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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版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2022-07-07 来源:独旅网
新世纪图书馆2oo8年第5期 m --” 。 … 涉外版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术 程 艳(河海大学商学院)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已经突破了严格地域性而取得了间接域外效力,但由于各国在版权立法上的差异以及国际 版权条约与内国法保护程度的差异,涉外版权仲裁中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处理涉外著作权争议只适用本 国法,该规定与国际趋势不符,可以采取综合适用不同法律原则的方法,完善著作权法中的冲突规范。 【关键词】版权;地域性;法律适用 【Abstract】The efect of copyright has reached the outside territory of one country in modern eras.The legal conflicts and issues fo applicable laws still exist due to the diferent legal provisions among the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For the Chinese law,which is to be used to dispose fo ̄ign copyright disputes,is contrary to the world trend,we can make revisions of copyright law by 1 ̄fel"ence of compromised applicable rules. 【Key words】Cop ̄ght;Territory;Law application 1 涉外版权仲裁中法律适用的产生 主、委托人一般不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我国著作权法中职 务作品的归属采取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规定,承认了作者的 传统上,版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随着世界科学文化艺 著作权,但对作者权利的行使进行了一些限制。 术的发展和各国经济交往的进一步增加,版权作品已经越来 2.2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及权利内容 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版权的涉外保护问题Et趋重要。随着 各国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实质性要件要求是一致 全球性和地区性保护版权的国际条约的缔结,打破了版权的 的,即具备独创性,但在具体的版权保护的范围上有所不同。 地域性,使版权的保护从一国范围扩大到整个世界,逐步取 美国版权法采取了列举法,将版权保护的客体分为八大类, 得了某种域外效力,而各国在版权立法上的差异以及国际条 对于演讲、布道、讲学等口述作品不予保护,而我国和前苏联 约规制范围的局限,使得对版权的国际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 版权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即使是《伯尔尼公约》,也允许各 的解决尤为突出。 国可以自行决定对新形式的标的(如录音、计算机程序)可 2涉外版权仲裁中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否被视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纳入到版权或者邻接权客体进行 保护。 依据国际私法的理论,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需要有法律 版权的内容分为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就经济权利而 冲突的存在,随着版权地域性原则的突破,各国对版权的取 言,对于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各国的立法态度不一。目前承认 得条件、保护范围、保护体制、保护期限、保护方法等做了不 追续权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但是 同规定,国际公约在规定了若干保护标准时,又确立了以国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法律对此项权利不予保护。《伯尔尼 民待遇为基础的独立保护原则,允许各国自行其是,使得法 公约》规定了这一权利,“对于作家和作曲家的艺术原作和 律冲突仍然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原稿,在作者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对作品进行的任何转售中 2.1版权主体 分享利益”。但又规定,这一权利是否得到确认,由缔约国国 在版权保护体系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英美版权法系和大 内法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追续权。还有版权领域里 陆著作权法系。在版权主体资格上,英美法系认为除作者外, 的出租权,TRIPs协议第1 1条规定了出租权,但有很多国家 “其他人”包括出资人、出版商也可以成为版权主体…。大陆 并不承认出租权,这种不承认一部分是从权利穷竭原理出发 法系国家受天赋人权学说的影响,在著作权主体资格上,认 的,还有一部分认为出租的已经属于有形物,是利用有形物 为只有真正的作者才可成为著作权人,而出资人、法人、雇 的方式,不应属于版权法规范的内容l2]。我国2001年修订的 本文为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07年度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研究”(编号:07BOO1—07)研究成果 38 专题研究 。 新世纪图书馆2008年第5期 著作权法中承认了出租权,并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两 做出约定,可以提高版权交易的确定性。但是如果当事人拟 通过合同转让的权利为权利保护提供国的法律规定为不可 转让时,或者违背了仲裁地的公共政策时,仲裁庭可以用其 种在出租利润中可能极高的作品给予出租权,即计算机程序 和电影作品。 就精神权利而言,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和修改权。对于修改权在各国版权法上的确立并不明 显,只有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版权立法中做了规定。