汇的额度进行限制了。企业只要有人民币,在外汇指令方面就有充分的保证。第二个方面,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现行汇出。什么叫前期费用呢?前期费用主要是指以下3方面的费用:

第一个,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以及他们要求需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个,境外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个,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以及聘用相关人员等所需的费用等等。

我们知道境外投资审核涉及到三个部门的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国家发改委是对境外投资的可行性进行核准,外汇管理总局是对境外投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商务部是负责颁发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常的境外投资企业资金汇出必须经过这三个部门才可以办理境外投资的结汇手续,必须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最后办理了外汇登记证以后才可以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办理境外投资的资格汇出手续。 那对于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来说,就没有必要进行这么多的手续。在办法里面是这样写的:境内投资主体在向有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之前,经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可以将和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那就是说你的项目得到发改委、商务部批准之前也可以经过外汇管理局的核准,然后把你的相关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这个对于境外投资企业来说是非常便利的事情了。同时我们在具体的审核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简化,境外投资企业前期费用的汇出主要是由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审核就行了。所在的外汇管理局审核完之后就可以直接汇出,不需要再报到外汇管理局总局来进行审核。

另外一个,从2007年8月份开始,我们进一步简化了外汇资金审核权限,把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资金来源审核权限全部下放给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那么也就是说,不论金额大小,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都在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无须商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我们再回头看一下,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核。

第二个,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个,境外投资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第四个,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汇汇出核准。

第五个,和商务部一起对境外投资进行联合研究。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个,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企业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项目审批文件以后,必须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只有办理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来源审核以后,才可以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那么它办理所需要的凭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凭证: 第一个,书面申请;

第二个,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个,经工商管理部门联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第四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第五个,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这个里面写得就很清楚的,如果使用的是自有外汇,应该提供最近一期的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如果使用的是国内外汇贷款的,应该提供和贷款人签约的贷款意向性的证明文件。那么这个证明文件就是由贷款方给你出一个意向性的书面函。另外一个,如果是收购境外资产和股权项目的,应该提交已收购资产的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对已收购标的评估报告等。那么持这些文件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以后,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给你出具一个核准件、一个批复文件。你就可以持这个核准文件到商务部,然后你就可以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这是第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方面,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这也是外汇管理局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的一项主要内容。首先开始叫新设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那么要求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发改委的可行性批复,外汇管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商务部的批准证书以后,

企业必须重新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证。这个时候他必须持有以下的材料了: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文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如果中方的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的境外投资,或者中方外汇投资额100O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批准文件。 说白了就是6个文件:发改委的项目可行性批复文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管局颁发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批复文件,持这几项文件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那么外汇管理局审核完了以后会给企业颁发一个书面的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这是新设企业的登记。

那么境外投资企业还有一个外汇登记的变更。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的变更手续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况,变完以后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如果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以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事项等等,变更事项发生以后的60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手续。名称、经营期限、合作伙伴,或者你有重大的资本变更的情况下,必须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手续。持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这个是由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然后持这些文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手续。

境外投资企业由于破产、解散、清算或者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者停止实质性的经营的时候,这个时候他的境内主体应该到外汇管理局来办理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向外汇局交回外汇登记证。材料: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就行了。

第三个主要的管理内容,就是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企业必须持以下的文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过外汇管理局核准以后才可以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文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发改委的项目可行性评估,凭这些材料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管理局经过真实性的审核以后给你出具一个核准件,企业就可以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境外投资前期备用汇出核准的一些原则我再详细介绍一下:

第一个原则,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或者批准之前你的境外项目,经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可以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这一条就写得非常清楚,你的境外投资项目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之前经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申请,你可以将你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境外去。这是这条原则。

第二条原则,前期费用汇出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有个规模限制。如果确实因为业务发展或者投资需要超过15%怎么办?超过15%的话也可以持相关的资料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的省级分局来进行登记,这个时候县、区局就没有审核权限了,这个时候就要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分局来进行申请。经过核准以后,也可以绘出超过15%的前期费用。

第三个原则,经核准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列入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前期费用算到你的总额里面去。企业在汇出资金的时候,应该核减掉已经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就是这个前期费用是包含在你的投资总额里面的。

最后一条原则,如果境内投资者自从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完成境外项目核准的,这个时候你必须把剩余的资金调回到境内来。就是你什么时候可以汇出去,汇出去的高线。什么主体是谁?如果项目没有得到批准,以后你的剩余资金如何处理?这些在办法里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汇出的材料有以下几个材料: 第一个材料,书面申请;

第二个材料,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支招或注册登记证明;

第三个材料,境内者参与招投标、并购或合资项目的文件,包括意向书的文件。 第四个材料,境外投资者出具的书面承诺函(资金确实是用于境外)。

下一步怎么办呢?我们现在适用的境外投资办法是1989年制定的,时间这么长了,整个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变化。而且我前面也介绍了,从2001年开始,外汇管理局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很多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都是很零散的,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规范性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我们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05年开始,就着手对89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也就是拟定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规定,这个就把前期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所涉及的相关

内容全部放到这个规定里面加以明确。这个规定目前已经报到国务院去了,国务院批准以后我们就可以发布实施了。主要的政策调整有这几块政策调整内容:

第一个,本项目取消了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核,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那么外管局主要是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以及外汇登记的变更注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进行监督管理,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

第二个,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审核手续和审核的管理原则。 第三个,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审核。

那么下一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审核有可能就不再外汇管理局来进行审核了,有可能就下放到外汇指定银行来审核。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手续。

还有一个,在办法里面规定了,可以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一些融资性的金融政策支持。参与境外的投资企业都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就是企业走出去以后境外的资金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企业走出去以后成立的时间不长,企业的资金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受到非常大的制约或者限制。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外管局出台了几项政策措施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无条件地境内企业可以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境外换款,这个在2004年104号文件里面规定得非常清楚。

第二个问题,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的对外担保。在2005年的时候出台了一项政策,调整了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手续。原来给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需要主体审核的,从2005年10月份开始不要主体审核了。外汇管理局每年给银行核定一个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额度,银行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额度内给企业提供对外融资性的担保业务。这个就是出台的这两项大的政策。

另外一个,我们从2006年开始,在浙江宁波对民营企业境外放款进行了改革试点,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这个也是大力支持。这个解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下放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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