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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X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 10 至时,下午 1 时 30 分至 5 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视员工上下班打卡, 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 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场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 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 〔或其授权人〕 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那么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 一经发现, 即扣除当月全勤奖, 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 早退累计达次者, 扣发全勤奖达次者扣发 100 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 扣发当月全勤奖, 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每月累 计 3 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 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 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 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 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 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 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开工资部备 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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