直至上 世纪80年代后期,采取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 确定的法律来代替合同当事人的选择。 不过依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来解决版权的法律冲突 的主张受到了批评,因为涉外的版权纠纷与一般涉外合同、 侵权和婚姻家庭纠纷不同,有很强的公法性质。是否给予外 加拿大等国也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增加为版权法的 国作品以有效的保护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保护,往往涉及一 两项重要内容。但美国到目前仍没有在版权法中全面规定精 神权利,此外,仍有一大批英联邦国家也不承认对作者精神 权利的保护。 2.3保护期限 在版权的保护期限上,各国的立法存在的差异更大。对 文学、艺术、音乐作品,多数国家规定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加死后50年;也有些国家规定为作者生前加死后25年,还 有一些国家规定为作者生前加死后60年、7O年甚至8O年。 在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日上,有的以开始创作为起算日,有 的以作品首次发表起算,有的以作品登记之时起算。 2.4原始版权的取得 版权原始取得的手续分为三种。一是版权取得的登记制 度。国外许多国家都对作品有一个登记程序的要求,有的将登 记规定为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前提条件(如西班牙1918年版 权法),但大部分国家不是以登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只是 将其视为证实版权实际归属的手段(如日本)或将其作为诉讼 中维护该权利的前提(如美国)。二是版权的无条件自动取得 制度,即作品完成后无须登记、备案,也无须加注版权标记,便 自动获得法律保护。保护水平较高的大陆法系国家多实行这种 制度。三是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制度,即作品完成后,须在作品复 制件上载有一定标记、符号,注明版权人和首次出版年份,即取 得版权保护,《世界版权公约》即采此制。 3涉外版权仲裁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涉外版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是指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对 实体权利义务并判断案件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仲裁庭适用 的法律直接影响仲裁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有着实 质性的意义,而涉外仲裁的跨国性质又给仲裁庭带来众多可供 选择的法律,法律适用成为仲裁庭面临的难题之一㈨。根据国 际商事仲裁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在确定涉外版权仲 裁的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1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 也采用了这一原则,仲裁协议既然是合同,当事人亦有权选 择其准据法…。当事人通过在协议中对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个人无权选择有关的法律来解决版权 的法律冲突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在综合考虑当事 人意志和公共政策的情况下,部分版权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 选择的实体法,从而使案件得到顺利、公正、及时的解决。 3.2综合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 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法律选择或者依强行法不能适用该 法律选择时,仲裁员可以根据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和案件的具 体情况确定适用的准据法,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关于作者身份和原始版权归属 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几个国际公约中,有关作者身份 和原始版权归属问题的条款非常笼统甚至未提及,这是因为 在国际版权保护中,作者身份问题和权利问题往往是相互独 立的,身份和归属的法律适用通常不会对经济利益的计算构 成实际影响,因而对国际贸易平衡的影响也很小。 目前对于作者身份和原始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存在三 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原始版 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应由保护提供国的法律决定。假设美国公 民A在美国创作和首次出版了一部作品,按照美国版权法的 规定,A的雇主B应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版权侵权行为发 生在德国,A将被人认为是作品的作者,因为德国只有自然 人才能成为创造作品的作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原始版权归属问题 应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律(包括首次发表地法和作者所属国 法),而不应局限于保护提供国的法律。按照这一观点,上例 中美国为作品的来源国,在所有保护提供国中,A的雇主B 应被认为是作品的作者和版权的最初所有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作者和原始版权归属问题上,适用与 作者和作品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国家往往 是作品的来源国。 通常在法律适用原则的所有衡量指标中,可预测性是一 个重要指标。不可否认的是,在《伯尔尼公约》中,来源国的 概念是一个内涵比较确定的概念。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在承认 和保护版权人的既得权利中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确定未发 表作品,作者身份和原始版权归属问题上,有很强的确定性。 因此,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下转第18页) 新世纪图书馆2o08年第5期 … …一 … … 建立起了一种自动平衡和自我完善的典藏机制。这种机制的 3李玲.我国合并高校图书馆几种办馆模式的比较研究.新 最大优点是由读者来确定图书最终的藏书地点,这就可以自 世纪图书馆,2005(1) 动纠正图书管理人员在典藏工作中的主观盲目性,自主调节 4 陈如好.