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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2021-03-04 来源:独旅网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21

  学校少年宫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乡村少年宫财务管理的公开、公正、合理,我校将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对财务要本着增产节约、增收开支、开源节流,艰苦朴素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2、严格掌握经费开支,购物要有计划,经领导批准方可购买,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专款必须专用。

  3、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经费,节约办宫,采取多方式、多渠道筹资资金开展活动。

  4、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必须凭购物发票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白纸发票和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5、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发票、暂付款的使用和对现金、记帐、报表、核算等必须严格执行财会规定,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和漏洞。

  6、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财务领导,主任亲自抓财务工作,会计每月结账一次,定期公布帐目,年终清账一次。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

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

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  (一)日常公用支出:占70%。

  (1)办公费:8%(教学用具、纸张、墨水、粉笔、教师用教材等)。  (2)水电:占7%。

  (3)印刷费:占6%(讲义、资料、考试试卷)。  (4)邮电费:占3%。  (5)取暖费:占2%。  (6)交通费:占3%。  (7)差旅费:占5%。  (8)会议费:占3%。  (9)培训费:占5%。  (10)福利费:占5%。  (11)劳务费:占2%。  (12)租赁费:占1%。  (13)零星维修费:占2%。

  (14)专项材料:占3%(实验实习药品、文体用品)。

  (15)其他:占15%(教学业务奖励、教改教研、业务招待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会经费等)。

  (二)专项公用支出:占30%

  (1)办公设备购置费:占2%(办公用桌凳、电讯设备)。

  (2)专用设备购置费:占8%(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

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

  (3)交通工具购置费:占2%(非机动车等)。  (4)图书资料购置费:占4%。  (5)其他:占14%。

  项目支出反映校舍维修、购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费。

  第十九条 绩效工资,是各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调动教师积极性,依据有关政策而设置的以量计酬工资。  其基本原则为:

  1、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促进事业不断进步发展。  2、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将教职工工资与工作业绩相挂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3、实行总额控制和浮动使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坚持“量入为出、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工作成绩的确定

  1、各学校每学期要以国家课程标准和上级有关要求将本校各项工作进行量化,制定出详细的考核办法。

  2、以上学期工作为基础,制定出本期工作目标。

  3、学期结束时,各单位根据期初制定的考核办法、工作任务量化标准、本期工作目标对职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按百分制算出每一位教职工的分值,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工资资金来源  1、勤工俭学收入中按规定提取部分。

  2、公用经费中按比例提取的教学奖励资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中除去公用经费开支后剩余部分。

  3、财政供给工资中提取的浮动工资部分。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的审批和发放

  按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以校为单位依据绩效工资的发放规定进行量化评定后,报中心学校核定后,报教育局审核汇总,再报财政局核实发放(每季度发一次),但任何单位都不能借债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当地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按照共同分摊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共同负责。项目实行公示,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对余额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各种基金,以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并按基金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等。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债务措施,教育局财务部门要协助学校制定偿还计划,使负债有计划、有逐步地进行偿还到位。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

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涉及同财政部门、教育局、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时,按县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实施“校财局管”的中小学校由乡镇中心学校按中小学财务核算点分别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办理学校的财会业务,并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目,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金额机构进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每月底将下月的用款计划报送教育局财务部门审核,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报送的各学校用款计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给提供商品、劳务的供应商,授权支付(主要用于学校的零星支出)通知给学校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金融机构。

  第四十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帐程序

  各种报销单据首先应由经办人签名,再由学校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然后交财务核算点会计核实签名,最后由中心学校分管财经领导审盖“审核”方块印章后才能报销。

  (二)报帐手续

  1、一般报帐单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学校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属实,分管财经领导审核盖章后才能入帐。

  2、对超过300元以上的支出,应有附件加以说明。  3、购置控购物品,应先办控购手续。

  4、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文件或通知,经领导在文件或通知上签字批准同意,报帐时,应将文件或通知作为附件。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项目品名应明确,含品名、数量、单位、金额,不能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是否已按规定的程序签批,需报计划等有关手续的,是否已经办理。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帐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财务核算点每月底将统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预算执行情况表》等财务报表报送教育局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对各乡镇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和县直各学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十四条 财政、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财务核算点和县直各学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八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五十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薄,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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