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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来源:独旅网
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作者V:shiying168

为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建设集团。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㈢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㈣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㈤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隐患的基本情况; ㈡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㈢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㈣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㈤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㈥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㈧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项目部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

患限期整改通知,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督促项目部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公司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上报建设集团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负有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加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各项目部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统计与分析记录等,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报表送建设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一般隐患(不会产生全部或局部停业停产治理)具体由班组负责落实整改,项目部安全员

负责监督整改,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复查。

第十条 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部应当向公司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公司同意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对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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