多校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初探.高校图书 读者群的需求变化,真正体现出热爱读者、吸引读者、善待读 馆工作,2002(3) 者的“读者至上”的办馆理念。 5 吕雪,林雅萍.多校区高校图书馆资源优化配置研究.情报 参考文献 科学,2003(9) 1王永进,等.在不同校区图书馆之间建立动态典藏机制的 (作者信息:浙"Lr-3: ̄大学图书馆馆员,邮编:310014。收稿日 探讨 大学图书馆学报,2006(2) 期:2008—07-16。) 2孙玉鹏.高校图书馆图书流动的管理策略.图书馆杂志, 编校:邹婉芬 2006(1 2) (上接第39页)对解决作者身份和原始版权归属有实践操 条约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 作性。 留的除外;国内法与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案件 3.2.2关于版权保护的客体和权利内容 的具体情况,按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可见, 由于大量条约标准的统一化对保护客体和权利问题带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版权案件时,采用的是直接适用中国法 来一定影响,因此在此问题上的法律冲突范围比较有限。一 律或者国际公约的方法,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 般来讲对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和权利内容应适用保护提供 我国承认了著作权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 国的法律。保护提供国的法律不仅决定着有关请求的对象是 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l ̄4Y.,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 否应受版权保护,还决定着已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本身附带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了有关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但 有哪些权利。对权利问题适用保护提供国法律的原则,有关 是在涉外版权仲裁中排除适用外国法与版权严格地域性的软 条约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其一体现在对原作和手稿的追续 化趋势是柑障的,在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完善之前,我 权上,如《伯尔尼公约》第14条(3)款规定,只有当作者所 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该保持中立、公平的地位,根据国际商事 在国许可保护这项权利时,才可以要求享有它。其二体现在 仲裁的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则和惯例,确定具体的著作权案件中 按照适用较短保护期的原则确定的保护期待遇上。《伯尔尼 适用的法律,力图公平、合理、高效地解决问题。 公约》第7条(8)款将保护期做了对比而规定“保护期应当 完善我国涉外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借鉴其他国家立 由保护提供国之立法决定”,同时又指出,“除该国立法另有 法和实践经验,采取综合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的方法,构建 规定外,保护期不应超过来源国所提供的保护期。” 版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体系。具体来讲:(1)关于作者身 3.2.3关于权利行使、权利保护和救济 份和原始版权归属适用作品来源国法;(2)对于著作权的内 《伯尔尼公约》第5条(2)款规定:除本公约的规定外, 容、取得、保护期限适用保护提供国法;(3)有关著作权的合 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救济的方式,完全适用 同,可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无约定的,适用最密切 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假设中国的出版商出版了一部 联系原则;(4)对著作权侵权问题,适用保护提供国法。 德文作品的中译本,该德文作品在中国已过了保护期。出版 参考文献 后的中译本出售到德国,而由于德国对版权的保护期比中国 1 万鄂湘.国际知识产权法.武汉:湖北人民出版,2001.54, ̄55 长,故该作品在德国仍受保护,这时适用的是德国法。 2郑成恩.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北京:法律 4对我国涉外版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的启示 出版社.2004.292 ̄294 3张楠.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冲国对外贸易.2001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纠纷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在《民法通 (8):21~24 则》第八章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有关涉外知识产权如 4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北京:中信出版社, 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如 2005.116-117 1993年12月24日最高法《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5韩德培_国际私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00.273-274 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 6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2-424 法院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作者信息:江苏省常州市河海大学商学院讲师,邮编: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 213022。收稿日期:2008—04-28。) 编校:方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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