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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品管理

2020-09-28 来源:独旅网


有毒有害品(防疫药品)的控制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采购、保存、使用、销毁的管理,确保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 危险品的计划采购

2.1 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由使用部门部长编制《危险品申购表》,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剧毒、麻醉品还应按国家法规规定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送交物资供应部进行采购。

2.2 物资供应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品的采购,危险品的采购必须由指定人员二人以上持相关手续到指定单位购买,采购人员无权改变指定购买单位。运送途中需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安全交至储存使用部门。购买凭证严禁转借他人。

3 危险品的管理人员

3.1 对剧毒、麻醉品的保管由质量检验部部长(保存使用部门)、行政事务部部长(监督检察部门)负责其管理工作。对易燃易爆品,由存放使用部门和安保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和监督检察。

3.2 危险品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分离,不得一人兼任。危险品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具有极高的工作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相关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4 对剧毒、麻醉品的验收

4.1 由危险品专管负责人(部长)和专管员共同检查危险品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标签清晰、文字完整、易于辨认、无污染、无渗漏,无破损,无混杂,无启封痕迹,准确称定包装(未开口状态)重量,核对确认,以上有一项验收不合格,拒绝接收并进行调查,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4.2 验收合格后填写《危险品验收记录》,由送检和验收人员共同签字。

4.3 在危险品包装物上标识状态标记和使用记录。

5 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5.1 对剧毒、麻醉品及其试剂必须严格按各品种项下要求置于贮存柜中安全贮放,分类摆放整齐,有存放记录。《危险品储存、发放台帐》。

5.2 对剧毒、麻醉品存放柜要双人、双锁保管。

5.3 氰化物严禁与酸混存,一旦发生火灾,不能使用酸碱灭火器,可用砂土灭火,灭火须戴防毒面具。

5.4 易燃易爆的物品应远离火源,专区存放,存放室内温度必须符合温度要求,并有防火防爆设施。存放点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并保证设施安全完好。

5.5 强腐蚀性的物品专区存放,严格管理,小心使用。

5.6 专管员对化学性质不够稳定的剧毒药品每月检查一次,性质稳定的每季检查一次,帐卡物相符,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部长和公司主管负责人。

5.7 严禁在存放室内休息、饮食、吸烟等。

5.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存放室内。

6 危险品的领用

6.1 对剧毒品、麻醉品,使用者需两人填写领用单,由相关部门部长审核(包括名称、规格、用量、领用日期、检验样品名称、部门部长签名、二位领料人签名,二位发料人签名)签字后,报公司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6.2 二位专管员(发料员)核对领料单批准手续符合规定要求后签名,二人共同开锁,取出物品,交给领用人。

6.3 专管员和领用人共同复核原包装重量(在专用天平上称重),应与原包装验收重量或上次取用封口条标注重量相符,否则不准开封,并立即报告部门部长和公司主管负责人调查处理。

6.4 专管员和领用人共同检查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口严密、封口条完好、标签完整、外标识完整等无误后方可开封取样。取样完毕后加贴封口条、注明封口人、封口日期,剩余毛重等。由专管员立即取回存放柜内上锁。

6.5 专管员填写领发记录,注明剩余量(毛重),四人签字确认。

6.6 无批准手续的领料单不得发放。

6.7 所有的记录、领料单均永久保存。

6.8 对易燃易爆类、强腐蚀性类物品和试剂经批准凭领料单发放,不能过多领用存放在使用现场。

7 危险品使用

7.1 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使用须知》并在使用场地明示。

7.2 危险品使用者必须填写《危险品使用记录》。

7.3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时,注意安全,室内至少有两人,以减少人身事故和火灾的发生。并应制定有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火灾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7.4 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现场不得有明火,并有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如照明应使用防爆开关及防爆灯。

7.8 配制有毒药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中毒。

7.6 不准用鼻子对准试剂瓶口闻味!绝对禁止用舌头品尝试剂及试药!

8 剧毒、麻醉品的销毁

8.1 凡超过有效期或使用期的剧毒、麻醉品应销毁。

8.2 因某种原因致使其改变理化性质的剧毒、麻醉品应销毁。

8.3 使用完毕后的剧毒、麻醉品内包材严禁擅自丢弃,必须交由专管员统一管理,统一销毁。

8.4 管理员定期提出书面销毁申请报告,报部门部长审核,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销毁原因、销毁方法、安全措施、申请日期、申请人,经公司主管负责人批准签字。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使用部门部长负责指定四人,按批准的方法执行销毁,其中二人监督执行。

8.5 销毁须严格记录。内容:除同以上销毁报告外,还应注明销毁执行人、监督执行人、销毁日期、保卫部门批准、当地公安部门意见、当地环保部门意见、记录详细、完整、归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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