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认识问题 明确要求
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 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 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 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 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 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当前人 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 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 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
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
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 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 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 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 任务的发 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
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
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 性。
人民调解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必不可少的生力军, 其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关系到群 众生产、生活秩序的安定,更关系到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 “ 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 ” 默默无闻地奉献,用自己的 辛勤汗水铸就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 “ 第一道防线 ” 。要以此激发人民调解员以 “ 知民情、化民怨、解民忧、正民 风、谋民利 ” 为己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豪感、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的热情及干劲。人民调解员还必须具有敏锐的 洞察力,能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本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 针对本地热点难点问 题,迅速进入情况,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 注重培养调解员为民服务的品德和意识。要在人民调解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职业道 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忘我无私的思想品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标兵。
其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是基础
按照 “ 三懂一会 ”(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党的理 论知识、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提高领会其精神实 质的水平和能力。 学习民法通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常用的涉及承包、 计划生育、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农业生产、 民事侵权、医保、劳动治安、合同物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必要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是关键
一、是高度重视培训。这是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渠道。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采取 师团两级分批次培训。 师司法部门负责培训团级人民调解员和连队调委会主任的培训, 团司法所重点培训连队调解员。 培训内容主要为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现状、 治安形势要求与任务、 调委会性质任务、 民间纠 纷调解实务、民间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以期逐渐 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水平。
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首先,各团司法所每月要定期召集全体连队调解员观看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教学光盘 (可以是反复观看和学习 ,通 过解说,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原则、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格式。
其次,召开调解观摩会和经验交流会,以观摩调解典型邻里纠纷的形式,让调解员在现实案例中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等内容,并组织团、连两级人民调解员一方面交流观摩会的体验和收获, 增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另一方面交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和遇到的疑难困惑, 共同探讨如何做好人民调 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促进调解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技巧。
三、是强化在岗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团、连两级调委会应建立健全在岗调解员学习制度。制定详实可行的年 度在岗学习计划和检查督促措施 . 团调委会和司法所要积极配合为调解员提供内容完整的学习材料 . 强化对调解员的考 核、评比力度,提高全体调解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 (可以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 。还可
以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疑难纠纷分析会、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学习,不断促进人民调解 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要建立调解员诚信制度,保持调解工作的纯洁性和社会公信力。
四、是为调解员提供民事审判观摩的学习机会。师、团两级调委会应拓展工作思路,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公安 机关和兵团法院的沟通, 积极争取他们对本师、 本团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 行业务培训和组织旁听审判,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的形式,以案学法 ; 特别是 人民法院通
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千方百计提高其调解工 作的水平和质量。 人民调解员要在自觉接受法院和公安机关指导的同时主动拓宽工作视野, 配合公安机关搞好辖区内 社会治安、 协助他们做好辖区内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 并配合他们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以 促进人民调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使兵团的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五、要合理选聘人民调解干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首先要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较高文 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 识化 ; 其次,主动请一些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 再次,还应学会整合社会资源,创建优化的社 会化调解队伍。广泛吸取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退休教师和老干、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办事公道、 威信较高的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扩大社会参与,改善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 六、应大力宣传典型,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大力宣传调解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调解员,激发广大调解员从事 本职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弘扬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培养公道公平的品德,养成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 作风,在调解员队伍中形成学有典型、比有目标、赶有方向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调解工作长效、健康发展的 良好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牢不可破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公信度。
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解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 会的基础工程。 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 经济转轨和各种利
益关系不断调整的新时期, 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特别是一些权益型纠纷和特发性纠纷不断发生,本文就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 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把人 民调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建立健全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 分析 研究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表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解决协调配合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宣传力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促进社会来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 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营造人民调解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
要按照“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 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要继续巩固组织、提升素质、规范工作。对现有 村(居民及人民调解组织状况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在各个层次调解组织体系和 调解员队伍中, 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主导和纽带, 在调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要大力提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 会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专兼结合、以专带兼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积极稳妥地发 展企业、 区域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要根据社
会矛盾纠纷的状况和人民群众对调解的需求, 加强与劳动、 土地、 城建、 医疗、环保等重点部门的对接,主动设立调解组织,拓宽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三、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乡镇调解组织队伍要有专职人员调解这项工 作。 村级调解组织队伍不要以三年一次的村级两委换届引起调解员的同步变动, 各村要以实际情况人员作些适当调整, 要做到调解队伍基本稳定。要以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 效提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水平和有效发挥调解队伍的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加大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投入,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 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 表彰经费、 调解办案补助经费、 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不断完善“以奖代补”制度,协 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 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充分 激发、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让亿万华夏儿女为国泰民安、一派欣欣向荣的 祖国感到骄傲好自豪。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
着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
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 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 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 点和难点问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者们应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做到未雨绸缪。结合几 年来我团和本人在二连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 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 对新时期团场及各连队努力做好 这项工作谈点自己肤浅的认识 ...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 体体现。 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 复杂化的形势下,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 方针、 方式、 方法上的 “四 个转变”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
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
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 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 ; 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 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 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
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两所联调” 工作机制。 区 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 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 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 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 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 ; 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 可移交调委会处理,
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 合同法、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 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
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 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 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 “ 四 个转变 ” ,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 有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四个转变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 “ 单一调解 ” 向 “ 调诉衔接 ” 的转变
过去,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 行。 随着最高人 民法 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 进 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出台与实施, 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 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 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 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这就 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 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 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 也拓宽了人民调解 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 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 “ 重调轻防 ” 向 “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 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 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 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
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 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 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 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 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 解的帮助; 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 加 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 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 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 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 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 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 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平时十天一排查; 在政治敏感期、 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 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 “ 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 ” ,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 “ 单独调解 ” 向 “ 联合调解 ” 的转变
“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 是调解委员会的事 ” 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 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 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 随着环境纠纷、 医疗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等 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 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 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 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 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 两所联调 ” 工作机制。 区法 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 负责业务指导, 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对 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 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 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诉讼、 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 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 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 改制公司、 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 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 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 “ 以德调解 ” 为主向 “ 依法调解 ” 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 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 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 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 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 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 辈份高为调解的基 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 词的情况并不鲜见, 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 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 大挑战, 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 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 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 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 参加培训等途径, 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婚姻继承法、 物权法 、 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学习省、 市、 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 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 可以邀请法官、 检察官、 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 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 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受理条件、 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 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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